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
单选题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______。
多选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______。
单选题代位继承适用于______。
单选题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当为______。
问答题2009年3月,张国东和李红梅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有一女张眉眉。由于张国东工作十分繁忙,经常加班,无法经常陪伴家人,李红梅感觉非常孤单。2011年,李红梅和单位同事冯志刚发生了婚外恋,并向张国东提出离婚。张国东虽然十分痛苦,但经过考虑后还是同意了,并提出一个条件:李红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永远不得再见张眉眉。作为补偿,张国东放弃对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住房的所有权。李红梅在冯志刚的鼓励下,同意了这个条件。离婚后,李红梅很快就和冯志刚结为夫妻。随着时间的流逝,李红梅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她多次向张国东提出要去探望女儿,都被张国东一口拒绝。李红梅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每个月探望女儿1次。 问:(1)张国东和李红梅约定后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2007年,关乐天因盗窃罪被判入狱3年,此时其子关小鹏刚满周岁,其妻王秀独力抚养幼子,生活十分艰难,周围人都劝其改嫁。不久,迫于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力,王秀向关乐天提出离婚,关乐天同意了。1年后,王秀经人介绍准备再婚,无奈对方不想要孩子,王秀打算把儿子送给别人收养。吴世飞夫妻结婚多年而不孕,得知消息后向王秀表示愿意收养关小鹏。王秀见吴世飞夫妇都是知识分子且确实喜爱关小鹏,便表示同意。为了保险起见,吴世飞夫妇提出公证收养协议。公证处人员告知他们,送养还必须征得关乐天的同意,否则无效。关乐天虽然十分痛苦,但是考虑到孩子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还是在送养协议上签了字。关小鹏遂改名为吴小鹏。出狱后,妻离子散的关乐天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奋发图强,几年后事业略有小成。生活安定后,关乐天越发想念儿子,特别是在经吴世飞夫妇同意和儿子见过几面后。于是,他向吴世飞夫妇提出领回儿子,对这些年他们对关小鹏付出的照顾,他会尽全部力量予以补偿。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一口回绝了关乐天的提议。关乐天思子成疾,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 问:(1)关乐天能否请求法院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2)关乐天死后,吴小鹏能否根据法定继承取得他的财产?为什么?
多选题下列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是( )。
多选题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
问答题张甲和张乙是同父异母兄弟。张甲8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娶后生下张乙。张甲一直和父亲、继母、张乙一起生活。15岁时,张甲贪玩爬树,结果从树上摔下,虽幸免于死,但留下严重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张甲24岁时,父亲去世。继母嫌弃张甲,将其赶出家门。次年继母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张乙继承。张甲认为继母偏心,自己也应分得一份家产,于是诉至法院。 问:张甲有无权利继承继母的遗产?为什么?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单选题公民王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赠给其好友崔某,崔某要放弃受遗赠的权利,则______。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确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 )为准。
问答题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 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姗姗。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姗姗。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多选题被继承人的下列民事权利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
单选题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形不包括( )。
多选题下列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是( )。
多选题下列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有______。
单选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