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迅达路桥公司是一具备路桥建设资质的公司,通过招标与某市市政部门签订了承建彩虹桥的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签订后,迅达公司与甲设计院签订了彩虹桥设计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将彩虹桥两边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两年后,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该桥设计的保质期为70年,该桥的管理单位为丙路政处。至第五年该桥突然坍塌,导致在该桥上行走的王某死亡、运货的刘某伤残,为此引起纠纷。经查:该桥坍塌既有设计原因,又有施工原因,还有管理原因。王某有妻子和父母;运货的刘某为丁搬家公司所雇用,所运货物为陈某的家具。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朱某与任某婚后感情不和,朱某经常打骂任某,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朱某知道后对任某打骂更甚。审判人员对朱某进行严厉批评,并口头裁定在案件审理前朱某不得对任某进行打骂,且不得随意隐藏、转移、变更和毁损家里的财产。但朱某不但不停而且变本加厉。任某向法院求救,审判人员赶到任某处,指出其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但朱某不仅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谩骂,而且还当场对任某进行殴打。法院的法警上前阻止并宣布对朱某进行拘留。之后朱某表示认错悔改,法院便提前解除拘留。问:
问答题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B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司决定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江小姐去某俱乐部玩卡丁车,露在头盔外面的头发被卷进了卡丁车的后轴里,经医院诊断:江小姐头皮、脊椎受伤,胸部以下失去知觉。江小姐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补偿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训‘300多万元。问:
问答题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答题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13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14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出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
(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5月,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凌云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通达贸易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通达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凌云衬衣厂担心成都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通达贸易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通达贸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通达贸易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问答题2009年7月15日,原告四惠贸易公司与被告隆兴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15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四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暖心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200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暖心毛纺织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15吨纯毛毛线于2009年12月底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2009年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1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商贸公司给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题:
问答题2007年1月,苏州园区某塑料制品公司遗失一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于2007年2月2日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裁定予以受理,2月17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公告期确定为45天。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请指出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问答题陆小光在北京某大学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7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小光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陆小光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2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0万元。陆小光决定于2008年1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
问:(1)陆小光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以陆小光父母的财产清偿?
(2)陆小光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陆小光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陆小光决定解散该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问答题原告孙某系被告刘某的姐夫,刘某的姐姐刘甲与原告生育有一个女儿孙乙,现年4岁。刘甲因车祸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顾孙乙。某日,刘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孙乙带到乡下自己家中。此后,孙某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均遭被告拒绝。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并赔偿其因孙乙离开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若干。被告则以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孙乙由其抚养对孙乙不利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孙乙送回,孙某应支付半年来孙乙的生活费1000元,并支付其报酬2000元。
问题:
问答题远大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发起设立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人民币。2004年以前,公司持续亏损,致使净资产下降为2400万元人民币。近年,由于市场逐渐成熟,而且经过适当的裁员与更换公司管理层,公司逐渐扭亏为盈,2004年、2005年两年度均盈利,公司净资产增至2800万元。为了抓住机遇,扩大规模,促进发展,2006年6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认为,公司目前最关键的策略是:充分利用好时机,开展资本运营,实现跳跃式发展。最终形成两项运作计划,拟报股东会审议决定:
A计划: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6000万,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3000万股为优先股:(1)允许优先股的购买者以0.95元的价格购买股票;(2)优先股股利为10%,公司书面保证支付;(3)优先股在股东会不享有表决权。其余3000万股为普通股,为了多吸收资本金,准备以高于票面金额两倍的价格溢价发行,并将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
B计划:发行债券。拟发行公司债券1500万元,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债券在五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弥补亏损。
以上两项计划,为节省发行费用,一律由公司新设的资本运营部负责发行。资本运营部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未经审批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和债券的公告。2006年9月,被证监会发现。
问:(1)远大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上市,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
(2)远大公司的新股发行计划存在哪些问题?
(3)远大公司若申请发行债券,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
(4)远大公司的债券发行计划存在哪些问题?
(5)远大公司新设资本运营部的目的能否实现?为什么?
(6)、对于远大公司的擅自发行新股和债券的做法,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问答题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但也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
问题:
问答题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问答题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其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问答题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
请回答:
问答题张同辉与刘晓丽系夫妻关系,在A市东城区扁担胡同56号居住。2010年5月中旬,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的部分工人对该房进行翻修,并对该房屋的内墙进行了重新粉刷。施工结束后,工人甲因回家不便,在张同辉家借住一晚。第二天临走时不小心碰坏了张家的彩电。施工完成后不久,天气持续下雨,张同辉夫妇发现刚刚粉刷过的墙壁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以致整个房屋墙壁面目全非,且住房仍旧严重漏水,不能正常居住。这时张同辉和刘晓丽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两人各一室一厅。2010年8月20日,张同辉来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称,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修缮其住房后房屋仍旧漏水,且所用涂料系伪劣产品,使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并且电视机被损坏,要求房屋公司重新修缮房屋并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张同辉委托了律师于伟为其代理本案,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刘晓丽也于同年8月23日向西城区法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本案。经查明,张同辉、刘晓丽所称属实,另查明,2010年7月底,该房屋公司与西城区东方装饰公司合并为新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公司辩称,粉刷张同辉和刘晓丽的房屋墙壁所用涂料系购买于本市立新涂料公司,应由立新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2014年7月,某市一电视机厂准备与美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美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约定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并约定自协议订立起15天内,美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1)除经美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美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电视机不能超过30000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美方;(5)合资企业能从美国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美国购买。后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双方订立的协议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美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美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这一决议。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