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12年6月,甲在某社区论坛发起一次自费制“驴友”野外探险活动,乙丙丁戊四人参加。每人交5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甲管理。6月10日,郊游第三天,乙、戊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并借机举行篝火晚会,甲极力劝阻,但乙、戊二人见天气睛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甲丙丁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一位村民一起将乙救出,戊不幸遇难。施救过程中,丁未经甲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板,致使包内的现金5000元遗失、iPhone
4s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帮助施救的村民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丙因单位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丙其已停业下班,丙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现在十分疲惫,如果途中发生事故,由丙自己负责,丙表示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走神儿,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丙受伤。
问题:
问答题某村支书王某协助县政府处理拆迁事宜。村民李某得知此消息后,想让王某帮忙使自己家的田地能评估更多钱。于是李某送给支书王某3万元,送给另一村委会成员周某2万元。王某告诉李某凭村委会的力量恐难成事,还需另寻高人,李某一筹莫展。张某知道李某想要在这次拆迁活动中大发一笔,于是找到了李某,提出其认识县主管拆迁工作的刘副县长并且关系密切,可以帮忙牵桥搭线,李某送给张某5万元,请其帮忙运作。张某找到刘某提出李某的事情,刘某让李某找他来谈,于是张某安排两人会面。刘某见到李某后,谈到最近自己手头紧,并且希望能够在拆迁款中分一杯羹。李某心领神会,连忙送给刘某10万元,并说等补偿款下来一定分一部分给刘某。刘某在收到钱后,大力帮忙,与支书王某合力将李某原本价值50余万元的田产评估为200多万元。刘某还将原本属于救灾款的200万元拨给该村,作为该村的拆迁款。刘某找到原来的领导宋某,送给其5万元,让其找到县长,请其为自己的文件大开绿灯,县长迫于老领导的请求,果然批准了这些补偿计划。在200多万元拆迁款下来后,李某分给刘某50万元,剩下的钱自己留下。
[问题]
问答题2010年9月19日,王某在幸福保险公司(国有)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后,由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王某想到了自己半年前买的保险,意图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他教唆街头的待业青年赵某,告诉他自己想要得到保险金,让其斩断自己的双腿。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王某告诉赵某由于其伤害行为得到自己的认可,不会构成犯罪,并许诺赵某给其1万元的酬劳。在利益的诱惑下,赵某答应了王某,并依约斩断了王某的双腿,造成王某重伤。王某入院后,立即向幸福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为保险起见,赵某请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陈某帮忙掩盖真相。在陈某的帮助下,该事故的鉴定人钱某出具了虚假的鉴定意见。但是,幸福保险公司还是发现了其中存在问题,本案案发,王某没有能够得到巨额保险金。到案后,陈某向公安机关供认,在任职期间,其曾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某客户重伤的事故,并将取得的保险赔偿据为已有。
问题:
问答题试述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问答题政治权利
问答题案情:村民李甲在耕田时拣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牛,李甲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李甲将牛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王乙,但卖牛时李甲并未说明牛是他人的。几天后,牛的主人赵丙来找王乙认领牛。
问题:
问答题如果信用社与电子厂于1999年4月17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期到 2000年3月20日偿还,但是并未征求总公司同意,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日为止?
问答题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司法
问答题白某(1983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3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 (1984年5月16日出生)。2001年8月11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1998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 8000余元。
请问:
问答题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答题华东轧钢厂和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问答题正和公司的对股东何某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
问答题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问答题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合法否?
问答题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案情: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某工贸公司两艘大型豪华游轮的意向性协议。随后,分公司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盖章是分公司的章。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的要求,出资购买江南造船总厂生产的9811A型大型游轮两艘,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广东省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万元人民币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件归工贸公司所有:租期两年半,租金总额Y万元。因经营不善,工贸公司决定将游轮以融资方式转租给振华公司。现租赁公司向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工贸公司辩称:租赁公司西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借款。 问题:
问答题案情:现年60岁的林霞与王富贵于
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王富贵与比他小近30岁的尹玲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王富贵因患肝痛晚期住院治疗,尹玲去医院准备照顾王富贵,但遭到林霞及其亲友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王富贵后于2001年5月17日立下遗嘱,将其自己的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尹玲。2001年6月22日,王富贵因病去世。王富贵的遗体火化前,尹玲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林霞的面宣布了王富贵留下的遗嘱。林霞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尹玲以林霞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该市九江区人民法院,与林霞争夺遗产。尹玲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林霞之夫王富贵是朋友关系。王富贵立下遗嘱,将价值6万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遗赠人王富贵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霞辩称,遗赠人王富贵生前与原告尹玲长期非法同居,王富贵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林霞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 1996年认识原告尹玲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王富贵基于与原告尹玲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尹玲,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尹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上述事件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凌峰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F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裴沙剐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凌峰遂下车与裴沙发生争执、撕扯。裴沙先跑向某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凌峰便驾车追撵至该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裴沙见状,转身跑向F市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凌峰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人该广场,将被害人裴沙撞倒,后逃离现场。裴沙被撞倒后死亡。凌峰于作案当日早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技术鉴定:凌峰静脉血液中含乙醇,其浓度为43.00mg/100ml血,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据法医鉴定:裴沙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