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一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三人经常与乙“聚会”,为了拿到项目,丙、丁、戊三人先后向乙支付“活动费”68万元。
问题:请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乙的行为。
问答题传来证据
问答题案情: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9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问答题{{B}}案情:{{/B}}黄某(女,23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袁某的嫉恨。袁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袁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品店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袁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袁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袁某推倒在地,刚好袁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袁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袁某不愿再起诉,但袁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袁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知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袁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
{{B}} 问题:{{/B}}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孙某不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
问答题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2001年9月21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案情: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淮阴市公安局戒毒所张某以吸毒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陈严鸿抓到戒毒所实行强制戒毒,并于当晚以陈“态度不老实”、“难讲话”为由将陈严鸿带出戒毒所,用木棍、钢管等工具将陈严鸿暴打后送回戒毒所。凌晨3点,陈严鸿死于戒毒所内。经法医鉴定,陈严鸿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2010年10月13日,张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2010年7月23日陈南才向淮阴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淮阴市公安局赔偿其子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共计100700元。淮阴市公安局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8月1日,陈南才申请淮阴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仍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陈南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家园茶叶厂解散时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问答题(2012年)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问答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人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问答题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1999年10月,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答题受理第7题中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做出怎样的裁定?
问答题如果曲某将文物盗出,后来曲某不慎丢失了一件一级文物,无法追回。则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请问: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问答题案情: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报喜鸟”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吴某在其经营的大林西裤行中销售的产品中均使用带有“香港报喜鸟国际集团服饰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签和外包装袋。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吴某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吴某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报喜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报喜鸟”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吴某的上述行为已实际造成了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淡化了“报喜鸟”驰名商标,侵犯了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对“报喜鸟”商标的专用权,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其因能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免予赔偿。并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含有“报喜鸟”字样标签和包装袋的服饰,驳回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吴某承担。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服装专业经销商,应对相应行业领域施以较高注意义务,更何况“报喜鸟”商标是全国驰名商标,其应当知道其所销商品使用的标签会误导消费者,也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56条第3款所规定的免责情形。同时考虑到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盲目要求赔偿100万元的行为,改判由吴某赔偿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3万元,并由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一审判决的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问题:
问答题设万华滑雪器材厂与某区城市合作银行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6间,而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9间,某区城市合作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记载为准?
问答题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在该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余杀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该女尸就是张在玉。同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余祥林死刑,余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初,有村民看到一位妇女与张在玉相似,并向司法机关反映,但未受重视。1995年5月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原荆州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该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由政法委协调。据悉,张在玉的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协调会因此决定既然判决死刑证据不足,那么降格处理,判个有期徒刑,也算是对死者有个交代。最后,余祥林被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中午张在玉“复活”回到家里。2005年4月13日上午,余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并思考当事人佘祥林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正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某商场2001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100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20人民币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01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 3000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某甲不能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而某甲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案情:甲以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乙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认为登记手续费太贵,所以没有进行登记。为了消除乙的疑虑,甲又让丙和丁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甲后来又以同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120万元,期限也为1年,并且进行了登记。
问题:
问答题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莱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已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后甲、乙回到摊位。10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万元。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真凶”,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个相应的证据。
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