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若甲为减少自己的出资损失,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于戊,则:A.合伙企业可以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B.若戊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C.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则合伙企业可以宣布戊与甲的买卖行为无效D.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仍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答题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年6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
问题:
问答题2009年8月6日,若森实业公司与实达贸易公司所属的实用性技术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实用性技术研究所向若森实业公司提供充气沙发技术,若森实业公司在签约后,即向研究所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在实施生产过程中,若森实业公司发现由于该项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找研究所协商这个问题时,又发现研究所无法人资格,根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若森实业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实达贸易公司承担实体责任,返还服务费、模具费,并赔偿若森实业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实达贸易公司拒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仲裁机构最后裁决:实达贸易公司返还若森实业公司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裁决生效后,若森实业公司持该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以双方根本没有约定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实达贸易公司提供的原合同文本等证据,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撤销了该仲裁裁决。问:
问答题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市丙公司和双方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将自己在E地的厂房作了抵押,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担保,约定发生纠纷由抵押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D市起诉丙公司,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C市法院管辖。D市法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至E.市法院管辖。E市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公司参加诉讼后向法庭出示了和甲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参照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某年1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合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盘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遂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请问:
问答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达到3000万元,2006年、2007年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2月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交了如下议案: (1)增选公司董事的方案:鉴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免去李某副董事长职务,保留董事身份。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张某此前为某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合营企业在1个月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利润分配的方案:①2008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500万元;②鉴于2008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4000万元,2009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3)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公司合并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继。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则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 (4)增发股票的方案:①为募集资金,拟于2009年4月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②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③控股股东丙公司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方案后,将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④已经与丁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董事会就增发事项形成相关决议。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的方案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5)如果甲公司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增发股票的方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中,哪些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问答题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商场购物满4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许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8月31日,商场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 047956,奖金5000元。商场当即将中奖号码即奖金额公布于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9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商场从未做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9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商场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许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9月21日到商场兑奖,商场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场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商场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许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商场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许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问答题2009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0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09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但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问答题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问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三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的长子提出书记员是周某次子的小学同学,请求回避,审判员认为,简易程序应当一切从简,故驳回周某长子的回避请求。
问:
问答题2000年1月,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 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新入伙,周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黄河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问答题孙某将马牵回来后,即将马租给了王某,王某利用该马拉游客玩,获得100元报酬,并且马在王某这里怀孕,经王某悉心照料,产下小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100元报酬属于王某所有,孙某不得要求B.小马属于王某所有,因是租赁期间内,马交付以后所产生的孳息C.若未经孙某同意,王某不得将马转租给他人D.若在租赁期间内,孙某将马转让给金某,则视为孙某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若因此给王某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问答题2007年5月,甲、乙与丙三兄弟共同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栋四层楼房,每人分得一层即一套房屋,顶层房屋一套三间为三兄弟共有,每人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 一日大雨,导致顶层房屋漏水,甲遂单方决定雇人排水清理。后感觉顶层房屋装修过于简单,打算聘请专业装修公司进行整体装修。 6月,三人决定将顶层出租,遂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家人居住,租期25年。 一日,甲和乙为一二层之间的一间房屋的归属发生争执,甲到房产部门查证发现,房产登记簿中将归属自己的这间房屋记在了乙名下。 在共同生活期间,丙感觉和两个哥哥关系很不融洽,遂决定另购房屋搬出。8月,丙向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丙办理了预告登记。10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丙由于忙于研究生考试复习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2月2日,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房产登记,己随即入住。 (1)三人何时取得继承房屋的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方能取得? (2)甲是否有单方决定雇人排水清理顶楼的权利?为什么?甲是否有单方决定聘请专业装修公司进行整体装修的权利?为什么? (3)三兄弟与丁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设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愿意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三兄弟均表示反对,随后,甲、乙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7月,三人去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该房屋最终为戊所得,请问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5)在异议登记中,如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应以何为准?若甲提起异议登记,该登记失效的条件是什么? (6)假设在丙所购买的房屋刚刚建成后,开发商没有经过丙的同意将房屋过户给他人,他人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7)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房产登记,己可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问答题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问题:
问答题刘某和王某达成书面的协议,约定刘某以一辆2000型桑塔纳换取王某面粉若干袋。刘某负责给该车安户和办理车牌车号,而且在使用中如果出现任何的非人为的故障,其责任由刘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刘某。刘某在将该车交付王某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该汽车后来被李某认领。此时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其交付的面粉。但是,刘某说,该面粉已经被用于生产食品。于是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11万元。王某经过调查发现,该刘某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同时发现,刘某曾在一个月之前在朋友的儿子郑某的生日上送给郑某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而且半个月之前,刘某曾经将自己的一些价值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何某。
问:
问答题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只(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被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被宣告死亡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因是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
问答题《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李力与杨光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4年5月,杨光想买一辆卡车跑运输,因资金不够向李力借8万元钱。两人因此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光一年后还钱,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底。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到2005年6月10日,李力来到杨光跑运输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对杨光讲,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问杨光为什么不还钱。杨光觉得很是下不了台,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胡说八道!”李力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题:
问答题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问答题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刘某、项大和项二是某市D区楚汉中学的同班同学,刘某居住在该市A区,项大和项二都居住在B区。在一次班级活动中,三人都报名参加攀登C区的爬山比赛。在爬山过程中,项大和项二为争第一,故意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头部受伤。活动组织者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联系不上刘某的家人,班主任范某垫付了刘某的医药费5000元。由于项大项二兄弟的父亲项旭不愿支付医药费,范某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项旭,要求其偿还自己垫付的医药费用。后项旭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范某撤诉。刘某的父亲刘戍回国后,向项大和项二的父亲项旭要求赔偿,但二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书面约定将该案件提交D区法院解决。刘戍遂以刘某的名义向D区人民法院起诉。D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于10月8日受理该案,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项旭送达了起诉状副本。11月18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11月20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通知和传票。但是,在11月21日的开庭过程中,项旭父子却无故不参加出庭。法院遂于11月30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项大和项二败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并向刘某赔礼道歉。12月1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12月10日,刘某在医院中度过了18岁生日。由于认为判决赔偿的金额太少,刘戍对判决并不满意,遂于12月14日就赔偿金部分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家庭阔绰的项大对赔偿金不持异议,但不愿意向刘某赔礼道歉。其兄弟项二生性宽厚,表示愿意服从判决。项大遂于12月12日单独就赔礼道歉部分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项大提出刘某之前曾向他借款1000元购买MP3至今未还,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
请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