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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林某与张某都是于1992年4月20日出生的,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4年2月18日出生。2008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1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做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某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7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个下夜班的某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100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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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本案一审中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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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偏轻,改判郭某死刑,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拟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郭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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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四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千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方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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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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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为邻居,王某家养一小狗。一日,王某不在家,小狗被关在门外。张某家6岁孩子小宝见到小狗后,有些害怕,于是贴着墙走,谁知小狗还是上前将小宝咬伤。恰逢李某路过,见小宝被咬伤,敲张家门,张家亦没人,于是,李某带小宝去医院打针。临走时,李某怕小狗再次伤人,于是将小狗一起带走。途中,小狗挣脱狗链逃跑,李某将小宝放在路边,跑过去追小狗,结果还是没有追上,回来找小宝时,发现小宝被路过的自行车刮倒,手臂擦伤。李某带小宝到医院,打狂犬疫苗花费150元,治疗擦伤花费100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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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4年)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年卷四第3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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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商场2001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100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20人民币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01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 3000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某甲不能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而某甲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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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2亿元人民币。近1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请执行。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3元多,如抛售可得9000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ZX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此后1年多时间,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4000多万股,股值上涨到7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司”)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纠纷案,标的约2000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1500余万元债权。同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入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债权入股”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但对于执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问题: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答题要求: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2011/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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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9月,王庆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经过一番挑选,王庆决定购买单价500元“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旗达”牌26型男车一辆,总计共 900元。当时,王庆只随身携带有600元现金,遂将其所有现款交付给车行,并约定第二天交付剩余款项。为防止这两辆车再被他人买走,王庆要求车行将其挑选出来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两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上。不幸,当晚这两辆车全部被盗。第二天,王庆携带剩余300元去车行取车,车行告知其车已被盗不能交付,但王庆须付清 300元欠款。王庆听后大吃一惊,要求车行偿还其已交付的6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王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庆诉称,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尚在车行控制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运通车行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 现在假设你是本案的审判员,请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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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杨超于2005年8月4日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并于次日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孕产妇卡。彭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杨超进行了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同日超声检查结果为:各项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彭州市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对杨超进行了孕产期保健提示和保健医学指导。2006年2月21日,杨超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一男婴李某,即杨超与李长城之子。李某左手掌先天缺失。为此,杨超、李长城向原审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要求彭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杨超、李长城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5400元、假肢费19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320000元。 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医院方提供了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在为杨超进行孕期产前检查的过程中,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李某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缺陷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的,即使没有医生的行为介入,其也注定是有遗传缺陷的。因此,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杨超、李长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第8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超、李长城对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杨超、李长城负担。 宣判后,杨超、李长城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检查出胎儿左手掌缺失而未检查出,侵害了杨超、李长城的优生优育权;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左手掌缺失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原判,支持杨超、李长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胎儿手掌并非产前常规超声检查的内容。此外,杨超、李长城也未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约定就胎儿手掌进行特别检查。据此判断,彭州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常规的检查内容对杨超进行检查,检查内容符合双方约定,符合常规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到了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通常之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李某的左手掌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损害结果并非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所致,故李某左手掌缺失与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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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5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 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厂。 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A厂厂长。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90吨钢板待售。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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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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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委托王五代卖这批鱼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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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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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人室盗窃案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 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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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5月l:2日,甲、乙两厂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供应甲厂洗衣机零配件5万套,每套价格10元;乙厂于同年6月 10日,每月交货1万套;甲厂于签约后10天内付乙厂定金5万元;乙厂每月月底交货,甲厂收货后10天内验货付款;违约责任为未履行货物价款的5%。甲厂依约付给乙厂定金。在乙厂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货义务后,适逢一外商紧急求购这种洗衣机零配件,出价远远高于甲厂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于是乙厂就另和外商签订了以这种洗衣机零配件为标的的购销合同。由于生产能力有限,乙厂遂不再履行其与甲厂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解除第三、四、五批的合同。甲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甲付给其的5万元定金根本没有投入使用,况且合同才签订3个月,也没有给甲厂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是显失公平。因此,乙厂只同意返还甲厂的5万元定金。于是甲、乙两厂发生纷争,甲厂起诉到法院。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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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迫索?他们各自应承扣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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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10年7月3日下午,被告某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到该县某街“××酒家”查赌,原告B亦在赌博现场。禁赌人员中,只有一个民警着警服,到达现场后,所长口头向在场人说明了身份,遂对在场人进行检查,原告B以没有参与赌博为由,不让检查,双方发生争执。2010年8月5日,被告某县公安局向原告B作了处罚告知,并作了笔录,被告某县公安局向原告B告知了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告知其处罚的种类和幅度。2010年9月4日给予原告B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10年9月26日B本人签收。在该处罚决定书尾部向原告B交代了可以选择申请复}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B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原告B于2010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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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为: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签订原料供应合同,以高出市场价5倍的价格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助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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