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乙题: 案情:甲女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从其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对屋中女子进行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因大出血而死亡,丁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简述对罪犯在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追究程序。
问答题法院调查时发现,亚星公司对于家园茶叶厂的出资人情况并不了解,此时其与家园茶叶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问答题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问答题六、 甲企业(国有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国有企业)拟共同成立一公司,从事副食品的生产经营。其协议约定: (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甲企业拟以其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乙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丙企业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500万元。 (2)公司准备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共5人,分别由甲、乙、丙三企业委派。 (3)约定公司经营期间,根据需要在三个企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请问:
问答题王某等27户居民住在某直辖市长宁路148弄19号中宁大楼。中宁大楼现与云都公寓相邻。中宁大楼的规划及建造均先于云都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关于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6年3月17日,鹏业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云都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鹏业公司在本市长宁路弄99号建造云都公寓6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让云都公寓小区居民从中宁大楼小区内通行。2008年1月,云都公寓交付使用。王某等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某直辖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某直辖市规划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等人不服,于2008年12月28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云都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某直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云都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方某某,男,21岁,汉族,原系某大学学生,居住在甲市A大街53号。2002年8月5日,大学生宋某某与该学校清洁工刘某发生争执,刘某伸手对宋某某猛击两拳。这时,在附近的钱某、付某等两名清洁工也围上来。宋某某还手反抗,遭到上述三人的拳打脚踢,被打倒在地。宋某某满脸是血,眼睛被打肿,鼻梁被打歪。此时经过的其他同学纷纷呼喊:“别打了,别打了!”但刘某等三人仍不住手,继续揪住宋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这时宋某某的同学方某某忍无可忍上前劝阻,当即受到辱骂,还被猛击一拳。而刘某等三人见其前来劝阻,扔下倒地受伤的宋某某,开始围攻方某某。方某某被打倒,顺手抄起一张凳子,站起身朝向他冲过来的清洁工砸去,正砸在钱某的头上,致使钱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当即死亡。甲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天将方某某予以拘留,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方某某逮捕。经侦查认为,方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于10月10日移送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问答题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问答题如果在二审程序中,乙公司提出反诉,声称戊公司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
案情: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余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余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余某带到派出所,余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余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
10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8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余某可以委托律师,余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余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2天后才让余某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余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余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余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
问题:
问答题简述宪法文化的类型。
问答题[案情] 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5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问答题
郑某某系聋哑人,涉嫌故意将吴某某打成重伤。吴某某向甲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吴某某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为由而不予受理。
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确有错误,遂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终结后,经审查起诉,甲区人民检察院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在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郑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应当减轻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
[问题]
问答题对于研发中的风险责任,双方应如何承担?
问答题刘建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问答题谢某,男,47岁,某县财政局局长,因涉嫌贪污被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谢某自知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一旦被抓获,必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于是选择了逃匿。县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对谢某进行通缉,并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了通缉令。在通缉了一年后,谢某仍未被抓获到案,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谢某违法所得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了公告,并写明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遂判决予以没收。
[问题]
问答题[甲题]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学英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永彬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永彬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永彬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对于此案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问答题吴某是一服装设计师,其设计、裁剪和缝制衣服的水平在当地小有名气。他的朋友张某、李某、赵某和孙某建议其开制衣公司,并称愿意出资。五人一拍即合,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草拟了章程。约定张某、李某、赵某和孙某以货币(人民币)出资,张某出25万元,李某出10万元,赵某出5万元,孙某出15万元。吴某以其现有的制衣设备、剪缝手艺和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折合人民币25万元,并推举张某为公司设立代表人。章程规定,每1万元有一个表决权。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已足额向临时账户缴纳了认缴的出资后,孙某却迟迟不缴纳。在验资机构验资时,认为吴某的裁缝手艺属于劳务,不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不予评估,最后评估吴某的出资为20万元。后经登记成立甲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为张某、吴某、李某和赵某,张某任董事长。公司成立前,张某曾向乙工厂购买办公用品计1.2万元。但甲制衣有限公司不接受乙工厂的履行。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除张某以外其余3人欲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顾张某的反对,通过"决议",减少公司资本至50万元,需要张某执行,张某不予理睬,于是三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决议"。问:
问答题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