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本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通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4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星、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全市歌手的名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星、秦星为原告,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星、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星、秦星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星、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赵星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星未提起上诉。
问:
问答题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朱某与任某婚后感情不和,朱某经常打骂任某,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朱某知道后对任某打骂更甚。审判人员对朱某进行严厉批评,并口头裁定在案件审理前朱某不得对任某进行打骂,且不得随意隐藏、转移、变更和毁损家里的财产。但朱某不但不停而且变本加厉。任某向法院求救,审判人员赶到任某处,指出其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但朱某不仅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谩骂,而且还当场对任某进行殴打。法院的法警上前阻止并宣布对朱某进行拘留。之后朱某表示认错悔改,法院便提前解除拘留。问:
问答题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A.4月30日甲的邮件B.5月1日乙的回电C.5月2日甲的回复D.5月4日乙的回电
问答题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b)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a)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b)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c)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问答题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8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9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9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8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10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问答题乙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问答题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4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4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4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4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问答题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一间房屋?为什么?
问答题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问答题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对于给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问答题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渔,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A市某钢筋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罗水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过法院调解,钢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钢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问:
问答题4月20日,阳光外贸公司与温暖棉纺厂订立一份棉布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阳光外贸公司将定金15万元于合同订立后打人温暖棉纺厂的账户,温暖棉纺厂在一个月内组织货源。合同中约定由温暖棉纺厂代为办理托运手续。5月10日,温暖棉纺厂按照约定,将约定的棉布在其厂所在地办理了汽车托运手续,并通知了阳光外贸公司。阳光外贸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该采取铁路托运而不是汽运。温暖棉纺称阳光外贸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而且采取汽运对阳光外贸更加有利。托运棉布的汽车在快进入甲市时遭遇罕见的台风,发生车祸,车上的毛呢损毁70%。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订立合同后,阳光外贸公司并未将约定的定金打人温暖棉纺厂的账户,而温暖棉纺厂没有提出异议但履行了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可否适用定金规则?为什么?
(2)阳光外贸公司以货物发生毁损,温暖棉纺厂违约为由,拒绝支付贷款,请问它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温暖棉纺厂与汽运公司签订的是运费到付合同,约定由阳光外贸公司在提取货物时支付,则事故发生后,汽运公司能否要求阳光外贸公司支付运费?为什么?
问答题罗伯特是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外交人员。某日外出旅游,购物时不慎将瓷器摔碎,与店主发生纠纷,店主要将罗伯特告上法庭,罗伯特说:“我是驻华使馆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你不能告我。”问题:本案中罗伯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店主是否可以起诉罗伯特?为什么?
问答题2014年3月6日,家住A市B区的刘某因做药材生意资金紧张,与A市C区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35万元于2014年6月1日将本金和利息还清。刘某的父亲刘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刘某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在A市D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被刘某作为向李某借款的抵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房屋抵押登记。2014年5月16日,刘某做生意亏本亟须资金周转,刘某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2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张某(张某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并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的手续。张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将25万元房款给付刘某。李某从刘某的朋友那里得知刘某已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刘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并拍卖该房屋偿还其借款35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刘某失踪多年的父亲刘甲出现。其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A县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负责记录。审理过程中,赵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赵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准许刘某和赵某离婚,但未对赵某在失踪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2010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提起上诉。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