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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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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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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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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胡某系某单位工程师,1996年因老伴去世而导致精神失常。胡某曾因有过发明创造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7年4月5日胡某签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具制造厂订做一套名贵家具。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家具制造厂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胡某找到其朋友高某(以单独立户)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家具制造厂收到支票后在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甲木材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木材货款。4月12日甲木材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公司购置机器10台,4月16日某百货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提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公司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制造厂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高某则以胡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票据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胡某确系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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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杜某,H市某钢铁公司干部。沈某,原系M杂志社记者。2002年6月,杜某因调动工作,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工作调动成功后半年内还清,但杜某在调任H市某钢铁公司半年后一直未还。2003年6月,沈某亲自登门索要,杜某说目前经济困难不能归还。于是,沈某提出若杜某利用其关系批给他一批钢材,就可不再偿还这笔钱,但杜某未答应沈某的要求。沈某恼羞成怒,遂撰写了《“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刊载在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某为达到从W市调往H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其妻王某装疯,两次将王某送进精神病院。杜某调往H市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又将其妻第三次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王某戴着“疯女”帽子生活了近20年。“谜”文呼吁,让王某这样的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那些该受法律制裁的人不再逍遥法外。“谜”文发表后,读者纷纷投书,要求给予杜某法律制裁,致使杜某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引发心脏病而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遭受了一定损失。 2004年6月,杜某委托其女杜红(15岁)向H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沈某的诽谤罪责任。该公安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杜红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发出应予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杜红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但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沈某无犯罪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杜某又委托杜红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偿还1万元欠款,法院接受沈某的请求一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遭到杜某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沈某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6个月,给付自诉人医药费及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沈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杜某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沈某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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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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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刘某、黄某、张某属于明耀公司股东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以明耀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能否产生对外效力,明耀公司是否应对其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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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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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3名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舍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2008—卷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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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院将朱丙追加为共同原告是否正确?为什么?朱丙被追加为原告后,如果不参加诉讼,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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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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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宪法至上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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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若A市化肥厂接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市环保局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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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戊若向法院起诉丁,则下列哪些诉讼请求依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要求丁提供新的担保;(2)追究丁未履行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3)要求丁提前返还借款;(4)主张与丁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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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李某于200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达市郊一集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横冲直撞,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妇女撞出约12米,小孩当即死亡,妇女被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路口设卡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非但没有减速,反而高速驾车冲闯关卡,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民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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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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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采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2010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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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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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某型号机器100台,总价款200万元。由丙公司作为甲公司付款的保证人,合同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公司如期供货,由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而引发纠纷。甲公司所在地为A市,乙公司所在地为B市,丙公司所在地为C市。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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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1998年7月2日,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个月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现年31岁。杜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杜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一辆警用微型车的中排座位上,后将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一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呼机等物品丢弃。人民检察院认定杜培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1998年12月17日、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杜培武杀人案。杜培武当庭脱出穿在里面的因刑讯染满血迹的衣服,法庭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下达后,杜培武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杜培武死刑,缓期 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昆明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4.20”杀人案是他们干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对杜案提起再审,指出原审判决认定的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杜培武显属无辜”。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死刑犯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 问题:根据上述案例,请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有关规定,谈谈你对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宇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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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纪强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纪国(居住在甲市B区),纪国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纪强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强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纪强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4年1月,纪强雇佣的修理工史大年(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石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史大年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史大年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石凯拟向法院起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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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错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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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某建筑公司于4月10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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