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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在2008年6月至2010年年底,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先后非法吸收4100余名客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除已以“分红”名义支付客户5千万元,实际骗取金额为4.5亿元。曹某将其用于挥霍或转移境外,案发时仍有2.8亿元无法追回。 问:曹某和其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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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8年12月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的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以偷税罪判处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上诉。2009年3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的修改规定,查明徐某等已补缴了所逃避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处理过,故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本案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如何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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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2年1月至9月,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同时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该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年9月,当该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海关将其查获。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60余万元。 问: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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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8年3月至6月间,以郑某为法人代表的某食品厂(集体企业)为达到营利的目的,委托他人非法印制了与某糖果有限公司使用在泡泡糖上的“大大”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然后用在本厂生产的“大大卷”泡泡糖和“太大卷”泡泡糖、“太大”泡泡糖、“特大”泡泡糖上。郑某将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共计7653件销售给本地及外地的客户,经营额为人民币597594元。同时经查证,尽管上述糖果有限公司的“大大”泡泡糖很是有名,但因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通过注册。 问:此案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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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商业银行从事代客投资理财业务的刘某,多次将本行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买卖某些股票的决策信息,透露给其女友王某及女友的母亲贺某。王某、贺某获悉信息后,在刘某用客户资金买入上述股票前先行买进,或者在其卖出前先行卖出,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后因女友王某与刘某关系闹翻,此事暴露,刘某被抓获。 问:对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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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电视剧的版权属于在香港注册的某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并由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责国际发行。1998年年底,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播映该电视剧。1999年9月17日,舒某利用其担任甲公司发行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某电视台领取该电视剧的播出带时,从甲公司多骗取播出带一套,交给乙公司经理陈某,由乙公司工作人员复制了两套。后两人以乙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丙省电视台、丁省电视台和某市电视台签订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三家电视台,非法获利人民币797500元。而后舒某将销售该播出带的违法所得款用于在某旅游区购买别墅。 问:舒某和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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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药厂业务员刘某从东北买到50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31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50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5.5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29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1万个/克的标准规定。 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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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甘某、肖某及其亲戚王某租用某市居民区一单元房,用维生素、丹参粉、激素等原料粉碎后,装成胶囊,制成治高血压、糖尿病、牛皮癣等顽症的药,然后由甘某的15周岁儿子小龙通过小广告、网络等宣传销售,多售卖给偏远地方的受害人。2011年6月被查获。甘某等承认属于假药,但认为不会出人命。 问:对甘某、肖某、王某、小龙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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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为炫耀制造假币的技能,吴某伙同王某用吴某哥哥和妹妹的身份证登记承租某市白云区京溪街梅苑小区的203号房作为伪造货币的窝点,在上述地点伪造货币。2005年1月13日吴某和王某被该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干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假人民币60970张,总面额3094150元,假美元5000张。 问:吴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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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3年7月至8月间,甲利用担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某股份制银行的工作人员乙以公司贷款进药的名义,为王某从乙所在的银行某支行非法获取贷款人民币185万元,甲、乙共同收取王某28万元的酬谢金,并平分。 问: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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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蒋某原是某轿车消声器厂厂长,杨某原是该厂销售科科长。该厂产品由于质量低劣,且无商标、无生产厂家等原因,销售不畅。两人遂谋划在自己的产品上印制与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奥迪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商标图案和极其相似的组合商标图案(未注册),称为三V五环商标。并规定了含义,即三V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集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五环为:产品走向五大洲。两人认为该商标图案既没有完全照搬,不至于侵权,又极为相似可促进销量,于是大量生产,将该产品投放到上海、北京等市场进行销售。并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大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英文标识“SANTANA”字样,在销售发票的品名一栏,使用中文“桑塔纳”名称。 问:杨某、蒋某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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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自2006年5月以来,开始在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因其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自称是“散户的保护神”,被诸网友称为“带头大哥”。王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1万元、1.3万元、2.7万元、3.7万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团队”、“快乐777团队”、“777财宝团队”等,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交易指导,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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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苏某于1999年3月承租某市音像世界第323号摊位,经营音像制品。同年8月至11月间,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黄某等人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6万余张销售给林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约人民币2.5万元。此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同年12月仍在其承租摊位多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经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在其摊位当场收缴盗版激光唱盘3.6万张。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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