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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该怎样作,才能惩罚罪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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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4年甲与女友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由甲跑出租。2005年3月甲、乙二人结婚。由于甲、乙婚后一直租房居住,于是甲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了甲的名下。2006年乙生下一名女婴丙,甲因孩子出生后生活拮据而外出打工,自2007年1月便音信全无。2011年2月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2012年4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同年8月,甲的父母外出时不幸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其父母除甲外再无其他继承人,死后留有存款若干、住房一套。同年10月丙被乙收养,并签订了收养协议。之后乙与同村一男子丁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甲的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住房中。不料,2013春节甲突然回村,当其知道这一切后十分气愤,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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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14年3月1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2014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对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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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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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10年3月,甲乘坐长途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去外地与乙订立一份购买合同。但当客车行驶到某高速公路路面时,由于雨天路滑,司机操控不当,大客车冲断护栏翻下山沟。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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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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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假如本案中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辱骂,用硬质手提包向李某脸部用力砸去致使鼻梁骨发生骨折经治疗后已痊愈),后张某仍然以侮辱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李某可以反诉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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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崔华与蒋月1998年结婚,从事农产品贩运生意,生意很好,经济条件较佳,在城里买了房子。1999年12月,蒋月从四川山区带来一名小保姆。日子一久,崔华与小保姆眉来眼去,蒋月遂不满,与崔华商量把小保姆卖了,崔华同意并着手实施。2001年国庆期间,蒋月自己照顾孩子,让小保姆随丈夫崔华去江浙旅游。等小保姆经长途劳顿一觉醒来后,发现自己已被崔华奸污,崔华已经不知去向。这时来了一个陌生男人,此人(叶和)告诉她,他花了3000元钱从一个男人手里买了她。原来崔华将其奸污后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叶和。叶和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小保姆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刘建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5000元。小保姆坚决不愿做刘建的老婆,刘建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   一日,小保姆伺机逃跑,被刘建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其上衣。事后刘建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小保姆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刘建趁小保姆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小保姆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刘建所在村庄来解救小保姆。刘建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张甲、张乙、张丙、张丁、赵某、陈某等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刘建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小保姆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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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3人为同胞兄弟。3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1998年出租给A夫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年3月和5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3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A自己负责。1999年10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两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通知A夫妇他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并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A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不久,A出车祸身亡,丙认为A的妻子更加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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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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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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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某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独任审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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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章思真,男,21岁,无业。 被告人万得胜,男,20岁,无业。 被告人许杰,男,19岁,无业。 2000年11月18日凌晨,三位被告人同骑一辆自行车去某街小饭馆吃饭。当经过某商场时,被告人章思真提.出去偷鸡。车行至某单位门前时与同骑一目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王某(二人系恋爱关系)相遇。被告人章思真说:“这两个人卑贱得很,后面有车架不坐坐前面,走,打走他们。”三位被告人便拾起砖头,骑车向张某、王某追去。当追至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章思真故意将张某的自行车拐倒,并抓住张某,被告人万得胜、许杰用砖头猛击张某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见势不妙,乘机逃跑,迅速报警后赶回现场,将昏迷的张某送往医院急救脱险。被害人张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于2000年11月23日传唤三人到公安局刑警队,三被告人分别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到刑警队接受讯问并且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李某回避。其理由是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认为李某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李某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李某也证实三位被告人曾打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于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宋某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许杰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其二,许杰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三,许杰的父母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四,许杰在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年幼无知,被人利用。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对许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金锋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3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全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章思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万得胜、许杰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不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章思真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章思真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万得胜、许杰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章思真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得胜、许杰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万得胜有期徒刑6年,许杰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1.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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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5年)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人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人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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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B}} 八、{{/B}} 宋某系某大学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盗窃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而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也较好,决定对宋某暂缓起诉,若宋某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表现良好,就不起诉。此决定一经作出,就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映。其后,又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采取的暂缓起诉。对此措施,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是一种新的“刑不上大夫思想”;违反了有罪必罚原则,放纵了犯罪。 请你谈谈对该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暂缓起诉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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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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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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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设甲厂举证证明乙厂供应的零配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致甲厂与之配套的其他洗衣机零配件损坏,总计经济损失5000多元,则甲厂请求乙厂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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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从司法制度角度对本案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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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在该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余杀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该女尸就是张在玉。同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余祥林死刑,余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初,有村民看到一位妇女与张在玉相似,并向司法机关反映,但未受重视。1995年5月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原荆州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该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由政法委协调。据悉,张在玉的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协调会因此决定既然判决死刑证据不足,那么降格处理,判个有期徒刑,也算是对死者有个交代。最后,余祥林被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中午张在玉“复活”回到家里。2005年4月13日上午,余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并思考当事人佘祥林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正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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