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公司(居民企业)代金某持有A上市公司30万股(属于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限售股),每股购置成本为2元,2017年7月5日甲公司代金某全部出售,取得处置价款30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1.5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要求:计算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答题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向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咨询涉税问题:该企业主要经营机械设备,经营模式为企业先把产品销售给个体经营户,再由个体经营户销售给其他公司。个体经营户把款项汇入该企业某私人账户,然后要求企业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其他公司。 问题: 这样处理是否有涉税风险?此类经济行为是否可采取其他方式,以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问答题税务师对某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果如下:2016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4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6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另外,发现该企业有一处房产在2012年1月一2013年12月未计提折旧,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获知,此处房产为企业直销门店营业用房,因企业营销策略调整,在此期间直销门店闲置未用而暂停计提折旧。经审核确认,该房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年折旧额为30万元,企业于2016年补提这部分折旧,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假定该企业2012年一201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要求:
问答题甲公司与乙供应商按赊销方式签订采购机器设备和设备配件的两份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8月1日交货,交货当天收取货款。乙供应商于2011年5月13日,在机器设备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开具了设备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并将发票放在设备配件的包装箱内,准备待机器设备完工后,一起发送给甲公司。但是,到2011年11月25日,乙供应商一直未能完工交货,乙企业也未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决定取消相关的两个订单,经双方协商,乙供应商同意取消订单,但要求甲公司承担已开出且超期未认证发票的税金损失。请问:
问答题某市鞭炮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新设计出新型飞天烟花,制作工艺中要求以A种焰火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该厂现在拟定两套生产方案:
A方案:从W焰火厂购进A种焰火,已知不含税市场价格为1000元/箱,W焰火厂负责送货上门。
B方案:采购原材料,交由某县Y焰火厂加工成A种焰火,已知每箱A种焰火所耗用的原材料不含税进价500元,不含税加工费150元,不含税辅料费50元。Y焰火厂无同类焰火销售。
生产1箱飞天烟花需要耗用2箱A种焰火,其他成本支出1500元,将A种焰火由Y焰火厂运回鞭炮厂产生的不含税运费为80元/箱。完工的飞天烟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
要求:假设企业购进材料、支付加工费、运费均能够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则企业以销售每箱新型焰火所得税税前收益作为判断标准,应选择哪个方案。(鞭炮、焰火消费税税率15%)
问答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改善办公条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3年2月10日开始,将原四层的办公楼推倒重建,新办公楼于2013年10月18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楼内配有中央空调和电梯。
经审核企业账面记录,原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16年,累计折旧为400万元。新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购建成本为5000万元,办公楼装修费用为1000万元;中央空调购置成本为200万元,电梯购置成本为3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根据该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中央空调和电梯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假定该公司所在地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余值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该公司已在房产推倒重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资料。
(计算房产原值时不考虑土地价格。)
问答题2004年9月,某市税务局北郊征收处查实李某在2003年3月~2004年3月间,无照经营打包带、钢材等业务,销售额34357.65元,从未申报纳税。据此,北郊征收处于2004年10月10日对李某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要求按临时经营对其补税4239.88元,罚款500元,限次日缴纳。李某未缴税款,仅缴纳罚款500元。
10月23日,征收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到李的家中扣押了彩电、收录机,并开具了凭证(非省局统一制定的暂留实物的文书),限李于10月25日前缴清税款。李仍拒不缴税。李某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本案例分析,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接受代理复议的委托?
问答题注册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未完工产品的成本计入了完工产品的成本中100000元。由于当期期末该批产品尚未完工,完工产品已经对外部分销售。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200000元,销售成本为 300000元。则注册税务师应当怎样调整错误数额,并作出当年或跨年发现错误相应的调账处理。
问答题简述能够导致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问答题(1) 深圳资产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分回利润100万元。
(2) 湖北资产占50%的子公司亏损50万元(亏损已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
(3) 温州一资产75%控股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适用24%税率)当年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100万元。
(4) 北京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资产50%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分回利润50万元。
(5) 浦东经济开发区内一股权占50%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50万元,该联营企业属新办商业企业,按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假设上述五家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的问题,甲公司以前未取得过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甲公司当年度亏损62万元(投资所得未计算在内),纳税人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①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a.核算投资于深圳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投资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0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000000
贷:长期投资 1000000
由于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长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减少为50万元。
b.核算投资于湖北公司的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250000
贷:长期投资 250000
由于分回投资损失25万元,因此“长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变为50-25=25(万元),投资收益贷方余额变为:150-25=125(万元)。
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同A。
期末各账户余额分别为:
“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100+25+100+50+50=325(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50+(-50×50%)+(200×75%)+(150×50%)+ (200×50%)=150-25+150+75+100=450(万元)
在权益法下,“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纳税人实际收到的投资所得和被投资企业亏损中权属于纳税人的损失,此例“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325万元中有25万元投资损失,不属于计税所得,应该给予剔减。又因为五家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问题,因此计算出计税投资收益为300万元。
②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a.核算投资于深圳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b.投资于湖北公司的投资损失,在成本法下不作会计处理。
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同a。
期末各账户余额分别为:
“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100+100+50+50=300(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00+100+50+50=300(万元)
由于本例5家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问题,因此本例成本法下核算出的投资收益同计税投资所得相同。
如果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相应调减150万元投资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不需做纳税调整。
③计算所得税。
甲公司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甲公司从温州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税,而从深圳、北京、浦东分回的利润都不用补税,因此甲公司用从温州分回的利润补亏。
弥补亏损后的纳税所得:100-62=38(万元)
来源于温州的应纳税所得额:38÷(1-24%)=50(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50×(33%-24%)=4.5(万元)
计提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
