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并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问题:
问答题张某和王某是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同事。一日,二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张某一拳将王某打倒,后经鉴定属于轻微伤。事后张某多次向王某表示歉意,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但王某一心要通过法院出口恶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考虑到二人是同事关系,倾向于调解结案,并在审理过程中邀请二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一起参加调解。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为二人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
请结合有关法学理论和社会知识,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问答题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2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3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迫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李德与叶飞南是好朋友。一日,叶飞南找到李德要借款1万元。由于2人关系不错,李德没让叶飞南写借条。但借款时,邻居夏新在场。后来叶飞南生意赔本。李德知道叶飞南生意赔本后,没催着要借款。后来,叶飞南一直没还钱,李德找叶飞南要借款时,叶飞南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没还,其只同意还5000元。李德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飞南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叶飞南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仍坚持自己已还款5000元,欠5000元。
问题:
问答题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年8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万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称,2014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净利润3.75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1005倍,分配预案每10股转送8.9股。同年2月24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4996.7万股纪录,换手率28%,成交金额达17.93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2015年3月之间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5.7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5亿多元。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问答题2010年5月,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凌云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通达贸易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通达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凌云衬衣厂担心成都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通达贸易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通达贸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通达贸易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问答题乙公司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
问答题甲,某市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户;乙,某县物资储运站。甲在某县准备收购蒜头五千公斤,打算搭过往车一次运回,故将大蒜按收购情况分三次存放在乙处。双方的仓储保管合同议定:最后一批货入库后第三天,货物全部出库。对大蒜按比例抽验。其他条款齐全,事后,双方抽验发现有20%的蒜湿度大,不符合规定。由于蒜头自身质量问题,并且乙方仓库通风采光不足,蒜头大面积“发烧”,约50%蒜头在储存期中发生不同程度的霉变,乙将情况告知了甲。
合同期满时,甲拒绝提货并拒付保管费,要求乙赔偿全部损失,双方相持不下,诉诸法院。
请问:
(1)本案中哪一方违约?
(2)乙应如何赔偿损失?
(3)如果甲想修改合同,应如何做?
问答题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问答题2010年5月,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凌云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通达贸易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通达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凌云衬衣厂担心成都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通达贸易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通达贸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通达贸易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问答题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2003年6月10日甲购买了一栋别墅,价值240万元,同月15日,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4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4年2月10日,甲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甲并没有同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4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题:(1)若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问答题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4000元,协商不成,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35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
问题: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宏图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家分公司。李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宏图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英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宏图公司联系,提出比法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法国公司。因而宏图公司一面派人与英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法国公司的谈判。英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宏图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李某作为宏图公司的代表,接受了英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英国公司,并认为其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英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宏图公司的竞争对手——腾飞公司,造成宏图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由于营运困难,宏图公司决定撤销甲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度过财政难关。甲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宏图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甲分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宏图公司称甲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能承担责任。2005年,宏图公司因为欠靓丽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靓丽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06年11月,宏图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申请宣告破产。经查,宏图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展望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展望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展望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
问:
(1)该英国公司将宏图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腾飞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腾飞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宏图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2)经理李某接受英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
(3)对于甲分公司的债务,宏图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对于宏图公司的债务,展望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答题甲与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丙进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而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问答题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 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占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