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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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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问答题新华网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要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党群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巩固党的领导的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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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假设丙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丙公司取得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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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黄某(女,23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袁某的嫉恨。袁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袁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品店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袁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袁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袁某推倒在地,刚好袁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袁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袁某不愿再起诉,但袁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袁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知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袁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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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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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小区录像;小区保安的证言;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2015年卷四第七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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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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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10年5月,黑龙江省美丽达美容整形医院与辽宁省铁岭市鸿飞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8月,双方发生争议,美丽达美容整形医院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鸿飞医疗器械公司没有作出答辩。2010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又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到鸿飞医疗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是美丽达医院认为铁岭市仲裁委员会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仲裁决定,所以就没有申请仲裁,而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没有说明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判决被告鸿飞医疗公司败诉,被告不服,认为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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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X公司拒付运费,运输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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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 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超市的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 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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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10年1月,赵一、钱二、孙三、李四、周五共同出资设立大漠孤烟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五位股东各出资200万元。2011年1月,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2011年1号议案),赵一、钱二、孙三投赞成票,李四、周五投反对票。 2012年1月,股东会审议大漠孤烟公司吸收合并长河落日公司议案(2012年1号议案),赵一、钱二、孙三、李四投赞成票,周五投反对票。 2013年1月,大漠孤烟有限公司与蒋甲、沈乙共同设立铁血丹心有限公司,2013年3月,蒋甲在公司经理韩丙的协助下,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014年1月,沈乙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受让人杨丁对此知道。 2015年1月,铁血丹心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查明,在此前半年内,铁血丹心公司曾向朱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0万元,铁血丹心公司所租用的一台精密仪器为秦己所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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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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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在电视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本人丢失纯种牧羊犬一条,身高约90厘米,微胖,脖子处系she's牌饰物一个。因主人与此狗感情深厚,有拾到此狗者可以获得报酬5 000元。” 乙今年8岁,一日在路边玩耍发现此狗,并将其交还于甲,当乙向甲索要报酬时,甲称,其在屯视上的悬赏广告是要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而合同的订立要求对方具有行为能力,但乙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合同不能成立,乙不能获得报酬5 000元。1. 如何在理论上解决乙无法取得酬劳的矛盾?请结合悬赏广告的性质展开论述。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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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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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他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用的书面答复,或复印两次医院体检的化验单,但结果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中,张某不得已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据复诊结果显示:乙肝五项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相关专家认为,这个结果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中应该被视为“健康人”。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列举了7种不合格情况,但并没有第一、第五项同时为阳性这一条。由此张某认为的情况不属于不合格,便很快与安徽省人事厅取得联系,但始终没有回音。10月18日,他又书面向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天后,人事厅驳回了他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体检医院和主检医生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某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据有关专家的观点:“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情况明显违犯了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官司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或者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这才是最重要的”,他认为“这起案件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乙肝感染者正当工作和正当生活的权益,意义比输赢更重要”。据悉,目前我国有超过1亿人和张某一样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要求:根据本文的内容分析其中的法理以及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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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光明化肥厂在生产过程中每天排放大量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新余县的几十亩农田,致使农作物大量死亡,给当地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位于该市林祥区的市环保局调查了化肥厂造成新余县农田污染的情况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光明化肥厂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更换环保设备,并赔偿新余县农民经济损失10万元。光明化肥厂认为市环保局对污染情况的调查不符合事实,夸大了损害,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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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 “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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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律是怎样维护权力运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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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假设A公司2001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2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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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我国的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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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7年8月10日,某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全市个体工商业实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市个体工商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个体工商户,挂靠行政机关的合伙企业,予以取缔。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务必在9月10日前自动停业,对于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9月26日,市工商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进行了具体的检查,检查发现钱某、张某两个个体工商户,以及富某和田某合伙经营的名为凯康的合伙企业属于政府这次市场清理予以取缔的对象,但他们仍然照常营业。发现后市工商局当即强行收缴了钱某、张某、凯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钱某、张某、凯康公司不服,多次请求市政府对此事予以处理,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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