问答题阿安扎西、洛让邓珠为达到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间,他们先后在四川省康定县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广场等5处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财产损失100余万元。两人同时在爆炸地点散发以煽动分裂国家为内容的传单。 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某于2001年5月获知其朋友童某系台湾情报人员后,向童某表示愿意为其情报机关工作。童某即将该情况向台湾军情局间谍范某报告。2002年4月间,范某在台湾某地约见宋某,向宋某表明其间谍身份及所在部门系情报部门,并要求宋某为其搜集反映大陆南方某省的政治、经济情况的报纸、杂志、地图等资料,并发给宋某活动经费2万元台币。宋某予以答应。2006年4月,宋某带着搜集情报信息的任务潜入大陆南方某省的一个城市,搜集了反映该省的政治、经济动态的报刊、地图等资料20多份,并交给童某。 问: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答题张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参谋,在一次出国访问期间,被某国军队情报机构收买,接受了为其搜集我军情报以及在国内发展新的情报人员的任务。同年年底,张某在策反其同事叶某时,遭到拒绝,后唯恐事情败露,遂将叶某杀害。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赵某,美国新泽西州人。2002年,赵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化名“李勇”,月薪1万美元,负责在杭州、江西等地设立间谍活动据点,搜集军事情报,但被我情报人员识别身份并在机场抓捕。吴某,出生后因故未能取得任何国家国籍,在法律上属于无国籍人。吴某于1996年参加B国间谍情报组织,化名“吴大卫”,先后在江苏南京、浙江宁波两地设立间谍活动据点,搜集军事、政治情报,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约合人民币30万元。 问:赵某、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问答题唐某曾担任一家国有大型军工厂的总工程师,退休后即被某外资企业聘为设计师。2001年3月间,为使一项新产品尽快推向市场,该外资企业董事长外籍华人黄某对唐某许以重金,要求唐某想办法从其原来工作的军工厂获得生产此项产品的关键技术。唐某明知此项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仍然应允,利用其在军工厂的特殊影响获取了此项技术并提供给该外资企业。后查明黄某为某国间谍机构派驻中国的情报人员。 问: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答题某外国公民黄某长期侨居我国,在返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机构招募,接受派遣任务并参加训练。黄某返回我国后,多次秘密与该国间谍组织联络,并按“每月报告两次”的密令,先后多次直接或者采取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国空军歼击机机型、空军作战训练基地等情报。黄某还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命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的谈话内容等情报。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