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丙合伙开办了一家砖厂,生意兴隆,发展势头很好。不幸的是,丙在出外洽谈业务时,被歹徒袭击,因救治不及时而去世。丙的妻子张华和他们12岁的儿子林佳亮继承了他的财产。张华向甲和乙提出,希望甲和乙能让儿子林佳亮继承父业,成为砖厂的合伙人。甲和乙表示,于情于理,林佳亮入伙都是应该的,但是,一旦林佳亮成为合伙人,张华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必然要插手砖厂事务,他们不能接受和一个女人共事,因此不同意林佳亮入伙。甲和乙又告诉张华,丙去世后,砖厂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此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张华和林佳亮应分担一部分亏损。张华坚持要林佳亮入伙,而且拒绝分担合伙债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问:(1)甲和乙有无权利拒绝林佳亮人伙?为什么? (2)张华和林佳亮有无义务分担丙去世后砖厂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问答题2006年9月1日,黄某从朋友李某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6月1日,李某急需用钱,要求黄某在一个月以内还款。黄某置之不理。李某无奈,只好从别处借款解了燃眉之急,因为面子问题也就没有再向黄某催要。2009年8月1日,李某再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称手头紧一时还不起,于是双方达成一个还款协议:黄某在两个月以内还清借款,李某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权。两个月后,黄某仍未还款,李某于是将其诉至法院。黄某辩称,李某的还款请求权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问:(1)李某的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A装修公司在完成一幢大楼的装修工作后,公司董事长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B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A公司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家,因此以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B公司急需这批货,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向B公司出示了一份公司内部规章。该规章规定:“凡是签订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A公司说,公司董事长和B公司签订合同并没有得到董事会批准,因此合同无效。经过多次接触,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意见,于是B公司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问:(1)A公司以该买卖合同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A公司以董事长签订合同没有得到董事会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3)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问答题2005年2月14日,彭均在路过某小区一栋居民楼时遭遇飞来横祸,被一花盆砸伤头部。路人将彭均送至医院,诊断为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经医院精心治疗,一个月后彭均痊愈出院。据查,该花盆是三楼居民刘永在晾晒衣物时不慎碰倒跌下阳台的。刘永深感内疚,主动承担了彭均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 2009年初,彭均多次出现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同年2月28日,经医院诊断确定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医疗费用甚高,彭均无力承担。同年3月10日,彭均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永,要求刘永承担已经发生的和将来的所有相关医疗费用。刘永辩称,花盆砸人事件发生后,彭均经医院治疗已经痊愈,当时自己支付了全部费用,彭均一直未有异议。现在事过多年,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彭均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为什么? (2)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彭均的诉讼请求7
问答题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2005年3月1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4月2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 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
问答题李某计划给女朋友张某买一部市价1900元的摩托罗拉V300手机作为生日礼物。但是由于还是在校学生,囊中羞涩,李某一直没有出手。一日,李某陪同学到某商场购物,无意中发现该商场的V300手机仅售900元,大喜过望。交款前,李某心存疑虑地询问售货员甲价格是否属实。甲是第一天在商场上班,手机的价格标签也是他贴上去的。他对李某的问题作了肯定性回答。李某于是放心将手机买下。第二天,经同事提醒,甲发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把价格标签1900元误写成900元。经多方查找,商场总算找到李某。但李某表示,手机已经送给女朋友张某,张某因为父母送了更好的一款手机,已经在二手市场将V300手机转让给于某,得款700元。商场于是将李某和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 问:(1)李某和商场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 (2)李某和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商场对李某和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8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 (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3月,A厂和B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A厂每月向B厂供应某型号机器配件500件,单价10元;每月30号结清当月货款;合同期限不定,自B厂自行研制配件成功并通知A厂之日起合同解除。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作愉快。2011年8月,B厂研制的配件成功并顺利投产,于是书面通知A厂解除合同。A厂以自己的货都是按照B厂要求的规格定制无法另售他人为由拒除合同,并继续向B厂发货,B厂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于是,A厂将B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1)A厂和B厂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 (2)B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廖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随身携带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便对外签约。后廖某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雇,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离职手续比较繁琐,廖所保管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并未被及时收回。廖某凭借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彩电购买合同,并约定交货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乙公司交货一个月后,多次催告廖某付款,无果,后来廖某干脆换掉所有联系方式。乙公司无从得知廖某下落,于是向甲公司催账,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甲公司以廖某已被其解雇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这才知道廖某已经不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问:(1)廖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2007年,王丁丁的父亲去世,母亲张利随即再嫁。12岁的王丁丁十分不满,主动搬到爷爷奶奶家去住,张利每月给付生活费。2007年12月2日,王丁丁在玩耍时和同学李东东发生争执,用石块将李东东的额头砸伤,花去医疗费2万元。李东东的父亲李秋生要求张利赔偿医疗费。张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并告知李秋生:王丁丁的父亲生前留给王丁丁一张1万元的存款单,被王丁丁拿到爷爷奶奶家去了。王丁丁的爷爷承认存单是在自己手里,但表示存款单是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上大学的存款,不能用来赔偿李秋生,并要求李秋生向张利索赔。李秋生于是代李东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和王丁丁的爷爷奶奶赔偿医疗费。 问:(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李强(男)和许晓玲(女)于2007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李强。两年后,李强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2万元经李强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年后,许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 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被告王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往返于香港和北京之间。原告李某是王某的邻居,听说在香港能以低于大陆商场很多的价格买到外国大牌化妆品,遂委托王某代购倩碧、贝加斯等护肤品一批,价值3000元。2010年9月,王某到香港出差,邀请朋友谢某和其一道去商场购买李某所托物品。途中,谢某提出自己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卖护肤品,现在手头还剩下一点货,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自己只求脱手,王某则可以获取价差。王某经考虑后应允。10月,王某返京,将护肤品交付给李某。李某使用该护肤品后,出现红肿、刺痛等症状,后经专业人士鉴定,李某才知道该护肤品是假货。经逼问,王某说明了实情。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王某拒绝。李某遂将王某和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1)王某和谢某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甲原籍是某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老家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将甲和丙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对自己的1000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1)甲对乙的损失有无赔偿义务?为什么? (2)丙对乙的损失有无赔偿义务?为什么? (3)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问答题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 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为什么? (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
问答题2008年4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8000元。由于陈朋参加5月10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GRE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年5月20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严重争议,迟至2010年6月20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年8月份,甲在清理陈朋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 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算?为什么? (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问答题朱某作为学校交流生到美国学习1年,回国前购买DC一台,准备送给女朋友作为礼物,发票上写明该DC为日本原装货。朱某没有拆开包装。回国后,朱某才知道女朋友家里给买了一台性能更加优越的DC。2008年8月,朱某将该DC转卖给张某。张某回家后拆开包装,发现该DC并非日本原装货,而是在中国南方某工厂组装的,但他心想价格不贵,也就没有追究。2009年10月,张某发现DC频频出现故障,于是找到朱某,要求其退还货款,朱某不同意,于是张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问:(1)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2)该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为什么? (3)张某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