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对李某的犯罪如何处罚?( )
多选题以下能引起要约失效的是( )。
多选题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 )。
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 )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多选题
根据某地级市运输集团公司原职工举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集团公司纳税情况依法实施稽查后发现,该集团公司在2006年1至6月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编造虚假记账凭证、偷逃税款等行为。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集团公司补缴所偷税款,合计3092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此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各项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罚款,合计1550万元(其中对偷税拟处罚1546万元)。该集团公司对偷税部分的处罚告知有不同意见。根据该集团公司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集团公司偷税行为罚款1546万元。该集团公司对该偷税处罚不服,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集团公司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多选题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_______。
多选题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 )。
多选题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多选题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多选题下列( )犯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
多选题201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报告指出了下列情形,其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 )。
多选题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则应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明确规定的条件或者情形。这些条件或者情形是指( )。
多选题关于物权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
多选题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 )。
多选题郭某通过公开招标从甲村村委会处取得A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郭某有权______。
A.占有该地
B.使用该地
C.获取与该地相关的收掩
D.将该地的所有权用于抵押
E.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多选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家公司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1000万元创办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某种保健品。其中: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5%,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1%,丙公司持股比例为44%。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王某任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7年9月20日,王某以A公司名义将300万元出借给股东乙公司。股东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致函股东乙公司,要求清偿欠款,但乙公司置之不理。同年12月18日,股东甲公司致函A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提起诉讼追回欠款,但迟迟未得到答复。股东甲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于2008年1月20日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2008年2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7名董事中只有6名出席会议。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鉴于王某曾于2007年下半年擅自为另一公司B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利益,该次会议作出解聘王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为了完善A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还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发展,2008年8月,A公司决定与B公司合并,成立C股份有限公司。
多选题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必须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_______。
多选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
多选题
被告人吴金连于2000年8月注册成立了荣科电器配件厂(简称荣科厂,属个体工商户),进行电器配件生产。从2003年1月起,荣科厂属于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征收率。在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经营期间,该厂采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如实申报的手法,共计少报销售收入(不含税)人民币2962454.47元,少缴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77747.26元,且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占应纳税款的80%和78%。2006年10月23日、27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对该厂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厂缴纳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77747.26元、滞纳金人民币30589.71元、罚款人民币88873.63元(共计人民币297210.6元),后因被告人吴金连潜逃下落不明,于2007年1月25日将上述两份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已生效。后被告人吴金连2007年至2009年间多次秘密返回荣科厂住所地,但均未到税务机关查询此事;2010年1月吴金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1)被告人吴金连的供述;
(2)荣科厂会计蔡少启的证言; (3)税务机关从荣科厂电脑内调取的财务资料一批:
(4)税务机关对荣科厂进行税务检查期间对吴金连的询问笔录。
2010年5月12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金连构成逃税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当1日送达。被告人吴金连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10年6月5日,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金连的定罪合法,但对其量刑不当,撤销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吴金连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书中陈述的理由如下:《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正,虽然量刑档次及刑期的设置与修正前一致,但设置了入罪的前置程序,即逃税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可免除刑事责任;并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的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从立法精神看,修正后的逃税罪相对原偷税罪处罚要轻,本案应以修正后的逃税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