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答题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求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答题甲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开办了一个餐馆,经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张某承租经营。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期限届满前5个月,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陈某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额5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垫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开标后通知其中标,限定陈某于10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5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的实际情况,待原合同期满时双方正式签订合同。陈某预交了租金5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后由于张某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影剧院与张某续签了租赁合同后通知陈某,要求退还陈某所预交的租金,并赔偿其实际损失。但陈某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张某的经营活动。利用所学法律知识。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问答题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法官直接采纳了该证据。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问答题《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公司形式,并对一人公司作出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规定,请你利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结合目前的社会状况,谈谈对一人公司的看法。
问答题2000年4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听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厂厂长乙于2001年4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7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年10月6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年,路过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问题:
问答题甲家收藏有一幅祖传明代名画。甲每年为保养该画而支出的费用很大。生活清贫的甲为此苦恼不堪。某年元旦,甲参加同学聚会。席间,甲对同学大吐苦水,多次提到意欲转让该名画。过了几天,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乙造访甲。看过画后,乙打算以10万元价格求购。甲大为心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双方约定,乙当日一次性付清价款,甲则在1个月后交画。收藏家丙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甲有名画要出售,于当年1月18日向甲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闻言大喜,便没有告知该画实际已经卖出。双方当场拍板成交,并将该画交给丙。丙则表示3天后将画款送来。1月20日,乙得知画已易主,非常愤怒,找到甲理论。甲表示歉意,并提出返还11万元给乙,乙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合同订立在先,甲无权将该画再行处分为由,坚持要取得该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在本案中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3)如果甲乙当时在合同中约定,为照顾甲的怀旧情绪,甲在1个月后再交画,但乙付清价款当时就转移画的所有权。那么,本案中乙又能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丙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设甲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由于甲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山于甲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甲部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问答题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问答题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问题:
问答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问答题2009年7月15日,原告四惠贸易公司与被告隆兴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15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四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暖心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200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暖心毛纺织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15吨纯毛毛线于2009年12月底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2009年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1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商贸公司给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题:
问答题赵某系某啤酒厂的职工,2010年劳动节,该啤酒厂给每位职工发放了5箱本厂生产的某品牌的啤酒。放假期间,赵某邀请自己的几个老友到家里小聚。席间朋友们开怀畅饮,可是在赵某打开一瓶啤酒的盖子时,酒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赵某和几位朋友受伤,住院花去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在赵某及其朋友向啤酒厂要求赔偿时,啤酒厂予以拒绝,并称自己生产的啤酒不会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更不可能发生爆炸。赵某及其朋友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问:
问答题案情:甲开办的工厂因遭遇经济危机,破产并欠下了不少外债,情人和朋友都弃他而去。债主乙经常上门催要欠款,甲不胜其烦。某日,甲与好友丙一起喝酒,说起自己的境遇甚为辛酸。丙说,“何必那么忧愁,你就是太老实了,现在这社会人人都怕不要命的,发起狠来,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甲听后,深受启发。甲与丙分别后,在归家途中,想起乙的催债,觉得不如今日就将此事解决了。于是,甲去超市买了把菜刀,然后给乙打电话,说马上去他家还钱,乙欣然应允。甲来到乙家,恰逢只有乙一人在家。乙听闻甲是来归还欠款,非常高兴,并对甲热情招待。甲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并趁乙不备,抽出藏匿的菜刀架在乙的脖子上,令其将欠条交出来。乙坚决不从并进行挣扎,甲怒而将其砍倒在地,然后在其家中的抽屉中找到了欠条并将其销毁。甲正准备离开时,乙的妻子返回家中,见此情景欲逃走报警,甲将其抓回来,见其年轻貌美,甚为心动,遂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强烈反抗,无法继续进行,甲将其掐死后离开。后案发,甲在逃亡三个月后被抓获,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以及自己知晓的丁所犯的数起杀人案件,并协助将丁抓获归案。
问题:
问答题甲与县肉联厂是什么法律关系?
问答题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是信用社200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问:
问答题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问答题2013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