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问答题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答题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的头部,林乙用木棍打击李的右额。李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头部而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处刑。
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问答题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问答题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问答题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乙公司则反请求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结。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此乙公司以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
问答题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卷四真题试卷第2题)问题:
问答题现假定你是自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问答题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问答题戊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检察院于6月16日告知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问答题“良法”的主要标志。
问答题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 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问答题2005年2月5日,律师郝劲松在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先后在列车上购物三次共消费60元整。三次购物时,他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的购物证明。郝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其实从2004年夏天开始,郝劲松已先后七次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三次针对铁路售货、用餐、退票费拒开发票,两次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查处不开发票”的法定职责,还有两次针对地铁花费纳税人的钱却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 近年来,类似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较真官司”很多,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房屋采光权”、“姓名更改权”等一些形式很新颖的权益不断出现,而讨薪农妇熊德明、揭露西安宝马彩票黑幕的当事人刘亮、揭开阜阳毒奶粉事件第一人高政等一大批依法维权名人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些官司“较真”的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 000字。1. 请谈谈你对这种“较真官司”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问答题
{{B}}案情:{{/B}}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买下了该批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且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B}}问题:{{/B}}
问答题郭某的回避由谁决定?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简介] 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4.对于右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共谋盗窃银行,甲、乙实施盗窃,丙在外边防风,后来银行的警报器响了,丙害怕逃跑。乙撬开金库的保险柜,甲、乙两人各取走现款,准备逃走。银行保安丁某惊觉,报警后出来制止甲和乙。甲对乙说:“我拦住他,你拿钱赶快跑。”乙会意,马上逃走。甲将乙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对甲发出通缉令,甲案发后一直不敢回家,东躲西藏,身上的钱已经花光了,一次和妻子通电话,妻子劝其自首。甲发觉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于是给父母写了一封信说自己准备去投案,在坐火车返回案发地时,被警方抓获。被讯问的过程中,甲如实交代了其与乙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交代丙的犯罪事实(丙是乙的表弟)。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乙的住处,并提醒公安机关乙可能住在他的情妇戊那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戊,戊有所隐瞒,于是对戊进行了电话监听,发现戊为乙通风报信,在锁定电话地点后,成功抓捕了乙。乙到案后对其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数周后,丙向警方自首,交代了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但在一审过程中又当庭矢口否认曾与甲和乙共同实施过盗窃,直至案件二审,才做出与原供述一致的陈述。此次,银行失窃金额共计20万元。赃款被全部追回。1. 对于本案中,各涉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问答题湖南汉源公司与山西长水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长水公司卖给汉源公司1000吨无烟煤,3个月内运输至湖南,货到付款。双方书面约定本合同所生一切争议均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汉源公司预付了200万的货款,但后因长水公司未按时交货,遂依法解除了合同。虽屡次交涉,长水公司一直不愿返还货款。故汉源公司于2012年12月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合意选择了合议仲裁庭。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长水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甲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该仲裁员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了仲裁员。后在仲裁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汉源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但之后,长水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问题]
问答题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候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