问答题简述房产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问答题A公司是汽车生产厂,2011年8月与B公司、C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汽车经营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其制造的50辆小轿车作为投资,B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C公司以50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A公司该品牌小轿车本月平均售价为12万元/辆,最高售价为12.8万元/辆,生产成本为9.8万元/辆,投资时评估价格为12万元/辆,该品牌小轿车消费税税率5%;B公司的闲置厂房为企业于2004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50万元,税法与会计采用同样的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均为500万元。三方约定,C公司每年可以分取40万元的固定利润,不承担投资风险。假设A公司当月无进项税额。 问题: (1)A公司这笔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2)B公司这笔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多少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C公司这笔投资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答题A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2011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1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直接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 (3)当期取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4)违反环保法规定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6)当年12月发生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总合同款100万元(不含税,不具有融资性质,成本价70万元),分两期收款,己收款50万元,企业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7)投资收益中有30万元系国债利息收入。 (8)管理费用中有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用30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企业2011年所得税上如何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同时确定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问答题张某2011年1月15日在河北省某县城注册成立了一家食品批发企业(当日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将一部分摊位出租给当地的小吃商,以吸引人气。由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7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自有房产20万元,职工人数10人。张某想让当过商业会计工作十年的妻子担任会计工作,并就以下问题咨询注册税务师: (1)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2)设置账簿的时限; (3)需要设置哪些账簿; (4)需要办理哪些税种、税率认定; (5)若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辅导期管理以及管理期限。 要求: 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复,涉及时限的不要求说明具体日期,只需要说明税法规定时限即可。
问答题某县一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处于所得税免税期间,拥有闲置房屋十间,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公司拟利用此房屋,有以下三套方案,一是自行用于经商,装修需花费10万元,年销售额估计为200万元,二是出租给某单位用于经商,双方协议由企业提供装修,装修需花费10万元,年租金20万元,租期5年,三是向A单位投资(共担风险),根据A单位的历年经营情况,估计有20万元的分红。当地规定,房产税原值减除30%的余额计征,请注册税务师在企业制定的三种方案中,选择综合税负率最低的方案)(不考虑印花税的影响)。
问答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好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中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而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5800万元;发生的利息费用为300万元,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3月下旬该公司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而积的20%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售。2013年4月~6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
(说明:该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问题]
问答题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均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注册税务师受托审查其2005年12月的流转税申报情况,请逐笔业务进行分析,针对企业不正确的纳税处理请予以纠正并向企业阐明相关税收规定。该厂购销情况如下(A型小汽车当月平均售价10万元/辆,成本价7万元/辆.B型小汽车成本价5元/辆,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率5%): (1)销售给甲地特约经销商A型小汽车45辆,出厂价格每辆10万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A型小汽车,其余5辆尚未提货,已支付40辆小汽车的款项及提货手续费1.2万元;该厂已经开具了45辆A型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10×1.17+1.2=46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10=400 其他业务收入 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00×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 (2)按售价每辆10万元抵债给某供货商A型小汽车5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运费1.5万元,运输单位发票台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10×1.17=58.5 其他应收款 1.39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7%=0.105 贷:库存商品 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交消费税 2.5 银行存款 1.5 资本公积 12.5 (3)与乙地特约经销商签定50辆A型小汽车的代销协议,约定的代销价格每辆12万元,代销手续费5%,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A型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12×1.17×95%=400.14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14÷1.17=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42×5%=17.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1 (4)以本厂生产的8辆A型小汽车,向某汽车配件厂换取70万元的专用配件,均已收到货物,并已按70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17%=11.9 贷:库存商品 8×7=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0×5%=3.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账面原价30万元,已提取折旧10万元,销售价格35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金 30 借:银行存款 35 贷:固定资产清理 35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 贷:营业外收入 15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3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杂费金额5万元; 企业会计计算入账的进项税额为300×17%+5×7%=51.35万元 (7)从从事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货未验收入库。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企业会计未计进项税额。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万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0.2万元,已取得增值专用发票; 企业会计对增值税的处理为,销项税额=(10+0.2)×(1+10%)×17%=1.9074万元,进项税额=0.2×17%=0.034万元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万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 企业会计计算的进项税额为(2+5+1)×17%=1.36万元 (10)将自产B型小汽车10辆以成本价出售给本厂职工。并向灾区直接捐赠B型小汽车5辆。该B型小汽车售价为8万元/辆。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5×1.17=58.5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5%=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 借:营业外支出 30.5 贷:库存商品 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7%=4.25 -应交消费税 25×5%=1.25
问答题某个人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政策咨询,询问:自己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题: 假如你是负责接待的注册税务师,请就上述问题予以政策解答。
问答题武汉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一家2005年成立的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的民营企业。公司于2008年初拆资建成一栋商业楼,并于当年末完工。经营面积达50000平方米。 2008年12月,房地产公司与一家跨国商业零售集团就商业楼的出租达成协议,自2009年1月起将该商业楼的一、二、三层租赁给商业零售集团做综合型商场,同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该商业集团每月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 房地产公司针对上述业务,分析2008年纳税情况如下: (1)根据这个协议,房地产公司就该项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缴纳营业税:200×12×5%=120(万元) (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20×(7%+3%)=12(万元) (3)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200×12×12%=288(万元) 注册税务师通过对房地产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得知,租金200万中的30%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取一揽子的办法,约定租金200万。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的成本率分别为30%和60%。 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您对此租赁业务进行筹划,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判断标准,拟定新方案,同时阐述相关政策依据(不考虑题目中未涉及的税费)。
问答题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即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即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