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A县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负责记录。审理过程中,赵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赵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准许刘某和赵某离婚,但未对赵某在失踪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2010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问答题李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女相依为命。近日,女儿感染疾病,但苦于无钱治疗,十分着急。邻居许某早就想购买李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李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许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李老汉,提出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李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李老汉的女儿终因不治身亡,李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许某的责任。逾半月,李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女儿也亡故了。其弟李老二继承了李老汉的遗产,得知李老汉与许某的买卖后,要求许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许某不允,李老二遂诉至法院。问:
(1)李老汉与许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
问答题四川省中江县丝绸公司是中江县举足轻重的企业。在该企业宣告破产前,企业账面资产为11964万元,负债8676万元,净资产388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2%多,基本没有逾期贷款,也从未拖欠银行利息,到期债务仅有中江县财政局的100万元借款。此时,企业还有账面货币资金余额79万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尚有价值1215万元的存货,且主要为易于出售的干茧。可见,该公司经营、资产状况良好,并非资不抵债,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但是,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中江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就开始研究策划县属丝绸企业的改制破产问题。根据预定计划,中江县在公司破产前就指定由县经委一位副书记作为破产清算组组长,并要求企业、法院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把有关的手续办好。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意下,中江县丝绸公司于2000年11月、12月突击偿还县财政局9笔款项共计1582万元(其中裁定破产的前一天还偿还了312万元)。中江县财政局在收到款项后,于2000年12月14日正式向县法院申请中江县丝绸公司破产,理由是:经多次催交,中江县丝绸公司仍不能偿还县财政局到期债务100万元。县法院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当日受理、裁定、发公告,破产清算组当日成立并正式接管公司。中江县委、县政府还指示企业抽逃资金、突击调账,已造成中江县丝绸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假象。2001年7月3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中江县丝绸公司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
问题:请利用你所掌握的知识,分析该题中涉及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问答题本案中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
问答题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2008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2010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以“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为由不给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5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
问答题请你谈谈对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认识。
问答题案情:奥特莱公司与万力卓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奥特莱公司委托万力卓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万力卓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创新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创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万力卓公司从创新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万力卓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创新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万力卓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创新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万力卓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奥特莱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奥特莱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万力卓公司一直无法向创新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万力卓公司向创新公司披露了是受奥特莱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创新公司事先并不知晓万力卓公司系受奥特莱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创新公司能否要求奥特莱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万力卓公司与创新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奥特莱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答题原告陆某(17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某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慕,刘某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题:
问答题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问答题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问答题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问答题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问题:
问答题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甲的朋友丙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到达后,酒店生意依旧没有好转,甲无法偿还乙借款。
问答题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①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②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③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④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①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相关的决议;③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④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的决议。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③与④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是完全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现问: (1)董事会的①②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2)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方案③④项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召开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董事会的辩解是否完全合法? (4)董事会对股东会更换董事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5)股东大会应由谁来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谁主持?
问答题刘某要求支付3000元费用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隆昌公司需要新星公司生产的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双方找双庆公司商议,由双庆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隆昌公司。隆昌公司、新星公司、双庆公司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双庆公司付给新星公司货款300万元;(2)新星公司将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一套托运给隆昌公司;(3)隆昌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0万元。该合同由隆昌公司、新星公司、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隆昌公司、双庆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新星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双庆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开发银行借款200万元,开发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双庆公司请求恒原公司作保,恒原公司允诺。双庆公司、开发银行、恒原公司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开发银行借给双庆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双庆公司270万元;(2)恒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双庆公司应付给恒原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新星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嘉常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隆昌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伍壁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问: (1)隆昌、新星、双庆三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新星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双庆公司与开发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双庆公司、开发银行、恒原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双庆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开发银行的借款,恒原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新星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若新星公司、隆昌公司、双庆公司三方存在约定,隆昌公司可否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隆昌公司根据伍壁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伍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嘉常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嘉常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新星公司向隆昌公司交付货物后,隆昌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伍壁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隆昌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所有?为什么?
问答题花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
问题:
问答题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问题:
问答题灰某与金某于2009年9月结婚。2011年9月,灰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灰某的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前探亲住在A县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现在C县,他与灰某结婚后安家在B县。因此,A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B县人民法院处理。B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县,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审理。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D县”为由,又将案卷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不久,D县法院又以金某已回B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B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又以金某一直在A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A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面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