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硕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颐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颐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问答题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D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问答题
2008年10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建材,共计200吨,每吨10000元,共计价款2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甲乙在合同中又约定了,甲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机器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在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建材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质量相同,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同11月,甲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200吨建材,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建材中有10吨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而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为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机器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机器交付给了丙银行。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打算行使对抵押机器的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交付货物质量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丙银行也向甲公司主张偿还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公司的这套机器的质押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曹某在1993年到1997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八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几十万元,在这几年中,曹某断断续续地共得到各种费用十万余元。 某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某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曹某犯有受贿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将此判交付执行。曹某在服刑过程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编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和抢救斜塔共25幢。1999年曹某被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曹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及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达20多份,最终在2001年3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判,由原一审法院市中院进行再审,原合议庭经仔细调查、核实,认为曹某所得的十万余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曹某无罪。此时已是2002年4月,上诉期满后,即将曹某释放。 请问:
问答题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问答题母戊、乙女二人谁先死亡?
问答题案情:
陈某(1997年11月25日出生)、郑某(泰国人,1987年2月19日出生)、李某(1994年10月12日出生),3人都居住在天市甲区。2014年4月19日,三人吃完饭后,陈某提出“弄点钱花”,郑某、李某同意。当晚,三人驾车在通往天市乙区的路上,在陈某的指挥下将女青年于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天市乙区开去的途中三人轮流殴打于某,到达天市乙区2小时后,于某被迫将其手机、手链及钱包等交予陈某等三人。天市乙区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将三人抓获归案,后经天市乙区检察院向天市乙区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天市乙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故将此案移送天市甲区法院;天市甲区法院认为此案被告人郑某为外国人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将此案移送天市人民法院审理。天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在普通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院长为了锻炼刚从天市乙区检察院调入的汪某,便将此案交予汪某,汪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曾参与审查起诉的,于是以此为由向法院院长提出回避,但是当时刑庭人手不够,院长没有批准其回避。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提出汪某态度太强硬,要求其回避;被告人郑某提出,汪某曾接受本案受害人于某的宴请,要求其回避;李某提出,汪某曾在审查起诉讯问过自己,要求其回避。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均被汪某以“我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进行审理”的理由当庭驳回,并告知其不得复议。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问答题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
问答题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问答题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问答题简述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在内容上发展的基本标志。
问答题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简介] 河南周口益民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旁地产。 2000年,原周口地区建设局批准该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在取得该文后,益民公司先后取得燃气站与燃气管网铺设的许可证等批文。到一审判决为止,该公司依据实际铺设了一些管道。 2003年11月,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的授权益民公司专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该批文。 2003年4月26日,河南周口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着手组织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并制定具体方案。该方案规定,投标人应按时将5000万保证金打入周口指定帐户,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设。益民公司因在报名后未能缴纳5000元保证金而没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同年5月,举行正式招标。6月19日确定亿星公司中标。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决定: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件)。益民公司对《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件的合法性均提出质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4月24日,周口市政府办公室将“西(天然)气东输”工程周口市区域网部分列入市重点项目,此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将“西气东输”城市管网和各类大中型利用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亿星公司由此在答辩中称,如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周口市的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丧失掉周口市天然气接口的机会。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请选择(Ⅰ)、(Ⅱ)或(Ⅲ)三个提问中任意一个回答相关问题: (Ⅰ)请从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该案中出现的问题 (Ⅱ)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分析该案政府违法性的实质 (Ⅲ)结合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招标方案》与54号文件的可诉性。 2.分析本案的被告与亿星公司的诉讼地位。 3.分析本案一审正确的判决。 4.如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接受?为什么? 5.如果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出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如果提出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否采纳?为什么?
问答题材料:孙某与钱莱台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音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并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2013/4七)
问答题请分析题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并阐述他们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问答题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1.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问答题李某,男,40岁,已婚。李某长期与孙某通奸,为达到与孙某结婚的目的,李某经常殴打其妻张某,张某不堪忍受,喝药自杀。李某与张某17岁的儿子李力,委托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控告父亲李某虐待母亲张某,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张某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并且在自诉案件中,只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李力委托赵律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问:
问答题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人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问答题甲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为什么?
问答题请问: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