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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如果甲将乙打伤,是因为受到了丙的教唆,而丙还给甲提供了工具,而甲年仅12岁,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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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林某来到后反悔,徐某将之强奸,逼迫其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2005年春该娱乐城发生大火,娱乐城严重烧毁。经查有人点蜡烛不小心点燃棉被,但主要是因为徐某在消防部门多次警告后仍不增加消防设施,更改消防装置。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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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设在租赁期间,机3因存放不妥,将路人砸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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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试着解释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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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两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199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两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199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两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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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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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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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方某是否违反了同样的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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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委托乙公司销售机床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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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陈某(1997年11月25日出生)、郑某(泰国人,1987年2月19日出生)、李某(1994年10月12日出生),3人都居住在天市甲区。2014年4月19日,三人吃完饭后,陈某提出“弄点钱花”,郑某、李某同意。当晚,三人驾车在通往天市乙区的路上,在陈某的指挥下将女青年于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天市乙区开去的途中三人轮流殴打于某,到达天市乙区2小时后,于某被迫将其手机、手链及钱包等交予陈某等三人。天市乙区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将三人抓获归案,后经天市乙区检察院向天市乙区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天市乙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故将此案移送天市甲区法院;天市甲区法院认为此案被告人郑某为外国人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将此案移送天市人民法院审理。天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在普通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院长为了锻炼刚从天市乙区检察院调入的汪某,便将此案交予汪某,汪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曾参与审查起诉的,于是以此为由向法院院长提出回避,但是当时刑庭人手不够,院长没有批准其回避。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提出汪某态度太强硬,要求其回避:被告人郑某提出,汪某曾接受本案受害人于某的宴请,要求其回避:李某提出,汪某曾在审查起诉讯问过自己,要求其回避。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均被汪某以“我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进行审理”的理由当庭驳回,并告知其不得复议。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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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材料]:2010年,浙江女大学生肖某到某市献血车上献血300毫升,回家后觉得头晕,随后在去洗手间的途中晕倒并左眼撞上椅角,最终导致失明。事后该市中心血站发出《女大学生肖某意外受伤事件基本情况介绍》称,肖某在献血后并没有发生不良反应,医生也及时告知献血后注意事项,且摔倒发生在献血4个多小时后,没有证据显示肖的摔倒与献血有直接联系,因此血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肖某认为其采血存在违规,采血医生并未详细告知肖某采血的不同档次而直接采血300毫升,亦未告知肖某献血注意事项,而只是将相关材料放在袋子里交给肖某,肖某认为自己晕倒与献血过多有关。此后,该市血站就肖某的整个献血过程进行了调查追溯,确认了相关所有工作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悉,肖某治疗费用已花费6万余元,后续眼球摘除及更换义眼还需80多万元。 鉴于献血人有可能出现诸多不适,我国法律规定了血站有事前、事后分别告知的义务,即采血前后,医生应向献血者明确告知注意事项,以防发生意外。血站也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和献血体检标准,全面了解献血者身体近况,让献血者做好采血前的准备。但是,由于我国对献血者应当进行哪些必要的检查尚没有完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医生考虑更多的是献血者的血液是否正常,而献血者的个人体质是否能承受大剂量献血常常被忽略。 对于血站要不要承担肖某的全部损失,舆论热议纷纷。有人认为,赔偿于法无据,法律应当严守自身的界限,不宜从道德角度认可赔偿。有人认为,应当全额赔偿,因为法律与道德并非泾渭分明,互不相涉。有人则认为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因为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二者尽管有区别,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二者亦有一致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肖某的损失赔偿的看法。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乙题 [材料]:某镇是一个以造酒闻名的古镇,近年来,又发展起了一批生产白酒的企业。为了打造“中国第一酒镇”的品牌,促进旅游业和造酒业的发展,该镇政府决定,把环茅南路建成“白酒品牌展示一条街”,并要求街上所有商铺都必须卖当地产的白酒,不卖酒的商铺则要立即搬走。4月26日,镇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到各家商铺了解情况。而商户们没想到,5月1日镇政府就正式下发了搬迁通知,要求5月3日完成搬迁。许多商户没有按时搬迁。于是,镇政府派出了由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每天在街上巡查,阻止这些店铺正常营业。执法队甚至动手搬走店铺里的货物。许多商铺都被搬走了数量不等的货物。商户们只好都关起大门,等到中午和晚上执法队下班以后,才敢偷偷开门营业。 记者:政府在进行这样一个建设和搬迁的计划之前,有没有先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制定一个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呢? 副镇长袁某:补偿安置方案肯定是不可能,刚才我都说了,如果每一家提出来30万、50万怎么办?政府哪里有资金来买这个单? 记者:政府搞这样一个统一的规划建设,但是损失要让这些商户们承担,这样一个安排合理吗? 袁某:(对商户)肯定暂时有一定的影响,相当于渡过难关嘛,我相信一年以后,这一块的问题不大。 记者:被城管和公安扣留的商品是这些商户的合法财产,咱们这样做依据是什么呢? 袁某:每一个经营户他们有自主权,但是也要符合我们地方的规划,规划出来以后,我建议你搬到那里去,这个并不违法。政府现在是依法行政。 记者:这样强行搬走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依法行政吗? 袁某:就是暂扣,这个措施就是希望对方配合我们的工作,不要因为个人利益影响整体利益。 记者:那些商户的个人利益谁来保障呢? 袁某:应该说一项行政行为实际上维护的是绝大部分人的利益,个别人肯定有影响,今后政府会想办法,帮群众渡过难关。 问题: 请对该事件中的镇政府的做法谈谈你的意见。 