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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人室盗窃案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 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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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设张某于2003年底突然死亡,张某的妻子吴某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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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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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而提起诉讼的案例。比如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的刘老太本是一位退休教师,她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原因就是三兄妹已多年没有回家看望她,偶尔打电话问候,也是匆匆几句就挂了。在法庭上,当着法官和三个儿女的面,刘老太说:“我告你们不要你们的钱,只要你们常回家看看”。最终,经法庭调解,刘老太与三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老人在世随女儿生活,两个儿子每个月至少打一次电话给老人,每年春节一起回家团圆”。 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本应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时很难完全区别清楚。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作为鼓励性、提倡性的规定,有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对此,也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我国法律关注老年人精神关怀和权益的立场,但是,没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保证,“常回家看看”入法恐难免沦为一场道德劝诫,难解“空巢老人”晚景之悲凉。草案虽然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法律,但并没有规定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后果。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只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也未必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此外,还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年中看多少次老人为“经常”,打电话算不算“问候”?对于这一问题,有人指出,这一立法的可操作性在于老人起诉则追究,不起诉则不追究。“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自选角度谈谈你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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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问其持仿真枪抢劫的事实,能否作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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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就该房维修所花的费用200元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张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减去10天的房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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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高某,男,30岁;张某,男,25岁,两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了一名审判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于2012年7月3日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传唤了被抢珠宝首饰店的店长贾某及当时在场的一名顾客刘某同时出庭作证,贾某和刘某都作证是被告人高某及张某实施了这起抢劫案。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有些证据还存有疑问,需要补充侦查,遂当庭建议延期审理,但合议庭认为该案不需要补充侦查,遂当庭拒绝了公诉人的建议。经一审法院的审理,于8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判决宣告后5日,一审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高某、张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高某、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决定同意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并交付公安机关对高某进行执行,并由法院派司法警察临场监督。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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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对马某的盗窃和打伤警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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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近年来,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如,2002年,经人介绍,通市某公司打算购买某企业欲出售的一套设备,双方商定了价格、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过了没多久,出售设备企业就将该套设备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通市某公司要求出售设备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出售设备企业以双方未签合同为由不予理睬。在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市场上也出现了以预防非典为名的虚假广告,不法商人借机发财。据介绍,南海消协2003年受理全部投诉共15 000余件,其中,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抗诉占全部投诉的 85%。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阻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桎梏,而由此也引发出关于诚信的讨论,讲诚信、重维权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请你陈述自己所理解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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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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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出,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 请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评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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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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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潮汐公司和海浪公司签订行纪合同,约定海浪公司在A省销售潮汐公司生产的x机器。位于A省B市的大海公司欲购买一批x机器用于生产,即于2月1日向海浪公司发出要约,称愿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同年10月1日前交货。海浪公司回复说每台价格21万元,10台机器同年7月1日即可交货,如果大海公司同意请在下月1日之前回复。大海公司即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与海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月28日海浪公司却突然通知大海公司,由于别人出更高的价格,数量很大,所以上次的回复作废。大海公司因此损失10万元。 甲原为大海公司的高级业务员,代表大海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持有大量盖有大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因举家迁居到A省另一个城市C市而辞职,但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同年4月甲在C市遇到海浪公司的经理乙,两人很投缘,商谈达成一致后甲持大海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海浪公司为卖方,大海公司为买方,10台x机器,每台20.5万元,同年 7月1日前交货。 同年8月,大海公司因拓展生产,需要一台大型y机器。y机器价值约枷万元,大海公司一段时间内无力承担,于是与海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鸥公司按照大海公司的要求向海豚公司购买 y机器一台,出租给大海公司,租期为5年,按月支付租金,每月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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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县人民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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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的历史主义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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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刘利民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刘利民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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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在电视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本人丢失纯种牧羊犬一条,身高约90厘米,微胖,脖子处系she's牌饰物一个。因主人与此狗感情深厚,有拾到此狗者可以获得报酬5 000元。” 乙今年8岁,一日在路边玩耍发现此狗,并将其交还于甲,当乙向甲索要报酬时,甲称,其在屯视上的悬赏广告是要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而合同的订立要求对方具有行为能力,但乙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合同不能成立,乙不能获得报酬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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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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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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