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能否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吴桂明未完全改造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2011年2月的一天,一男子驾车阎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小盖认为任何情况下违法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老向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问题] 请对两位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问答题A实业公司在生产某治理污水的产品时需要一种化工原料。该公司的采购经理李某问遍其所熟知的公司和厂家均未找到符合该公司质量要求的该种化工原料,履行期一天天迫近。李某忽然想起自己的一位同学王某也在化工行业工作,便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自己的公司也没有这种化工原料。李某便委托王某帮助打听哪里卖这种原料,如果真能尽快找到的话,李愿以公司名义向其支付一定报酬,王某应允。后王某经多方联系,果然发现与其同市的B公司库存有这种化工原料,卖价为5万元/吨。王某迅速告知李某,同时说明自己因联系该项事务共花去费用1000元,李某表示愿支付3000元作为报酬。同时二人在电话里达成一项委托协议,由王某协助李某购买该化工原料14吨,并代办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所在公司负担。于是王某来到B公司,找到负责经理张某,张某说目前公司只剩下该种原料14吨,而且由于紧俏,价格已涨到8万元/吨。这时又有一公司采购人员前来洽谈购买该原料事宜。王某急忙电话联系李某,欲告知该情况,可电话却一直没有人接,由于没有其他联系手段,王某只好签署了该合同。后王某和李某取得联系,李某说当天自己正在办理从公司辞职手续。于是李某陪同王某一起找到A公司新经理刘某,刘某认为王某签订的合同价格过高,公司难以承受,于是拒绝承认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请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原理回答:
问答题2000年9月,王庆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经过一番挑选,王庆决定购买单价500元“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旗达”牌26型男车一辆,总计共 900元。当时,王庆只随身携带有600元现金,遂将其所有现款交付给车行,并约定第二天交付剩余款项。为防止这两辆车再被他人买走,王庆要求车行将其挑选出来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两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上。不幸,当晚这两辆车全部被盗。第二天,王庆携带剩余300元去车行取车,车行告知其车已被盗不能交付,但王庆须付清 300元欠款。王庆听后大吃一惊,要求车行偿还其已交付的6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王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庆诉称,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尚在车行控制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运通车行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
现在假设你是本案的审判员,请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问答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
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B}}问题:{{/B}}
问答题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问答题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问答题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祎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祎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祎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祎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祎、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祎父亲;2011年5月,马祎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祎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祎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2013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问答题简述中国法律体系下的立法程序。
问答题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吗?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杜成、张建因共同抢劫妇女高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为调查取证,派一法医对高云进行身体检查,被高云以该法医为男性为由加以拒绝。公安机关随即对高云进行强行身体检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但是证据不是很充分,遂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请求检察院对有关证据继续调查核实。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张建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对其自行侦查。经过40天的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杜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张建明确表示不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的第6天将张建交付监狱执行,而将与杜成有关的案卷材料移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对杜成的量刑过重,遂直接改判为: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请回答:
问答题设在诉讼中,甲公司提出因对机器的型号发生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合同,则是否发生重大误解应由谁来举证?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朱某(女)是A国作家,在中国工作多年,作品多为报道新中国建设的文章,现已去世。在中国期间,朱某与中国人李某结婚,并收养了一个中国小孩张某。李某去世后,朱某回到美国安度晚年。2009年,为了纪念朱某来华工作,中国某出版社出版了朱某所写文章的专辑,张某知悉后,向出版社要求领取该书的稿酬。出版社认为,专辑中的文章是自己专门派人查找整理出来的,因此著作权应当归编辑者及出版社所有,不必向张某支付稿酬。双方争执不下,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后证实,在专辑的12篇文章中,有1篇文章是朱某与李某合写的;有3篇文章是朱某在中国首次发表的;有5篇文章不是首先在中国发表的,而是在A国发表的;有1篇文章是在A国和B国同时发表的;还有2篇文章未曾发表过。(A国没有与中国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也未与中国共同参加任何相关国际条约;B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
问题:
问答题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问答题设有居民王某、刘某住在严某计划开办的餐厅隔壁,认为其餐厅将会导致噪音、油烟、污染物等,干扰他们的日常生活,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应如何主张?
问答题2009年某晚,国内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某和罗某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此后,学校以本校依据国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而制定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刘、罗二人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将母校告上法庭。后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二人的起诉。该案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反响,支持学校者有之,反对学校者有之。其实,学校以此种理由处罚学生由来已久。2009年某日,某大学的一对学生在校园河边亲吻,被系主任发现,此后,两人被正式通知因其违反校规将被给予记过处分。这是第一对因“亲吻”而遭受处分的高校学生,后该对恋人因此最终分手。此后,该校某系又颁布了《×××系系规》,严禁“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校园内)搂搂抱抱,过于亲密”。学生戏称为“禁吻令”。校方表示,如执行良好,将在全校推广。据悉国内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类似管理规定或准备出台类似规定,其中有的还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禁吻令”纷争昭示了该种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校园法治诸多问题的关注、思考与争议。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这一案件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所掌握的行政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
案情:2007年5月7日,小贝在北京万信通数码销售公司购买了TF公司制造的手机一部,在随机附带说明书中,有“手机由TF公司1年保修,1个月保换”的说明。小贝因手机出现问题找到万信通公司修理,但万信通公司均以手机是TF公司的产品,自己无修理义务为由加以拒绝,并让小贝自己去找TF公司解决。
2007年9月8日,小贝将自己这一经历写成《TF公司,你拿什么对得起你的顾客》一文,发表在叮叮网站的论坛上,后小贝又就此事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TF公司。同时,TF公司亦在互联网上发现此文,马上与小贝取得联系,同意免费为小贝修理手机,但希望小贝能够在互联网上对自己的行为公开道歉。小贝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修手机了。9月16日小贝又写了《抵抗到底》一文在互联网上发表,该文中写道,“TF公司号称他们引以为荣的就是他们的手机质量过硬,但恰恰就是这样的手机,外表华丽,内部朽烂,我买手机,又不是买破烂”。随后其在互联网上开设个人主页,题目为“声讨TF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该主页设有文献收录、签名声讨TF公司等栏目。《顾客》一文及其他几篇相关文章也被收录在内。签名声讨TF公司的栏目中有指向论坛的链接。
10月2日,××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有关此事的文章,其中写道:“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TF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小贝的声援和对TF公司的声讨”。小贝的文章及与TF公司交往的来函在其个人主页上的接连发表及有关报刊的报道,吸引众多网民在论坛上留言,其中含有大量的对TF公司带有侮辱性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TF公司的经销商纷纷收回订单,给TF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后TF公司起诉小贝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小贝与××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小贝向TF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日报则登报向TF公司道歉。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