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材料一:2016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谈道:“政务公开和简政放权可以说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中央也明确要求,要推进政务公开,我们还要在若干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该公开的应该全部公开。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措施,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等,都应该加大公开的力度,让群众像扫二维码一样清清楚楚、一览无余。” 材料二: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与会者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深化了对政府职能转变规律的认识。两年多来,简政放权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放权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工作推进不协调,主要表现为你放我不放、你改我不改。三是行政审批变相转移,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将相关权力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等“二政府”,名放实不放。四是下放的行政权力接不住用不好,消减了简政放权的成效。五是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有的部门和人员习惯于以批代管、以费代管和以罚代管。而放权后就不知道如何管。新办法不多,新手段不会。(据人民日报北京2015年8月28日电)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当下应当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问答题案情: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淮阴市公安局戒毒所张某以吸毒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陈严鸿抓到戒毒所实行强制戒毒,并于当晚以陈“态度不老实”、“难讲话”为由将陈严鸿带出戒毒所,用木棍、钢管等工具将陈严鸿暴打后送回戒毒所。凌晨3点,陈严鸿死于戒毒所内。经法医鉴定,陈严鸿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2010年10月13日,张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2010年7月23日陈南才向淮阴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淮阴市公安局赔偿其子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共计100700元。淮阴市公安局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8月1日,陈南才申请淮阴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仍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陈南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如果隆毕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3年前刚释放,那么隆毕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应依法考虑哪些情节?
问答题案情:王某欲外出打工,出发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允许合同有效期间,赵某可以与人分租房屋。同时,王某将一玉佛交由其兄长杜某保管。
王某离开家后,杜某因急用钱,便谎称该玉佛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收藏商孙某,得款30000元。随后孙某向张某借款40000元,该玉佛押给张某,并约定若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
在王某外出期间,赵某发现王某的房屋内没有空调便与王某沟通欲安装一空调,王某同意。居住一段日子后,赵某发现王某的住房有倒塌危险。赵某遂请施工队修缮施王某的房屋,并与施工队口头约定,施工费用待王某回来后由王某付款。后因空调爆炸,飞溅物砸伤了前来探访赵某的黄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同时,王某的房屋有一角被炸飞,并且赵某房内的一些贵重物品多为损毁。
问题:
问答题如果×公司没有损失,对×公司要求合伙企业支付全部违约金的主张,合伙企业可否提出异议?
问答题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2004年9月23日晚,陈某、李某看完电影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陈某、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地,掐住张某喉部,并用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张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费用、所经营的店铺在停业期间所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陈某、李某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移送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B公司代理A厂与C厂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答题1999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断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问答题2011年10月,甲欲将其在西山公馆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卖出。乙得知后,找到甲。10月11日,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乙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乙预付了房款1万元给甲,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与真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包。次日,乙携带真房产证,自称是该三居室房屋的房主甲,与丙签订了以该房屋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均价12000元;10月13日下午丙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乙交付房屋钥匙给丙;之后两日内,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之前,在丙的要求下,乙曾带丙看房。该三居室的客厅中挂有甲家全家福照片,但丙对乙的身份没有产生任何怀疑。10月14日上午,乙、丙一起到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登记过程中,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身份证、签名笔迹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次日,丙去收拾房屋时,遇到甲,知道了事情真相,并且获知14日晚,雷击致使该三居室中的壁线短路起火,引发火灾,墙壁毁损严重,甲认为房屋仍然归自己所有,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问题:
问答题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问答题张三、李四、王五、李―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问答题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问答题1996年8月,A商店与B工厂签订了1份房屋转租协议,约定B工厂将其租用D单位的座落于甲市乙区东大街168号的房屋转租给A商店使用。该房屋转租协议并未得到D单位的同意,在B工厂与D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亦没有许可B工厂转租的条款。随后,A商店向B工厂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费1.2万元,并开始正式经营。经营期间A商店超越工商局核准的零售经营方式,从事批发经营。1996年9月,B工厂与C工厂合并为E工厂,厂址迁至甲市丙区环海路8号。 1996年9月,甲市工商局(办公地在甲市丁区)对A商店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作出了甲市“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一、A商店与B工厂所订房屋转租协议无效,A商店退出其承租的B工厂的房屋;二、对B工厂非法收取的房租费1.2万元予以没收;三、对A商店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A商店对此决定不服,向省工商局(办公地在乙区)申请复议。该局以“工商合复字(1996)第7号”复议决定书,维持甲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复议期间,甲市工商局从A商店账户上强制划拨了2000元罚款。 A商店仍不服,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诉讼。 现假设你为A同店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上述案情为A商店撰写1份起诉状。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4)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问答题中乐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在侵权之诉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问答题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问答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
问答题宪法秩序
问答题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06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07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万5千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案情]2007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B市江南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出版一本书。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内容,并解决有关版权的问题,由江南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文章12篇。江南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D市文化馆协助,江南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D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印刷,文化馆还派职工李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出版公司付给D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本书名称为“人应自强”,在E市、F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1、2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五、六、七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人应自强”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0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