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县百货商店和副食品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副食品公司供给商店10吨优质大米,商店支付货款2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副食品公司从某食品厂购进大米10吨,将大米运至百货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大米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认为大米质量很好,属优质大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食品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情形一:审理中,百货商店向法院提出,由于食品厂供应大米质量不合格对商店经营造成损失,请求食品厂赔偿损失。
情形二:开庭审理结束后,百货商店以副食品公司未正当履行合同对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情形三:审理中,百货商店提出1年前曾借款3万元给副食品公司,1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请求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
问题:
问答题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求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问题:
问答题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
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问答题李斌(住北京市海淀区)和杜军磊(住北京市东城区)两人关系很好,2008年8月,李斌想开一家五金批发店,因资金不够向杜军磊借款8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斌应当于一年后还钱,还款日最迟不得超过8月31日。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2009年9月2日,杜军磊来到李斌的五金批发店,当着众人问李斌为什么还不还钱。李斌觉得杜军磊当着众人的面讨债的做法让自己丢了面子,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瞎说!”杜军磊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回答:
问答题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40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
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8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12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80万元抵销欠款。
在当地某国有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40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5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0多万元。在与贩毒分子完成交易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某市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50多万元,同时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8万余元假币以1:8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假币调换为真币,以供自己挥霍。
问题:分析上述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答题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3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3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3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3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题:
问答题甲、乙、丙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甲占有50%的份额,乙占有30%的份额,丙占有20%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屋轮流分别由甲、乙、丙使用5个月、3个月和2个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假如该企业发生亏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因丁只提供技术性劳务,故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B.丁虽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仍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C.该企业的亏损应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D.丁应和其他合伙人按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对合伙经营的亏损承担责任
问答题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
问题:
问答题案情:张某欲寻找一处瑜珈授课的场所,遂与甲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租金为10万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10年5月1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张某,5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11年6月5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欲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有购买意向,则在2011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万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11年度的租金10万元。张某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11年7月8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5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09年6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其二,2010年12月6日甲公司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150万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300万元。
问题:
问答题李德与叶飞南是好朋友。一日,叶飞南找到李德要借款1万元。由于2人关系不错,李德没让叶飞南写借条。但借款时,邻居夏新在场。后来叶飞南生意赔本。李德知道叶飞南生意赔本后,没催着要借款。后来,叶飞南一直没还钱,李德找叶飞南要借款时,叶飞南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没还,其只同意还5000元。李德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飞南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叶飞南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仍坚持自己已还款5000元,欠5000元。
问题:
问答题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度尼西亚还有5间住房。陈莱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12间房屋,“文革”期间,陈某的房产被没收。落实政策后,房屋陆续返还,此时陈某的妻子已经去世。1960年大女儿与林飞结婚,并生一儿子林润。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起,对陈某尽赡养义务。1987年大女儿由于心脏病突发而去世。1968年小女儿支边到新疆,并在当地与李扬结婚,生一女儿李丽。小儿子在上海工作,并与赵蓉结婚,生一女儿陈莉。1988年陈某去世,在国内留下的遗产有房屋12间,存款1万元人民币。在国外的遗产是早年在国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3万元,住房5间。陈某的长子已经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获悉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从国外赶回,要求继承其国内的遗产。陈某的大女婿要求继承其在国外的遗产。他们为继承上述国内遗产发生纠纷,林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在国外的遗产。
问题:
问答题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4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4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4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4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问答题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两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严重,长期拖欠飞腾公司货款,飞腾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圣大公司破产,3月6日法院决定受理该案,3月20日法院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中报债权后,组成债权人会议,飞腾公司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包括:
(1)欠飞腾公司货款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
(2)欠农业银行贷款100万元,以公司厂房作为抵押,厂房经评估现值为80万元;
(3)欠工商银行信用贷款50万元;
(4)欠隆新建筑公司建筑款100万元,以公司办公车辆作为抵押,车辆经评估现值为50万元;
(5)欠易龙公司设备款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
(6)日升公司作为圣大公司的保证人,已经替圣大公司偿还债务50万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且选举飞腾公司负责人王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15天后,王某召集和主持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易龙公司认为王某办事不力,不适宜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参加第二次渍权人会议,王某通知清算组列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以清算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无权分配破产财产,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同意;
(2)经飞腾公司、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同意,通过阳解协议草案。
问题:(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如何公告?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3)破产债权总额是多少?
(4)清算组是否有权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5)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否合法?
问答题2000年5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避孕套的合同。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甲公司与丙乳胶厂签订了订购避孕套合同。同年6月 12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400万只金香牌避孕套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避孕套400万只,总计价款1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由乙公司托运,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同年8月15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购销避孕套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丁公司向戊公司供应400万只避孕套,总价款120万元,交货地点为蛇口港,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因乙公司在10月底之前未发货,丁公司无法履行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同年12月1日,丁公司以乙公司经营避孕套超越其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称,其经营范围中有化工,而避孕套属于化工产品,因而,未超越经营范围,避孕套不属于药品,不能归为中西成药类。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乙公司经营避孕套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一直没有补办经营中西成药的手续,其经营中西成药是违法的,乙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乙公司是否有中西成药的经营范围,其经营避孕套已向省工商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其经营是合法经营。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问答题甲是美国的一家资源开发技术公司,乙是中国公司。甲、乙双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约定共同开发中国某铁矿及相关事宜,在履行合同进行开发时发生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请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