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方某某,男,21岁,汉族,原系某大学学生,居住在甲市A大街53号。2002年8月5日,大学生宋某某与该学校清洁工刘某发生争执,刘某伸手对宋某某猛击两拳。这时,在附近的钱某、付某等两名清洁工也围上来。宋某某还手反抗,遭到上述三人的拳打脚踢,被打倒在地。宋某某满脸是血,眼睛被打肿,鼻梁被打歪。此时经过的其他同学纷纷呼喊:“别打了,别打了!”但刘某等三人仍不住手,继续揪住宋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这时宋某某的同学方某某忍无可忍上前劝阻,当即受到辱骂,还被猛击一拳。而刘某等三人见其前来劝阻,扔下倒地受伤的宋某某,开始围攻方某某。方某某被打倒,顺手抄起一张凳子,站起身朝向他冲过来的清洁工砸去,正砸在钱某的头上,致使钱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当即死亡。甲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天将方某某予以拘留,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方某某逮捕。经侦查认为,方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于10月10日移送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问答题新学期开始,某小学将启用全新的保障校园安全方法——指纹考勤(以采集学生指纹特征为考勤依据的装置)。学校事先采集学生指纹,学生进出校门前必须在考勤机前伸出食指,考勤机上就能记录学生进出校门的时间并将这个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家长。该装置能通过指纹识别师生的身份,防止陌生人进入学校,并能记录学生的进出校时间,统计学生的出勤情况。此外,该装置还具有“短信群发”功能,家长可每月自愿支付
十几元的费用开通短信增值服务,在孩子进出校门的同时,家长的手机中也将显示一条:“您的孩子××于××年×月×日下午×点×分进入(离开)学校。”的通知。对此各界有了一些争议。学校认为,这样有利于学生管理,也有利于保护学生安全。多数家长也认为,这对于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行动非常有好处。其他人群也是有人赞成,表示这个有利于对孩子的管理,但也有人反对,这限制了人身自由,弊大于利,甚至还有人说,如果按照指纹考勤的思路,那我们还可以发明一个仪器,将这个仪器戴在孩子的手腕上,孩子走到哪儿都可以卫星定位,岂不更令家长放心吗?
问题:
请你对学校的这一行为作出分析,并且请您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学校在使用该装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不少于 500字。
问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了一个螺丝,这不能说明符合安全要求,而且同时北楼宾馆238房间的旅客也报案被盗。7月25日下午我在杨××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时,派出所的警察也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安全情况不好,因此被告认为安全保卫工作并无疏漏与事实不符。
问答题材料一: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中央政法委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成功探索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日益重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 ?材料二:2012年4月13日,北大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师邢志敏在门诊室遇刺,邢志敏右肩与颈部被刺数刀,锁骨下静脉,出血量达1500毫升,几乎是人体全部血液量的四分之一。恶性医患冲突不断被曝光,充分凸显了我国的医患矛盾已经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 ? ?结合上述材料,从依法治国角度谈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 ?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 ?3.不少于400字。
问答题
案情:2003年10月底,刘曙光因被车撞伤送进A市人民医院诊治,分两次将500毫升血浆输入体内。2003年底,刘曙光声称自己在A市人民医院输血时染上乙肝,因为输血后一个月自己开始出现全身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等症状,经省级医院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而自己家人均无乙肝病史。2004年
1月,刘曙光以在A市医院就诊期间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乙肝为由,向A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A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30万余元。一审中,医院护士岳某提供证言证明刘曙光在医院只打过点滴,没有输血。刘曙光代理律师提交刘曙光在A市人民医院输血时的费用单据。A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医院输入血浆携带乙肝病毒,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举出直接输入被告提供的血浆而染上乙肝的证据,本院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故原告诉讼请求木予支持,驳回刘曙光的诉讼请求。刘曙光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阅卷后径行判决,由医院承担对刘曙光的赔偿责任。二审败诉后,A市医院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方调查,从刘曙光同事武某处获知,2003年4月到6月刘曙光曾在A市嘉德医院住院治疗,A市医院的代理律师从嘉德医院取得刘曙光的病历,该病历证明刘曙光在2003年4月已经患有乙型肝炎。
问题:
问答题案情:2009年6月,秦川市泾渭区居民杨某申请创办一家少年儿童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需要取得区工商局、文化局与教育局的行政许可。区政府从2005年起就专门确定工商局、教育局和文化局联合办理此类文化教育传播行政许可事项。然而经过法定期限,杨某一直没有获得许可决定。杨某不服,到市政府申诉,被市公安局莲花街道派出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10日。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星火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白色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星火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白色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星火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8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8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同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问题:
问答题李四在此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问答题教材科为辅导书买卖提供保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如果德峰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敏宏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该15万元被敏宏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德峰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答题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问答题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问答题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平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请问:
问答题[材料]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拟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这一新闻报道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应当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城管现场查封有现实需要,有实例表明,违建要拆除,城管层层上报审批足足要等4个月,最后获得强制执法权,违法建筑也“生米煮成了熟饭”,既不经济也加大了执法难度。还有人认为,从立法依据上看,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广州市作为省会城市,其人大及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上述条例属于法规层级,故而有权规定城管部门的查封权。
但是,也有人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不应当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有人认为,比使权力合法化更重要的是对权力的规制,立法授权的同时,必须提供完善的程序规制,这是确保执法权不被滥用的关键。还有人认为,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制一方面体现在对执法权力的限制,让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执法相对人的保护,即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上,而在这些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之前,不应当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自选角度谈谈你对地方立法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租赁公司可否收回已经转租的租赁物?
问答题案情
:
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
问答题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中,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问答题某甲一日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活期存单一张及银行支标一张。此时,失主经人指认,找到某甲要其退还,某甲称未拾到该包,拒不退还,某甲立即前往很行,冒用失主之名,取出存单上的1万元,又以支标支取6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问答题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长期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的赌友乙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一天,甲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刚刚放学的8周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家,然后请丁代其给乙写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另加3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主动揭发了邻居戊伪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问题:(1)甲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2)甲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3)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4)对甲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问答题新学期开始,某小学将启用全新的保障校园安全方法—指纹考勤(以采集学生指纹特征为考勤依据的装置)。学校事先采集学生指纹,学生进出校门前必须在考勤机前伸出食指,考勤机上就能记录学生进出校门的时间并将这个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家长。该装置能通过指纹识别师生的身份,防止陌生人进入学校,并能记录学生的进出校时间,统计学生的出勤情况。此外,该装置还具有“短信群发”功能,家长可每月自愿支付十几元的费用开通短信增值服务,在孩子进出校门的同时,家长的手机中也将显示一条:“您的孩子X X于2005年X月X日下午X点 X分进入(离开)学校。”的通知。对此各界有了一些争议。学校认为,这样有利于学生管理,也有利于保护学生安全。多数家长也认为,这对于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行动非常有好处。其他人群也是有人赞成,表示这个有利于对孩子的管理,但也有人反对,这限制了人身自由,弊大于利,甚至还有人说,如果按照指纹考勤的思路,那我们还可以发明一个仪器,将这个仪器戴在孩子的手腕上,孩子走到哪儿都可以卫星定位,岂不更令家长放心吗?
问题:请你对学校的这一行为作出分析,并且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学校在使用该装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不少于 5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