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2016年卷四第5题) 【问题】
问答题材料: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比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试从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的角度阐述你的观点。 答题要求: 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 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
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
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问答题原告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亮于2000年1月6日签订一份电脑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预付款,被告于2000年2月6日向原告供应零部件10箱,合同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听说被告因原材料采购而影响生产,担心被告到期不供货,遂向被告发函询问生产情况。被告回函称到期将不供货。原告得知此情况,在1月16日未付预付款,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限期将违约金交至原告处。被告未作答复,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假设你是原告的法律顾问,现拟一份起诉状,要求格式严谨,条理清楚,说理透彻。
问答题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问答题试述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问答题案情:2012年6月,望南市修园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紫荆江南小区进行旧城改造。修园区政府根据会议决定,作出《关于做好紫荆江南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宋某等210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拆迁通知。复议机关认为该《通知》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10户被拆迁户不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关于该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的定性正确,并最终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问答题七 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问答题如果在李甲饲养过程中,牛脱逃,但李甲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李甲是否应对牛的脱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物质帮助权
问答题如美国某公司可以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薛某的诉讼地位如何?
问答题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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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本案中,保证人高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隋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4月,隋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隋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隋某曾于2006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6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问题:1.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刘飞,男,15岁,自幼父母双亡,跟其爷爷、奶奶长大。刘飞常到邻居万某(无业人员)家玩耍。2003年5月11日早晨8点,万某带刘飞到某地铁人口处,并指使刘飞抢走行人刘某的书包一个,内装有身份证件和现金3000元。5月25日,万某又指使刘飞望风,万某及其同伙3个潜入某职工宿舍,窃走各种物品10件,价值5000元。6月3日,万某带刘飞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飞扒窃2次,窃得现金1200元。6月20日,万某一伙5人带刘飞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万某交给刘飞匕首一把,并示意刘飞将被害人扎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饭馆当场将万某6人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刘飞在第一次审讯中,就交代和揭发了万某等人的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李某在对刘飞的4次讯问中,刘飞的法定代理人(刘飞的爷爷)均到场。刘飞要求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李某不允许。
该案在移送起诉后,检察院案件太多,无暇顾及刘飞一案。2个月后,一名检察员才抽出时间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开头和结尾加以改写,未对案件进行审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20天后,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审判阶段,刘飞聘请律师某甲、某乙担任其辩护人。庭审过程中,刘飞的律师发现合议庭的审判员丁某是万某母亲的亲戚,要求丁某回避,审判长认为符合法定回避理由,当庭决定丁某回避。2003年9月20日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对刘飞、万某等6人进行宣判,并将刘飞和万某等人一起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问答题王某向某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按要求递交了有关材料,由于有关规定未对行政机关处理此类许可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该行政机关受理以后迟迟不作答复,王某想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