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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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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黄金交易从业
卷三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2010年9月,海口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式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本着诚实、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则应当申请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11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大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A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海口公司拒绝答辩。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口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大洋公司从某种角度考虑,并未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海口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口公司亦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即上诉,理由是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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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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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孙某将马牵回去后,发现马鞍完全报废,根本不能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就马鞍部分可以解除,但解除的效力不及于马B.就马和马鞍均可以解除合同C.就马鞍部分也不得解除合同D.如果不是马鞍报废,而是马患有恶疾,此时,金某可以就马解除合同,但解除效力不及于马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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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为某食品店的采购员,他经常随身携带该食品店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务。某年7月,该食品店负责人口头告知甲到某食品厂购买一批棒棒糖,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蜂蜜蛋糕很好,便以食品店的名义购买蜂蜜蛋糕10箱。甲回食品店结账时负责人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其已让另一采购员从其他食品厂购买蛋糕。该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食品店偿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案情简要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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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涛与王海兄弟俩自幼丧母,由父亲王天明抚养长大。因王涛在外地工作,王海一直与王天明居住在一起。后来,王天明生病住院期间,王涛因工作繁忙,也是由王海照料直到去世。王天明去世后,王海打电话告诉王涛,王天明生前留下书面遗嘱,所遗留的一套3居室住房归王海所有,现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涛得知后,认为王天明不可能遗留这样的遗嘱,于是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王天明遗留的3居室住房。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海提供的遗嘱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涛的诉讼请求。王涛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驳回了王涛的上诉请求。此后,王涛以判决所依据的遗嘱是伪造的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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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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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张某于2002年2月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3人合伙在某村建立养猪场,王某持有25%的股份。同年5月,王某与胡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胡某出资5万元购买王某在养殖场15%的股份。当天胡某交给王某5万元,王某出具收条。胡某未参与经营。同年11月,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张某2人订立散伙协议,约定:因3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合作不愉快,一致同意将原由3方共同经营使用的场地一分为二,一部分场地由黄某使用,另一部分场地由王某及张某使用,场地费用以双方各自所用场地亩数负担;养猪场所饲养的价值8万元的肉猪亦一分为二,由双方各自圈养。该协议胡某未签字确认。之后,胡某诉至法院称:其出资5万元,买下了王某在养猪场15%的股份,事后得知养殖场是无证经营,胡某亦从未享受到股东权益,故要求王某返还股金5万元。王某辩称,收到胡某股金5万元属实,胡某作为合伙人要共同承担风险,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查,养猪场经营账册不全,各合伙人交付出资的数额不清,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各合伙人是否享受利润分配不清,养猪场的盈亏情况不清,也无人对养殖场财产进行清算。现养殖场已由村委会收回并交由他人承包经营。 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谈谈本案中胡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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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答题要求: (1)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2)字数不少于500宇。 提示: (1)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性质。 (2)判决确定的权利是否有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 (3)法律对于买卖判决书的态度。 (4)对“拒不执行”的强制约束力。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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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花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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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10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经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王京仍未还款。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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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是美国的一家资源开发技术公司,乙是中国公司。甲、乙双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约定共同开发中国某铁矿及相关事宜,在履行合同进行开发时发生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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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4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并确认如果发生纠纷由康安县法院管辖。后来,双方经理又口头约定,可以优先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资失误,资金周转的确存在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遂向康安县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偿清债务,但是发现该公司在本地另有办公用豪华轿车一辆,遂将该车扣押,准备进行拍卖。此时,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因而该车不应当被扣押,于是提出异议。法院执行人员告知旗贸公司执行机构无权解决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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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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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2009年6月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09年7月,天银公司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天银供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公司在支付第一批还款义务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公司还拥有一栋别墅和对汇丰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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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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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A.某甲B.某乙C.某丙D.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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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规章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订购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戊、己不慎将客户庚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辛的头上,辛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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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2月,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新厂房需钢筋300吨,便与乙区宏大钢铁厂达成协议,由宏大钢铁厂组织供应。同年3月,宏大钢铁厂业务员赵某持盖有宏大钢铁厂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钢筋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筋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但汽车队将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后得知,宏大钢铁厂不久前已经被撤销。这时丁区建筑公司声称与钢筋厂有债务关系,戊区化肥厂声称与宏大钢铁厂有债务关系,而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钢筋是宏大钢铁厂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钢筋分送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筋100吨。当钢筋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筋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吕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吕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钢筋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付给钢筋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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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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