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同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问答题在一次法律基础理论课上,老师让大家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应当完全依照法律办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了法律就已经足够,不再需要提倡道德;有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工具,我们仍应当大力提倡道德,道德是社会顺畅运行的最重要的基础,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请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谈谈你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问答题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问答题李某不服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8年8月1目,己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8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被告人潘某在担任某街道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内的土地提供便利。事成后,潘某以自己亲戚的名义与陈某共同开办了多贺公司开发该土地,但是潘某并未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后潘某分得公司利润480万元。房地产开发商许某请求潘某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某答应后,从许某处以60万元的价款购买了市价为121万元的房产。后来由于许某条件不具备,潘某一直未能为许某成功减免费用。
两年后,潘某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所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在案发后潘某又退还给陈某80万元。
[问题]
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陈某和许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问答题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文革中去世。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1993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8日宣告谢小福死亡。2000年7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及古董。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0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1年10月26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02年4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案情
: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2005年2月5日,律师郝劲松在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先后在列车上购物三次共消费60元整。三次购物时,他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的购物证明。郝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其实从2004年夏天开始,郝劲松已先后七次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三次针对铁路售货、用餐、退票费拒开发票,两次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查处不开发票”的法定职责,还有两次针对地铁花费纳税人的钱却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
近年来,类似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较真官司”很多,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房屋采光权”、“姓名更改权”等一些形式很新颖的权益不断出现,而讨薪农妇熊德明、揭露西安宝马彩票黑幕的当事人刘亮、揭开阜阳毒奶粉事件第一人高政等一大批依法维权名人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些官司“较真”的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 000字。 请谈谈你对这种“较真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问答题在万华滑雪器材厂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某区城市合作银行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问答题案情:甲、乙将丙女强奸后,将丙女杀害。(事实一)
一周后,二人担心出事,又回到犯罪现场计划毁灭尸体,在移动尸体时,二人从丙女身上发现名贵手机一部(价值20000元)和一张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他们焚尸后,由甲持卡到ATM机中取款,由乙负责望风。甲从卡里取出2万元,但告诉乙说卡里只有5000元,分给乙3000元。(事实二)
他们回到住处,在丙女手机的通讯录中,发现了丙女老公丁的电话,于是二人商议,由乙给丁打电话,谎称丙女被绑架,要求丁准备10万元于当日下午5点之前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杀害丙女。丁报警,警察安排丁按照乙的要求按时将钱送到约定地点,以便顺利抓获罪犯。丁照办。在丁刚刚将钱交给乙后,乙就被在一旁埋伏的警察抓获。(事实三)
甲在住处给乙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的如何,但发现乙关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乘坐长途大巴逃往山东老家。到站后,甲最后一个下车,发现汽车下面的行李箱中,除了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之外,还有一个红色行李箱,以为是其他乘客遗忘的,就顺手将红色行李箱一起拿走,回到家发现红色行李箱中有5000元现金和衣物。(事实四)
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事实一、二、三),并告诉警方自己在犯罪中掌握的甲的手机号码和藏匿地址,警方据此将甲顺利抓获。(事实五)
甲被抓后,除了如实交代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自己顺手拿红色行李箱的事实。(事实六)
问题:
问答题【案情】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年卷四第三题) 【问题】
问答题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答题高某某
问答题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2014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问答题[案情]:甲、乙、丙三家公司决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奔腾商贸股份公司,三家公司分别认购15%、10%、5%的股份,并和某银行签订合同,由该银行办理向社会公众募集剩余股份和代收股款的事宜。6月1日,全部股款募足,创立大会于8月1日召开,共有代表股份67%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出席,经参会人员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12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大股东甲指定陈晓为董事长;认为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监事会,选举张某、赵某为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不久,对于两笔设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董事会出现了不同意见:(1)甲公司以奔腾公司的名义与装修材料供应商辉煌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价值30万的装修材料供自己公司使用,现辉煌公司要求奔腾公司支付货款;(2)乙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了海利公司的办公楼,作为设立时的办公场地,且奔腾公司成立后,就在此办公,海利公司要求奔腾公司支付租金100万。董事张三认为,两笔费用公司都应当拒绝支付。 在经营过程中,奔腾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酷睿有限公司经营零售业务,注册资本200万。关于酷睿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务给出了一下建议:(1)为了防止资金闲置,酷睿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只要第一期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即可;(2)因为酷睿公司不能再设立全资子公司,所以酷睿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该覆盖面广,以免出现因超出经营范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3)酷睿公司可以不设立股东会,但是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交易中,股东甲、酷睿公司需要担保,奔腾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担保事宜,共6名董事出席,4名董事赞成分别为甲和酷睿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
问答题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
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厂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传来争吵声,并听出是沈某的声音。邓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请侦查人员为其作证的行为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公安机关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并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其从高某家带出的盆栽碎片扔到附近河中。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不充分,在另行对案件进行侦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决定对保证人赵某罚款1 000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沈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本案不开庭,在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提审沈某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核准了死刑判决,在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派本院法警对沈某执行了死刑。 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子的姐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国外之念,并得到了乙某的赞同。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劫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某及其家人。甲乙二人决定于2010年11月6日晚,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搭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到泰国。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两张。后来,乙某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某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问题:对甲乙二人如何定罪处罚?
问答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