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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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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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余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余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余某带到派出所,余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余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 10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8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余某可以委托律师,余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余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2天后才让余某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余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余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余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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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光明化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市环保局认为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对此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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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1:某省某地区改市建制后,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下,就宣布了由党委决定的市政府、区政府组成人员。 案例2:据新华网2003年5月2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某省党委常务委员会2003年5月4日研究决定:全省13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或3次不准时汇报的,市长就地免职。 相关立法: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方可罢免;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另外,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问题:不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市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省党委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谈谈你对党委直接任免行政机关官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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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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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7年11月12日,某公司从外省购进数百吨工业盐,并于2007年11月1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且因不便保存,后主要用于融化2008年春天暴雪之用。某市盐务管理局于2009年2月26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某省政府《某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某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2条,作出没收该公司购进的工业盐,并处以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某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某省盐务管理局经复议后维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相关规定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上报的关于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并要求两委组织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86号《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2008年11月28日)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1995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被告人缪绿伟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某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烧碱、纯碱工业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盐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购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盐产品,不得挪作他用或者转售。 第二十四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私盐:……(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盐产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属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擅自在省内和省际间调进调出盐产品,或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或以盐换物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就地封存,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其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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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本质属性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的精华,又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内涵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而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题目:从法的正义价值角度出发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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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问题: 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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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1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资,经评估每股价值12.5元,李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N公司品牌店特许经营权出资,经评估价值800万元。在S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后,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产品远销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增加收益、拓宽经营范围,四人召开股东会,表决决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行业。2007年6月2日,绿源公司与胡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形式的家园茶叶厂。合伙合同中约定,绿源公司出资4 500万元,胡某出资l 000万元,韩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 000万元;聘请顾某担任经理,作为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绿源公司不参加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利润分配。2007年7月20日,赵某在代表绿源公司参加华北地区食品展销会时遇到W市亚星农产品公司销售代表金某,交谈中金某表示亚星公司欲高价收购一批茶叶,并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赵某认为利润丰厚、机不可失,遂以绿源公司名义代表家园茶叶厂与亚星公司签订了30 000公斤茶叶的购销合同。后胡某、韩某得知此合同,提出亚星公司商业信誉极差,拒绝履行该合同,导致家园茶叶厂损失300万元。2007年8月1日,顾某在与T市立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而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导致家园茶叶厂遭受巨大损失。韩某气愤之下于2007年8月5日宜布退伙,经与绿源公司和胡某协商后取回资金1 000万元。至2007年8月30日,家园茶叶厂负债已达8 000万元,合伙人决定解散,并由赵某、胡某及聘请的会计师一人组成清算组。清算时发现,家园茶叶厂财产共计5 000万元,其中韩某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价值500万元,2007年8月5日韩某退伙时企业债务总额为6 000万元。 问题:1.绿源公司的合法注册资本为多少?四人各自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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