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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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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刘甲等128人于1999年10月经王乙与市红星百货商店联系,统一将百货商店新进的一批新型加湿器以85%的优惠价全部买走。后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加湿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要求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与红星百货商店发生纠纷,刘甲等人遂于2008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10日。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一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128人共同推选刘甲为代表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在诉讼中,被告市红星百货商店深知该批加湿器为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百货商店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并表示退还20%价款且负责保修。刘甲未与其他127名原告商量,就在法庭上放弃了原告128人的诉讼请求,表示申请撤诉,遂与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但之后百货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所以原审原告又行起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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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X X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奇存,曹××采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了一个螺丝,这不能说明符合安全要求,而且同时北楼宾馆238房间的旅客也报案被盗。7月25日下午我在杨××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时,派出所的警察也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安全情况不好,因此被告认为安全保卫工作并无疏漏与事实不符。 请根据上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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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朱某、孙某等12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000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2011年9月23日向湘江市丽水区法院起诉,丽水区法院于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应向12名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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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宏达公司和金飞公司曾于2004年10月4日签订纱布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金飞公司供给宏达公司某种型号的纱布7000米;交货时间为2005年1月15日;宏达公哥应于交货前10日支付60%的货款,交货完毕后再支付剩余的货款。同时,合同还对纱布质量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宏达公司向被告预付了定金1万元。2005年1月5日,宏达公司准备支付货款,便派人到金飞公司检查纱布质量,遂发现金飞公司生产的纱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便当即提出将不支付60%的货款。金飞公司立即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宏达公司认为,已接近交货期,其不可能在短期内使纱布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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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陆某在该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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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林某是甲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在2006年 8月至10月期间,不断有人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存在拒载现象。为了调查取证,该市交管部门的一名执法人员赵某化装成普通乘客乘坐林某的出租车,由于赵某去的地方离市区太远,林某以太危险为理由不去,并将赵某赶下车。于是赵某以此为证据,对林某的出租车吊销营运执照。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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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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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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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曾经报道,四川大邑县出产的豆腐乳包装盒被印上了“曾为刘文彩享用”的宣传字样,并在节目中对此大加挞伐;而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对一种名为“二房佳酿”的低度白酒生产厂家施以处罚,令其停止广告宣传,收缴并销毁其尚未销售的商标标识,并罚款1万元。 答题要求: (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与社会知识,对上述两个案例中广告宣传的自由及其限制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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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万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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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合同约定,合伙企业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50天仍不能履行合同时,×公司享有解除权,后合伙企业超过50天不能交货,×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公司能向合伙企业主张哪些权利?×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要回多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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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与林某吵架,盛怒之下张某向林某臀部连刺两刀,林某鲜血直流。林某被在场群众送往距案发地只有5分钟路程的人民医院。该院医生在未测量林某血压、脉搏及探查其伤情的情况下,为林某缝合伤口,然后让其离院。3小时后,林某身下出现大片血迹,处于失血休克状态,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中动脉断裂。该医院及当事医生具备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但由于流血过多,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执行中,张林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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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何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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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与乙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但发现南方钱并下好挣。某日甲乙两人商量到某别墅区有钱人家里盗窃。然后两人就到该市区的别墅区,甲在门口望风。乙进门寻找财物,但发现保姆在里间做家务,此时,保姆将该房间在里面锁上。乙大怒,用匕首将该房间撬开,朝保姆连刺几刀,致使保姆倒在血泊中,乙担心保姆活过来,就朝保姆又刺了几刀,然后,拿了两瓶法国名酒,顺手拿出保姆的钱包和主人放在抽屉的手机、现金、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件。在出门前,又起了坏心,扯下保姆的裤子,将其奸淫。出门后发现甲已经逃跑,原来甲见有人上楼,以为主人回来,将巡逻的保安打伤(轻伤)落荒而逃。后来,保安醒来后发现案情,连忙报案,并且将保姆送到医院,保姆在医院经抢救奇迹般地活过来了。后来,乙找到了甲,责骂其胆子小,但没有告诉作案的具体情形。乙命令甲拿着存折到银行取了钱(2万元人民币)。不久,甲与乙被抓获。试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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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国体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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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8—卷四—三)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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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针,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200万元的存款。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针偿还了20万元利息。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数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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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6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被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07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 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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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在一次法律基础理论课上,老师让大家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应当完全依照法律办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了法律就已经足够,不再需要提倡道德;有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工具,我们仍应当大力提倡道德,道德是社会顺畅运行的最重要的保证,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问题: 请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谈谈你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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