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情:四达电脑公司与某显示屏生产厂家在2002年5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四达电脑公司应于同年7月份向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10台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则同时向四达电脑公司交付价值6万元的电脑显示屏。后来四达电脑公司企业转产不从事电脑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某电脑营销商借款6万元,于是与该电脑营销商达成合意,由电脑营销商来接受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的电脑显示屏。四达电脑公司与电脑营销商达成协议后,四达电脑公司就此事通知了显示屏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表示到时会将电脑显示屏交给某电脑营销商企业。同年7月份,生产厂家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电脑营销商的电脑显示屏,但四达电脑公司却于此时未向生产厂家提供电脑。生产厂家于是对电脑营销商表示,除非四达电脑公司对其履行,否则为避免风险将不会对电脑营销商履行交付电脑显示屏的合同义务。电脑营销商此时才知道四达电脑公司与显示屏生产厂家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收到显示屏生产厂家的抗辩后,电脑营销商找到四达电脑公司向其要求马上向显示屏生产厂家履行交付电脑义务,或者返还其欠款。四达电脑公司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务。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案情: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问答题案情:
甲将乙打成重伤,医疗费用为50万元。乙没有足够清偿能力,2012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偿协议,约定甲在两年内将医疗费用支付给乙。甲本人提供一辆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并登记,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后来,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价值30万元的中巴车,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问答题如果李甲卖牛时向王乙说明牛是拣到的,但王乙仍支付相当价款,赵丙能否向王乙要求取回牛?为什么?
问答题
[案情]
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刘某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刘某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
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井行论述: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问答题张三与李四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张三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原告张三住所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市北城区,被告李四虽然家住北京市南城区,但其工作单位却在L省三河市,其户口也在三河市。北京市南城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10月,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给北城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李四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李四也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人所在单位现已搬迁L省D县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审理。2003年3月,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既然已从L省三河市迁至 L省D县,就应由L省三河市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 D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是又将该案材料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L省D县人民法院接到三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李四已于 2000年11月返家休养1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问答题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答题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
问答题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服,字数要求800-1000字。
问答题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A市化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市环保局认为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对此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问答题审判障碍
问答题2008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
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在2007年5月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栋、汽车一辆、现金若干元。甲的父母和妻子均已过世,有三个儿子乙、丙、丁。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甲办理完丧事,分割了甲的遗产。三人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乙所有,汽车归丙所有,而现金则归丁所有。协议签订后,乙即搬进了房屋居住,丙也将汽车开回自己家,丁则将现金拿回自己家中。但是,丙与丁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和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乙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房屋转让给王某。丙也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汽车转让给李某,并将汽车交给了李某,在办理登记前,丙又将汽车卖给了张某并给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经查张某在买车时不知道丙已经将汽车卖给了李某。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问答题简述为什么宪法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客体。
问答题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2004年10月,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题: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
问答题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问答题材料一:天惟时求民主。 材料二: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材料三:人民主权是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材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问题:请运用宪法有关知识对以上四则材料进行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