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情:2010年3月,A县发生一起盗窃犯罪,被害人甲回家后发现自己家被盗。经核实,甲丢失了现金、笔记本电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5余万元。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甲的同事乙有重大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4月30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乙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5月11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7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不能证明乙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1月20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局、甲和乙。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乙,并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甲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人民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问答题2002年11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乙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北方之夜"的9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甲公司收集歌曲24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乙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四等人去D市丁公司请其协助制作磁带,丁公司派职工张三等人参与制作,事后,乙公司付给D市丁公司4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E市、 F市发行。此后,丙公司认为"北方之夜"中的第1、 2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戊公司认为第3、4、5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北方之夜"署名单位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丙公司和戊公司列为原告,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3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丙公司和戊公司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
问答题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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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众达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众达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众达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
问题:
问答题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答题甲某可以请求乙某、丙某承担什么责任?
问答题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问答题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银行要求陆维偿还8万元债务,而陆维有无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问答题材料: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全国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申请人请求或者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情况强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行为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责任,依法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款,要简化审批发放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根据各地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对“执法为民”的要求,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问答题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问答题简述公正审判原则。
问答题请你陈述自己所理解的诚实信用原则。
问答题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问答题案情: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 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但她更害怕因手术而永远失去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规定,只能按规定办。因为丈夫也在此校读书,唐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 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问答题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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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于2013年8月4日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并于次日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孕产妇卡。彭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杨超进行了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同日超声检查结果为:各项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彭州市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对杨超进行了孕产期保健提示和保健医学指导。2014年2月21日,杨超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一男婴李某,即杨超与李长城之子李某。李某左手掌先天缺失。为此,杨超、李长城向原审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要求彭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杨超、李长城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5400元、假肢费19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320000元。
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医院方提供了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在为杨超进行孕期产前检查的过程中,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李某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缺陷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的,即使没有医生的行为介入,其也注定是有遗传缺陷的。因此,该损害结果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杨超、李长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第(8)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超、李长城对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超、李长城负担。
宣判后,杨超、李长城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检查出胎儿左手掌缺失而未检查出,侵害了杨超、李长城的优生优育权;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左手掌缺失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原判,支持杨超、李长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胎儿手掌并非产前常规超声检查的内容。此外,杨超、李长城也未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约定就胎儿手掌进行特别检查。据此判断,彭州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常规的检查内容对杨超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符合双方约定,符合常规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到了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通常之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李某的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损害结果并非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所致,故李某左手掌缺失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问答题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问答题王某是某私营化工厂的厂长。王某因涉嫌经济诈骗于2012年1月1日被当地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月12日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4月15日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12年6月12日,甲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赵某为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因与王某积怨,于2012年6月1日,在下班时间以抽检为由,以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以该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致使王某的化工厂被迫停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问题]
问答题(本题22分)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
问答题案情: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牟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二名刚满 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林某来到后反悔,徐某将之强奸,逼迫其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1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2005年春该娱乐城发生大火,娱乐城严重烧毁。经查有人点蜡烛不小心点燃棉被,但主要是因为徐某在消防部门多次警告后仍不增加消防设施,更改消防装置。
问题:试分析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问答题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处,恰巧当地进行扫黄大行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周某以化名为“邵黄”,诡称自己是甲市个体户,气焰极其嚣张。讯问其的治安民警何某、林某见其态度恶劣,于是好好“伺候”了周某,造成周某多处瘀伤。5月27日,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邵黄(周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周某所在单位因周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周某被关押在乙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