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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案情:杜晓雨与章伟系夫妻,二人同住天津市塘沽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唐山市古冶区有平房6间,由其长子章云居住。2006年杜晓雨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女儿章霞已出嫁,住天津市。老人的次子章雨(17岁)于 2009年考上唐山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章云住处近,章雨便要求章云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章云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 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章雨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章云、章雨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女儿章霞。经法院通知,章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章云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84年其与死者杜晓雨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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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是其下属分公司经理。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王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款50万多元,并在自己公司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万多元是通过李某介绍来的人送的,王某将其中1万元送给李某作好处费。李某后因赌博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王某,说: “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王某很害怕,于是给了李某1万元。但是事过不久,李某又找王某要钱,王某说乎头没钱,李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王某就把自己手中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李某。之后,王某多次向其催要,但李某一直无力偿还。6个月后,王某被人告发。在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市工商局局长万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万某受贿 240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王某接受他人50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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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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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日晚,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亮亮去家附近新落成的大型仓储式超市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人眼帘。刘某带着女儿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账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亮亮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到“这盒巧克力没付钱吧?”刘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其交2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刘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不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张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巧克力是她5岁的女儿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亮亮属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偷窃,不应受到处罚。超市应当返还罚款,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问题:请谈谈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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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报不久前曾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位长得人高马大的小伙子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向医生表达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意愿:谁愿出资帮他渡过难关,他愿捐出身体的任何器官作为回报!但由于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活体器官不能捐赠,院方拒绝了他的要求。   另有一则相关报道: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因拖欠医院医疗费两万多元,无力偿还,其家属决定将该打工妹的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市眼科医院,希望以此抵销拖欠的医疗费。现其家属已经在无偿捐献眼角膜志愿书上签字,但医疗费用是否一笔勾销,至今尚未有结果。   还有一则报道:某市外来青年阿泉因负债累累,便在该市小镇上粘贴广告,称不接受社会援助,但坚持出售自身各种器官。   诸如此类的报道还有很多,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的争议。请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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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B、C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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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4年5月,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秦、齐、赵、楚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中原豪华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江南公司与秦、齐、赵、楚分别出资900万、300万、200万、200万、400万。在中原公司筹建阶段,江南公司董事长文某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宜,文某委托秦某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4年5月20日,秦某以设立中原公司的名义与韩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取得的该地块作为酒店选址。2014年6月5日,中原公司成立。文某为董事长,秦某为总经理。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秦某以一套机器设备出资(未经评估验资,秦某申报其价值为300万元)。齐某以现金200万元出资。后查明:秦某的机器设备在2014年6月初价值250万元,在2015年1月价值200万元。 2015年3月,在齐某、秦某和楚某同意的情况下,赵某将其名下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鲁某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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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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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事实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便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请示,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通过开会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公函形式作出明确答复。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此答复顺利地对案件进行了及时地判决。问题: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对此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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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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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2年3月28日夜,张甲、李乙、赵丙和孙丁四人在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其间张甲见到孙丁有偷牌的小动作,与之发生口角。至次日凌晨,张甲将随身携带的4800元全部输光,遂散场。张甲在回家途中遇见孙丁,张甲认为自己输钱与孙丁打牌不老实有关,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于是,张甲上前索要自己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不允,双方发生厮打,结果张甲按倒孙丁,并从其衣袋拿走5000元钱。孙丁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妻子,孙妻向公安局控告,遂案发。本案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面是检察院的抗诉书,请指出其中的错误。             江东省山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被告人:张甲,男,现年21岁(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东省山北市人,系山北市山南区印刷厂临时工,住山南区印刷厂宿舍。   被告人张甲抢劫一案,由山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4月20日移送山北市山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10日向山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30日山南区人民法院以【2002】山法刑放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张甲无罪。山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误,于2002年 6月15日提请本院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2年3月28日夜7时许,被告人张甲到朋友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同时还有赵丙和孙丁参与,至次日凌晨6时许,张甲自带的4800元钱输光,遂散场。在离去的路上,张甲遇到孙丁,张甲想起当晚打麻将时,孙丁曾有偷牌的行为,并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张甲于是上前要求孙丁退还其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说他赢的钱主要是赵丙输的,不同意张甲的要求。张甲遂即对孙丁进行殴打,并将其按倒在地,从其衣袋里强行搜走5000元钱,然后离去。   被告人张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与孙丁等人因赌博产生纠纷,张甲夺走的赌资不属于孙丁的合法财产,且在争夺赌资过程中,张甲与孙丁均实施了互殴行为,本案是一般治安违法案件,不能认定张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山南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以抢劫金额与财物的性质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劫夺行为即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改判。                                检察员:王某某                                    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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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B}}案情:{{/B}}某省某地区A市B乡C村东边有一条近乎干涸的河渠,因为早期改河道,河流的流向已经导到C村南边,2000年以前该河渠属于废弃的河渠,已经没有开发,原本属于国家所有。2000年夏天,连着三个月天降暴雨,河渠畜满了水,河渠形成了小河塘。C村村民王某利用此河渠的一小段养殖“麻小”(即小龙虾),因为当时市场需要,大卖而一举成功,村里很多人都学王某开始养殖“麻小”。因为缺乏管理,小河塘边混乱不堪,2002年年初,C村村委会开始介入,组织愿意加入的村民在该河渠上养殖“麻小”。2006年B乡政府看到有利可图,于是向A市政府要求将B乡区内的所有的废弃河渠使用权下放给B乡政府并得到同意。据此,B乡政府利用行政职权,收取C村村委会“麻小”盈利10000元归乡政府所有,并将河渠发包给乡民政局、乡财政局等单位经营使用。 {{B}}问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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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天银公司的请求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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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 请问: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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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 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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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近代意义政党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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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B}}问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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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1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资,经评估每股价值12.5元,李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N公司品牌店特许经营权出资,经评估价值800万元。在S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后,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产品远销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增加收益、拓宽经营范围,四人召开股东会,表决决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行业。2007年6月2日,绿源公司与胡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形式的家园茶叶厂。合伙合同中约定,绿源公司出资4 500万元,胡某出资l 000万元,韩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 000万元;聘请顾某担任经理,作为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绿源公司不参加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利润分配。2007年7月20日,赵某在代表绿源公司参加华北地区食品展销会时遇到W市亚星农产品公司销售代表金某,交谈中金某表示亚星公司欲高价收购一批茶叶,并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赵某认为利润丰厚、机不可失,遂以绿源公司名义代表家园茶叶厂与亚星公司签订了30 000公斤茶叶的购销合同。后胡某、韩某得知此合同,提出亚星公司商业信誉极差,拒绝履行该合同,导致家园茶叶厂损失300万元。2007年8月1日,顾某在与T市立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而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导致家园茶叶厂遭受巨大损失。韩某气愤之下于2007年8月5日宜布退伙,经与绿源公司和胡某协商后取回资金1 000万元。至2007年8月30日,家园茶叶厂负债已达8 000万元,合伙人决定解散,并由赵某、胡某及聘请的会计师一人组成清算组。清算时发现,家园茶叶厂财产共计5 000万元,其中韩某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价值500万元,2007年8月5日韩某退伙时企业债务总额为6 000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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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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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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