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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拍卖师
社会工作者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黄金交易从业
卷三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甲、乙在一起逛街时,甲捡到20元钱。两人约定,2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回去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体育彩票销售点在发售体育彩票。甲即用捡到的20元钱买了10注,乙没有阻止。在开奖后,甲所买的体育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体育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20元钱是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体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体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问: (1)甲对捡到2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甲对乙许诺均分捡到的2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 (3)甲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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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 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 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强某修理,钱某无力支付强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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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09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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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海南省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7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并约定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海南省丙银行出具担保函,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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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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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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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力与杨光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4年5月,杨光想买一辆卡车跑运输,因资金不够向李力借8万元钱。两人因此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光一年后还钱,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底。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到2005年6月10日,李力来到杨光跑运输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对杨光讲,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问杨光为什么不还钱。杨光觉得很是下不了台,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胡说八道!”李力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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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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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一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四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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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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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正通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公司对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担清偿义务。该公司决定解散开始清算时,尚欠风华公司钢材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需6个月方到期。同时双方另有一件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正通公司向风华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套,其中10套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28万元。风华公司在正通公司的通知期限内向正通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一部分,理由是既然正通公司已经解散,在法律上即失去了履约主体资格。 在清算过程中,对如何处理与风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员发生了意见分歧,甲、乙主张:10套机械还是应该按照约定发运给对方,同时也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所欠对方钢材款58万元,虽尚未到期,但是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并进入清偿程序,为使风华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该进行清偿。因此应该向风华公司清偿债务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风华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经是违约在先,又由于所欠钢材款还有6个月才到期,因此没有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套机械装货发车,未到期的钢材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正通公司清算终结,完成了公司的注销登记。风华公司虽然最终接受丁正通公司所发10套机械,但是仍有30万元债权没有办法得到清偿。遂以全体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1)清算组的职权都包括哪些事项?本案中清算组履行职权是否为行使法定职权? (2)风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对于给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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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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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灰某与金某于2009年9月结婚。2011年9月,灰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灰某的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前探亲住在A县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现在C县,他与灰某结婚后安家在B县。因此,A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B县人民法院处理。B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县,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审理。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D县”为由,又将案卷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不久,D县法院又以金某已回B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B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又以金某一直在A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A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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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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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县A超市和B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食品厂定期向A超市提供优质猪肉,按月结算。今年2月,B食品厂将猪肉运至A超市。A超市认为猪肉质量不好,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B食品厂认为这是优质猪肉,质量很好,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诉,要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 情形一: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猪肉质量很好,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A超市违约,并支付货款。 情形二:在庭审结束后,B食品厂提出,A超市之前两个月的猪肉货款都没有结算,请求A超市支付。 情形三:庭审中,B食品厂提出,一年前B食品厂借给了A超市4万元钱,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请求A超市偿还借款。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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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 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由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的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死亡后,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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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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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子丙、女丁。丙成年后娶妻戊,生女庚。某日,甲携丙赴非洲旅游,途中遇海啸不幸双双遇难,尸骨无存。某甲生前曾立遗嘱指定丁继承全部遗产。经查,某甲与某乙共有财产价值60万元,丙有遗产15万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与丙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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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1998年出租给A夫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年3月和5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A自己负责。1999年10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丁,两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通知A夫妇他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并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A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不久,A出车祸身亡,丙认为A的妻子更加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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