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情:甲开办的工厂因遭遇经济危机,破产并欠下了不少外债,情人和朋友都弃他而去。债主乙经常上门催要欠款,甲不胜其烦。某日,甲与好友丙一起喝酒,说起自己的境遇甚为辛酸。丙说,“何必那么忧愁,你就是太老实了,现在这社会人人都怕不要命的,发起狠来,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甲听后,深受启发。甲与丙分别后,在归家途中,想起乙的催债,觉得不如今日就将此事解决了。于是,甲去超市买了把菜刀,然后给乙打电话,说马上去他家还钱,乙欣然应允。甲来到乙家,恰逢只有乙一人在家。乙听闻甲是来归还欠款,非常高兴,并对甲热情招待。甲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并趁乙不备,抽出藏匿的菜刀架在乙的脖子上,令其将欠条交出来。乙坚决不从并进行挣扎,甲怒而将其砍倒在地,然后在其家中的抽屉中找到了欠条并将其销毁。甲正准备离开时,乙的妻子返回家中,见此情景欲逃走报警,甲将其抓回来,见其年轻貌美,甚为心动,遂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强烈反抗,无法继续进行,甲将其掐死后离开。后案发,甲在逃亡三个月后被抓获,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以及自己知晓的丁所犯的数起杀人案件,并协助将丁抓获归案。
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问答题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丁于是指定了甲、乙、丙3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甲不予回避。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甲在仲裁该案件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问题:
根据以上的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员以及仲裁程序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问答题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问答题案情:2003年5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5月18日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元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此后,二审判决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进入了浙江省属地的监狱服刑,2005年,张高平从浙江调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三年后,张辉从浙江调到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两人始终没有放弃对案件的申诉。服刑期间,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入狱后,张高平的妻子和他离了婚,打掉了已经怀孕的孩子,张辉已经订婚的女朋友和他分了手,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上访的路上。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同时,法院告知他们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浙江省高院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
问题:
问答题2012年5月,英派斯家装有限公司(下称英派斯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英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华公司),英派斯持股60%,张三等四人各持股10%。英派斯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约定,英派斯名下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李鹏飞持有。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实:
(1)2015年5月,李四欲出国定居,故欲将其名下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丁满,李鹏飞、张三、李四均同意,但王五与赵六认为丁满人不好相处,不同意丁满加入。二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
(2)2015年6月,英华公司欲与本地区有影响的一家建材公司大盛魁公司合并,成立翡翠城建材有限公司,王五认为大盛魁公司负债累累,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合并决议。
(3)2015年7月,英派斯公司认为李鹏飞在英华公司的几次股东会决议中,不能够完全按照公司的意见行使权力,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召开董事会,免除李鹏飞的董事职务,并向英华公司主张由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4)2015年8月,英派斯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改组公司董事会,其余股东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累积投票制增选出能够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成员。
(5)2015年9月,赵六发现英派斯公司拖欠公司1000万元而公司一直未向英派斯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五天后即过期。
(6)2015年12月20日,英华公司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但债权人巨华公司发现该清算组成立以来并未进行任何清算活动。
问题:
(1)李四对外转让股权如何实现?若王五、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
(2)若王五在股东会通过与大盛魁公司合并的决议之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而其他股东以其并未参与股东会决议而进行抗辩,是否有理?为什么?
(3)李鹏飞认为英派斯公司免去其董事职务的行为违法,欲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其应如何主张?
(4)请问英派斯公司向英华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主张能否实现?为什么?
如果英派斯公司一直实际参与英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主张变更李鹏飞股东身份为自己的主张能否实现?为什么?
(5)现赵六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英派斯公司提起诉讼,可否?
问答题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问答题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A县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负责记录。审理过程中,赵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赵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准许刘某和赵某离婚,但未对赵某在失踪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2010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近日,A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对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调查保全组应在立案当日的3日内完成保全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的处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裁完毕。速裁组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三段式庭审方式,而由速裁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自速裁组成立以来的3个月里,速裁组4位法官共收案1216件,结案率为84.79%,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请结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对上述改革措施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2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1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
问题:
问答题贾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4月,贾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贾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贾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2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贾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贾某已被开除一事。但乙家电厂家在向贾某交货一个月后,贾某仍未付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2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贾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问题:
(1)贾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忙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吴某与谢某合伙盗窃了双峰骆驼后进行销赃,将该双峰骆驼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胡某,胡某不知该骆驼为赃物,又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后公安机关破获了吴某与谢某的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了失主。许某以此为由从胡某处要回了9000元价款。胡某要求吴、谢二人返还8000元款项不得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1)吴某、谢某与胡某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胡某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贾明起与刘元鹤有长期的交易来往关系。某段时间,贾明起资金周转不畅,遂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A屋,以及关览胜提供的价值 800万元的B地土地使用权,为自己与刘元鹤间的钢材供货合同所涉及的债权设定抵押,丁原览亦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贾明起、刘元鹤、关览胜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债权的数额。贾明起、关览胜与刘元鹤设定抵押登记时,在合同中载明“本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设定的抵押权为什么性质的抵押权?
(2)假如后经债权数额特定,贾明起应付刘元鹤价款930万元,利息50万元,违约金40万元,则刘元鹤得行使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刘元鹤如将该特定的债权转让于关览胜,其效力如何?
(4)设A屋于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出租于戊时,后经实现抵押权该屋由已拍买而取得所有权时,戊与已间法律关系如何?
(5)设最高额债权特定后,刘元鹤首先诉请保证人丁原览清偿贾明起的债务时,丁原览对刘元鹤享有何种抗辩权?
问答题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8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对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008年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4)假如在清算程序完成后,债权人丁的请求仍未得到全部满足,那么丁的剩余债权如何处理,甲是否因清算完结而免责?
(5)本案中,甲的律师对于清算方案曾向甲作出以下法律意见:A.甲自己清算;B.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C.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几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6)A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又发现,乙将一笔售货款1.8万元据为已有。那么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问答题2008年1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朋诉朱嘉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朱嘉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杨晓朋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朱嘉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杨晓朋返还欠款。
2008年3月,杨晓朋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沈海波负责执行。沈海波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宣告失败。
2008年4月,杨晓朋与朱嘉明告知沈海波,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朱嘉明只向杨晓朋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200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200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沈海波因此以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2008年6月,朱嘉明依和解协议还了杨晓朋800元,但到2008年7月30日,朱嘉明对杨晓朋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杨晓朋再宽限他两个月。杨晓朋不同意并于2008年8月到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朱嘉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杨晓朋款500元,朱嘉明依此还了杨晓朋500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2008年9月12日,朱嘉明之子朱小明到法院找沈海波吵闹,说沈海波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沈海波列‘其进行了批评,朱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沈海波。沈海波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朱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问:
问答题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到派出所。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问答题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问题:
问答题如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之后,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执行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B.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执行回转C.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仲裁委员会的新裁决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D.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问答题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