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肘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亦军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明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 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洪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赔偿被害人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收到判决书后的第2天,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于是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被告人孙洪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于11月16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便于11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某区人民检察院。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上诉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于12月2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1月23日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洪刚与被害人杨亦军两家过去合开钟表店时有过矛盾,事发前,杨亦军曾写匿名信揭发孙洪刚是流氓,有强奸妇女的问题,此次孙洪刚在路遇杨亦军后,即产生报复念头,并造成杨亦军伤害致死。因此,直接作出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问答题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和谐社会也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为此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更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结合法理学和行政法学的知识,请谈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
答题要求:
1.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运用法律语言表述。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精练,言之有物。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问答题2012年6月,甲在某社区论坛发起一次自费制“驴友”野外探险活动,乙丙丁戊四人参加。每人交5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甲管理。6月10日,郊游第三天,乙、戊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并借机举行篝火晚会,甲极力劝阻,但乙、戊二人见天气睛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甲丙丁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一位村民一起将乙救出,戊不幸遇难。施救过程中,丁未经甲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板,致使包内的现金5000元遗失、iPhone 4s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帮助施救的村民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丙因单位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丙其已停业下班,丙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现在十分疲惫,如果途中发生事故,由丙自己负责,丙表示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走神儿,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丙受伤。
问题:
问答题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问答题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屋两间。甲男于1978年结婚,并分家另过。同年9月,父丁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父丁去世后,母戊与、乙女、丙女共同生活。1996年、1997年乙女、丙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另过。母戊独立生活。2004年6月,母戊与乙女、丙女乘坐旅游巴士到峨眉山旅游,由于天下大雨,山陡路滑,旅游巴士司机不注意,在盘山道的一个急拐弯处坠入山涧,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有母戊、乙女、丙女。丙女由于座位位于司机的旁边,旅游巴士在往山下翻滚过程中丙女被从车的风挡玻璃甩出,先死亡。母戊、乙女经法医检验,无法确定二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乙女的丈夫及独生儿子料理了三人后事。丙女已与其丈夫离婚,儿子随丙女共同生活。在整理母戊的遗物时发现,母戊于2004年5月10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乙女。"母戊、乙女、丙女去世后,乙女的丈夫及儿子便搬到诉争的两间房屋中居住。甲男之妻见乙女的丈夫霸占了老人的财产,便怂恿甲男向乙女的丈夫索要房屋,乙女的丈夫以三人的后事是他及他的儿子料理的,且母戊在遗嘱中已经将房屋给了乙女为由,拒绝腾退房屋。甲男因向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索要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未果;遂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问答题案情: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嘉运股份有限公司。嘉运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瑞通公司持有嘉运公司40万股股份,百旺公司持有嘉运公司20万股股份,蔡某持有嘉运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嘉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嘉运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李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李某之前,李某辞职了。嘉运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嘉运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任某持有嘉运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任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嘉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严某持有嘉运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严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嘉运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问答题乙可否要求确认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问答题若如意服装厂违约不能交货,恒发公司如何能取得最大限度的利益?
问答题庄河市的《庄河晚报》记者庄大壮在本报发表一篇对庄河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提及了该市流行歌手赵某唱歌跑调,另评论说该市的歌手秦某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赵某与秦某都住庄河市甲区。之后,赵某和秦某二人共同向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河晚报》报社和记者庄大壮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庄河市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某、秦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庄大壮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赵某和秦某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庄河晚报》和庄大壮所发文章不实,并谩骂庄大壮是“妓者”,《庄河晚报》是“野鸡”报纸,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某、秦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某和秦某向报社和庄大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赵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甲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A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甲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A公司中标,并向A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A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A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八方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八方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是否能接受该条件。八方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与4月10日才到达。此期间,八方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九龙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九龙家具厂同意,八方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A公司,A公司不同意安排。于是A公司由于4月12日向B、C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B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A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A公司便于4月13日向C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的传真,但C厂已于4月12日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A公司从B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甲学校,甲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A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A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
问答题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王大发系精神病患者,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第一审程序
问答题李四的上诉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答题请回答:在本案中,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问答题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的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被原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议论: 问题: 1.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2.该案原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问答题案情:
甲系某大学化学系女教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制造出了大量的冰毒,准备销售以获取暴利。警察乙知道甲的事情后,独自前往甲的家中了解情况。甲知道乙的身份后,趁乙不注意从其身后使用暴力长时间勒住乙的脖子,当场致乙死亡。为了使毒品能够卖出更多的价钱,甲在其制造出的毒品中掺杂、掺假,增加毒品的重量。吸毒人丙某欲向甲购买毒品,甲便将其制造出的毒品从A地从火车带往B地,与丙进行毒品交易。丙交付给甲的是假币。但甲并未发现。收下假币后,甲离开B地回到A地。在火车站安检时,甲剩余的毒品被安检人员发现。甲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对于其他事实,拒不交代。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要求甲交代其他犯罪事实。甲拒不交代,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致甲重伤。后民警通过其他方法,搜集了甲其他犯罪(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犯罪证据。甲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杨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杨某。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甲聘请律师李某担任其辩护人,李某指使证人王某作伪证。同时,李某给主审法官陆某送去5万元,要求陆某多多关照甲。陆某对甲,超出刑法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综合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问答题杭州某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舒某败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若变卖车款偿本付息后还有剩余,该剩余价款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