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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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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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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一一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一一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2011年试卷4第三题)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辨护人提供的1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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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宪法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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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买下了该批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且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问题:1.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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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依法治国的全局高度提出的一个重大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一伟大理念的提出顺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法制建设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题目: 从法的实施角度谈谈材料中所体现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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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诉讼过程中,吴善兰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办?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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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一对李五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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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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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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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院在北京棉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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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何莉莉(女)与王文山(男)于2000年结婚后居住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8年1月,王文山去北京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朝阳区。2009年5月,王文山向自己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莉莉离婚,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王文山回到沈阳市后,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起诉与何莉莉离婚。和平区法院受理后,王文山找到律师周涛进行咨询。周涛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王文山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王文山向周涛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周涛当即对王文山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8%都打输了,同时向王文山示意其同学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民庭当庭长。王文山深信无疑,决定委托周涛代理诉讼。王文山因为不愿与何莉莉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和平区法院予以准许。 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王文山的诉讼代理人周涛称,王文山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何莉莉的学历太低,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何莉莉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文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何莉莉已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何莉莉认为其与王文山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沈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沈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王文山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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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其特别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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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4年,A水果批发公司委托其业务员李某到B果园采购50吨鸭梨。李某到该果园后发现此处鸭梨质量很差且价格高,相反,这里的苹果却质优价廉,颇为畅销。于是李某便用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以A水果批发公司的名义与B果园签订了50吨苹果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A水果批发公司购买B果园50吨苹果,货款总计10万元,B果园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发货。苹果在B果园交付,由C运输公司运输,B果园将苹果交付承运人后即为交付,运费由A水果批发公司负担。 次日,李某回到单位将此事告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则说苹果的采购已经于前一天订立了合同并且对方已经发货,要求李某速去B果园撤销合同,并且立即向果园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要求撤销此合同。然而果园在合同签订完后已经发货,并交由C运输公司运往A水果批发公司。当日A水果批发公司接到C运输公司通知称:由于当日突遇泥石流,车毁人亡,50吨苹果也损失殆尽。隔日B果园差人前来索要货款,A水果批发公司则称,本公司并未授权李某签订此购销合同,故此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况且本公司并未收到苹果,自然不应支付货款。双方遂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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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丙某与戊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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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析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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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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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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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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