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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王某系一无业人员,整日在街上闲逛。一日,王某见一中年妇女从银行出来,手拿一个大包,王某便冲上去将此包一把夺去,并将妇女推倒在地,王某转身就跑。这时,路人李某见状上前阻拦,被王某一拳打倒在地。王某逃至一僻静处,发现包内有现金1万元。王某恐怕此事败露,便携款窜至其表兄张某处,声称“犯事了,在你这里躲几天”。张某不肯让王某在自己家住,而将其引领至某旅社,并帮助其办理入住手续。王某在旅社内又盗窃了隔壁房间宋某的信用卡,并冒领了3000元。王某经常嫖娼,一次在知情的情况下,与田某(女,13岁)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又参加过一次大型赌博活动,一次输掉1500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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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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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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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 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是Y省的一个合伙企业,1999年,该公司与某出口贸易公司订立了皮鞋买卖合同,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针对该合同所生产的皮鞋,让出口贸易公司全部退货,理由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向某县质检局举报,某县质检局通过检查,作出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皮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停产该品种皮鞋并且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告知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诉权和起诉期限。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既未作受理也未作不予受理的决定,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无奈,后经人提醒可以提起复议,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又向市质检局提起复议,在这时,源发皮鞋贸易有限公司被该地区金牌皮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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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本题20分)案情:杨超于2005年8月4日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并于次日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孕产妇卡。彭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杨超进行了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同日超声检查结果为:各项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彭州市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对杨超进行了孕产期保健提示和保健医学指导。2006年2月21日,杨超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一男婴李某,即杨超与李长城之子。李某左手掌先天缺失。为此,杨超、李长城向原审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要求彭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杨超、李长城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5400元、假肢费19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320000元。 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医院方提供了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在为杨超进行孕期产前检查的过程中,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李某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缺陷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的,即使没有医生的行为介入,其也注定是有遗传缺陷的。因此,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杨超、李长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第8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超、李长城对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超、李长城负担。 宣判后,杨超、李长城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检查出胎儿左手掌缺失而未检查出,侵害了杨超、李长城的优生优育权;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左手掌缺失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原判,支持杨超、李长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胎儿手掌并非产前常规超声检查的内容。此外,杨超、李长城也未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约定就胎儿手掌进行特别检查。据此判断,彭州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常规的检查内容对杨超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符合双方约定,符合常规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到了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通常之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李某的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损害结果并非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所致,故李某左手掌缺失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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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大江公司与大山公司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由大山公司向大江公司提供一套办公面积 500平方米的房子,大江公司每年付给大山公司 5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是3年。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大江公司欲选择仲裁方式,大江公司欲选择诉讼方式,争执不下时,大江公司说,不选择仲裁方式,我们就另租房屋。为达成交易,大山公司最后同意了选用仲裁方式。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履行的第二年,房价飞涨,大山公司觉得自己很吃亏,于是就那套房子与大地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是一年80万元。大江公司无奈之下申请仲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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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8年5月,李某因强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06年5月被假释。2008年3月的一天,李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但未被发现。2011年4月,李某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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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1994年,湖北省某县村民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谋杀妻子逮捕。逮捕前4个月,佘的妻子张在玉走失,后公安发现一具腐烂的女尸,遂认定该女尸为佘祥林的妻子。在审讯期间,佘祥林遭到了严刑逼供。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判了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但在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表明佘祥林案成为错案。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4月1日早上7时许,沉冤11年的佘祥林终于出狱了,他要求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从佘祥林到聂树斌错杀案、云南大学生孙万刚冤案等,反映了我们国家刑事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刑事法学理论,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1.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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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14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4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①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 ②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 ③对外投资140万元: ④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 ⑤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⑥013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①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60万尚有1年到期。 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③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④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 ⑤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90万元。 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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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一、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在北京某医院里,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几十名医院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同意签署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1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仍拒绝签字。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找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晚7点20分,22岁的孕妇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从法理学的角度就此案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2.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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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刘美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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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他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用的书面答复,或复印两次医院体检的化验单,但结果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中,张某不得已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人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据复诊结果显示:乙肝五项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相关专家认为,这个结果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中应该被视为“健康人”。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列举了7种不合格情况,但并没有第一、第五项同时为阳性这一条。由此张某认为的情况不属于不合格,便很快与安徽省人事厅取得联系,但始终没有回音。10月18日,他又书面向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天后,人事厅驳回了他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体检医院和主检医生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某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据有关专家的观点:“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情况明显违犯了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官司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或者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这才是最重要的”,他认为“这起案件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乙肝感染者正当工作和正当生活的权益,意义比输赢更重要”。据悉,目前我国有超过1亿人和张某一样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要求:根据本文的内容分析其中的法理以及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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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改《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同时,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材料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额速裁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模式”的案件原则上限定在标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二是简化审判流程。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举证期。三是灵活确定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能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四是确保裁决公正。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试行一审终局,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此取代原有的上诉救济。 材料三 从1991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马拉松式的诉讼,一方面使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上,造成了浪费;另一方面审判效率的低下,加深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题]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角度,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对小额诉讼制度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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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宪法修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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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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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红星村村民丁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其邻居肖某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依法将肖某拘留。在第一次讯问肖某时,由侦查员孙某一人进行,讯问记录如下: 孙:肖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肖: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孙:我们已经做了大量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了什么罪? 肖:我的确没犯什么罪,我要请律师。 孙:侦查阶段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辩护,你强奸了丁某没有? 肖: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孙:你说你没有强奸丁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肖: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孙:还不承认,难道你不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吗?说吧,老实交待就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从重处罚。问: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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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 2 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2500元/m 2 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2005—卷四—五)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中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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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以上诸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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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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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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