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茶农的茶叶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宏发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05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0%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问答题三 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 12月3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问答题乙收到甲的发票并人应付款账,且向甲支付5万元货款,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问答题材料一:2015年3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据新华社北京2015年3月25日电) 材料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5年4月17日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孟建柱指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难题不断涌现。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以坚忍不拔的勇气、积极进取的精神、扎实细致的作风,直面问题、敢于担当,知难而进、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据中国长安网北京2015年4月17日电)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理解。
问答题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人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吴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问答题钱某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
问答题
案情:明志公司是2006年4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
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明志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明志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600万元;(3)聘任王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事后不久当明志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
(2)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3)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4)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㈩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5)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与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与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乙的租期届满前,丙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答题期间
问答题试论我国宪法结构。
问答题案情:天籁文化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一间200平方米的商品房(H路6楼101室)的产权人。新月公司认为天籁文化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巨大损失,准备诉讼维权。为避免天籁文化公司的侵权范围继续扩散,同时也为了避免天籁文化公司转移资产,在起诉前,新月公司于2013年1月向A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裁定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项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天籁文化公司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法院应新月公司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天籁文化公司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新月公司要求天籁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于法无据,于是裁定驳回新月公司的此项申请。A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应该不公开审理,尽管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此案不公开审理。
2013年3月,天籁文化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起诉到B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天鸿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H路6楼101室)合法有效。在此次诉讼中,天籁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签署的租赁合同一份。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年;每月租金为200元(同地段同档次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为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都加盖了公司章。天鸿物业公司对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异议。与此同时,天鸿物业公司向A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其理由是自己是该房屋的租赁权人,查封该房屋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A法院应申请解除了对天籁文化公司上述房产的查封。B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C鉴定机构对天籁文化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C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此合同形成于2013年2月之后。
问题:
问答题如果你是兴达化工厂的法律顾问,请就本案代兴达化工厂写一份起诉状。
问答题天源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他与宇通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问答题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
问答题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2012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在2007年5月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栋、汽车一辆、现金若干元。甲的父母和妻子均已过世,有三个儿子乙、丙、丁。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甲办理完丧事,分割了甲的遗产。三人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乙所有,汽车归丙所有,而现金则归丁所有。协议签订后,乙即搬进了房屋居住,丙也将汽车开回自己家,丁则将现金拿回自己家中。但是,丙与丁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和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乙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房屋转让给王某。丙也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汽车转让给李某,并将汽车交给了李某,在办理登记前,丙又将汽车卖给了张某并给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经查张某在买车时不知道丙已经将汽车卖给了李某。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房屋、汽车和现金所有权什么时间转移给乙、丙、丁三人?为什么?
问答题王翠萍等27户居民住在上海市长宁路148弄19号中宁大楼。中宁大楼现与云都公寓相邻。中宁大楼的规划及建造均先于云都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关于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6年3月17日,鹏业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云都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鹏业公司在本市长宁路弄99号建造云都公寓6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让云都公寓小区居民从中宁大楼小区内通行。2008年1月,云都公寓交付使用。王翠萍等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翠萍等人不服,于2008年12月28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云都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云都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2009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某、许某进行性行为,罗某、赖某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某、赖某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之后将蒙某带至附近银行,对蒙某拳打脚踢,强行取走蒙某账户上的10万元。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09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像。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