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问答题2008年2月7日,在河南郑州农村某田野上,几个放羊人在火堆旁烤火。突然,从火堆里发出巨响,村民王德龙被炸伤了眼睛。原来,是在场的少年武小军捡到一只蜡烛般大小的鞭炮,他两次将鞭炮埋入火堆中,从而引起爆炸。武小军的父亲将王德龙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王德龙被鉴定为6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高达50000余元。王德龙多次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求赔偿,但孩子的父亲却认为孩子不懂事,事发现场的成年人看到孩子往火堆里埋鞭炮却不加制止,责任应该由成年人承担。王德龙遂将武小军及其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即责任的认定,取决于事发现场的成年人是否看到孩子两次向火堆里埋鞭炮的这一行为。在场的另一小孩证明王德龙看到武小军的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武小军也如是说。在法院最初调查时,在场的另一个成年人王朝说自己什么也没看到,自己刚坐下,鞭炮就响了。在场的另外两个小孩也证明王朝后到,只看到结果。可是后来在法庭上,王朝却替王德龙作证说,王德龙没有看到武小军往火堆里埋鞭炮。由于王朝的前后说法不一致,法庭对王朝进行了耐心的询问,王朝终于说出了实情:由于王德龙曾帮助王朝的侄女在县城找到工作,所以王德龙找到他要他作伪证时,他碍于人情,便答应了。合议庭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当场作出了口头决定,对王朝罚款1000元,拘留3天。
问题:
问答题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7500万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了亏,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问答题2010年9月,海口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式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本着诚实、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则应当申请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11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大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A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海口公司拒绝答辩。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口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大洋公司从某种角度考虑,并未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海口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口公司亦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即上诉,理由是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
问题:
问答题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
问答题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问答题假设林飞向法院起诉,而陈某的长于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仲裁机构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问答题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某丙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A.善意取得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无效民事行为
问答题辛所受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设某丁为了借钱就将该项链出质给债权人张三,则:A.张三如果不知道该项链不是某丁的,则可以取得质权B.张三如果知道该项链不是某丁的,则不可以取得质权C.如果张三有质权,其可以行使质权,但应当与某丁对某乙承担连带责任D.张三行使了质权后,由某丁对某乙承担责任
问答题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4000元,协商不成遂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乙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35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法院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
问题: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问答题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答题甲为单亲父亲,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因给孩子看病,于2010年1月20日向邻居乙借了3000元钱,并写了张借条给乙。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2010年12月18日甲还了1000元。还款期限到了,乙见甲确实无力还钱,碍于面子未向其催债。2011年12月13日甲又还了500元。2012年2月23日甲进城卖菜,一去不归,下落不明,直到2013年3月9日才回来。乙得知甲回来后,第二天即向他提出还钱一事,但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乙不得已告到法院。
问题:
甲的主张正确与否?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