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一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四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
问题:
问答题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问答题某市退休职工李某欲办一个瓷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周某相识。2007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8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利息2分。周某担心将来李某所办的瓷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李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塔拉”牌出租汽车一辆以及李某家中的贵重电器进口彩电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周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8万元交于李某。但事后双方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周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抵押的汽车、彩电、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8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周某遂于同年 11月15日要求李某补充抵押。李某求助于其外甥黄某,请求黄某给想办法,黄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日本“尼桑”牌出租小轿车为抵押物抵押给周某。黄某与周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李某到期不能归还向周某借的8万元及利息,可将黄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周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黄某和周某带着协议及有关黄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来,李某的瓷厂由于所生产的碗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李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李某将自己的“塔拉”牌小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欲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李某,双方到当地车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汽车过户手续。李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彩电、冰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福,款项已付,电器也已交付。在此期间,黄某的“尼桑”小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责任,赔偿给黄某保险金5万元。
2008年4月20日,借款协议到期,周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李某已将抵押物转让,黄某汽车撞毁,于是周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对李某所有的“塔拉”牌出租汽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2)对李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3)对黄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4)黄某的“尼桑”牌小轿车被撞毁并取得保险金赔偿后,周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问答题仲裁过程中,甲发现乙试图将该尼桑轿车藏匿到外地,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此时,仲裁委员会的正确做法是:A.自己采取证据保全措施B.告知甲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C.将甲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D.将甲的申请提交甲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问答题2009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四批,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4%的违约金;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2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的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固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2010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B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2天,即2010年5月13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与甲区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请问:
问答题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问答题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的A区某储蓄所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该储蓄所于是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甲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决定,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受理。此时,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法院受理后,王某称其妻子生病,希望法院能根据存款单对其中10万元先予执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甲市商业银行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
问答题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人民法院。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年6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法院随即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
问题:
问答题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13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14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出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
问答题设张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淮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60%,乙公司承担40%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C.由张某个人承担D.由丙公司承担
问答题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于2009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A独任审理。小王和小刘均委托了律师,被告小刘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要求给予举证期限。小王和小刘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天,审判员A予以同意。6月4日开庭审理时,审判员A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布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去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同学情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6月7日,原告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原告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认为调解书中没有就有关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予以补正。
依据以上案例,请回答:
问答题2008年2月7日,在河南郑州农村某田野上,几个放羊人在火堆旁烤火。突然,从火堆里发出巨响,村民王德龙被炸伤了眼睛。原来,是在场的少年武小军捡到一只蜡烛般大小的鞭炮,他两次将鞭炮埋入火堆中,从而引起爆炸。武小军的父亲将王德龙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王德龙被鉴定为6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高达50000余元。王德龙多次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求赔偿,但孩子的父亲却认为孩子不懂事,事发现场的成年人看到孩子往火堆里埋鞭炮却不加制止,责任应该由成年人承担。王德龙遂将武小军及其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即责任的认定,取决于事发现场的成年人是否看到孩子两次向火堆里埋鞭炮的这一行为。在场的另一小孩证明王德龙看到武小军的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武小军也如是说。在法院最初调查时,在场的另一个成年人王朝说自己什么也没看到,自己刚坐下,鞭炮就响了。在场的另外两个小孩也证明王朝后到,只看到结果。可是后来在法庭上,王朝却替王德龙作证说,王德龙没有看到武小军往火堆里埋鞭炮。由于王朝的前后说法不一致,法庭对王朝进行了耐心的询问,王朝终于说出了实情:由于王德龙曾帮助王朝的侄女在县城找到工作,所以王德龙找到他要他作伪证时,他碍于人情,便答应了。合议庭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当场作出了口头决定,对王朝罚款1000元,拘留3天。
问题:
问答题若小儿子得知此案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问答题某村村民甲出海打鱼,其所住房屋无人照料。2006年该地区连降暴雨,村子附近的水位不断上涨,该村有被洪水淹没的危险,村民们纷纷加固房屋。甲的邻居乙见甲久出未归,甲的房屋又比较破旧,怕房屋被冲毁倒下砸坏自己的房屋,于是就买来砖瓦和木料,并雇工加固了甲的房屋,共花去费用1200元。乙在加固房屋时因东墙意外倒塌被砸伤,又花去医疗费500元。洪水来临,甲的房屋保住了,但是乙家一堵院墙被冲毁,损失300元。乙对甲说:“我为了帮你加固房子,雇人买料,还受了伤,自己的院墙也没有顾得上,结果被冲毁了,加起来共损失了2000元,你应该支付这笔钱。”甲说:“你是为了怕我的房子倒下砸坏你的房子吧!我又没让你修,这笔钱你自己掏吧!”乙见自己好心得不到好报,十分气愤,说:“好,那我就让你看看不加固你的房子是什么结果!”说完率子女将甲房子推倒。两人因此诉至法院。经查,被乙推倒的房子价值5000元。
问题:
问答题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8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9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9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8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10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问答题某市食品厂与建华公司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食品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建华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定驳回食品厂的请求。食品厂以首席仲裁员王某是被申请人建华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的大学同学,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仲裁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张同辉与刘晓丽系夫妻关系,在A市东城区扁担胡同56号居住。2010年5月中旬,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与张同辉夫妇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部分工人对该房进行翻修,并对该房屋的内墙进行了重新粉刷。施工结束后,工人甲因回家不便在张同辉家借住一晚,第二天临走时不小心碰坏了张家的彩电。施工完成后不久,天气持续下雨,张同辉夫妇发现刚刚粉刷过的墙壁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以致整个房屋墙壁面目全非,且住房仍旧严重漏水,不能正常居住。这时张同辉和刘晓丽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两人各一室一厅。2010年8月20日,张同辉来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称,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修缮其住房后房屋仍旧漏水。其所用涂料系伪劣产品,使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并且电视机被损坏,要求房屋公司重新修缮房屋并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张同辉委托了律师于伟为其代理本案,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刘晓丽也于同年8月23日向西城区法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本案。经查明,张同辉、刘晓丽所称属实。另查明,2010年7月底,该房屋公司与西城区东方装饰公司合并为新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公司辩称,粉刷张同辉和刘晓丽的房屋墙壁所用涂料系购买于本市立新涂料公司,应由立新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