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与丁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问答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交由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甲向乙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尽快交付货款。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争议不大,于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的亲属丙在旁听过程中大声喧哗,辱骂法官,审判长决定对丙处以两万元的罚款。一审判决乙交付货款,乙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
问答题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交由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甲向乙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尽快交付货款。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争议不大,于是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的亲属丙在旁听过程中大声喧哗,辱骂法官,审判长决定对丙处以两万元的罚款。一审判决乙交付货款,乙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
问答题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问答题材料一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法律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指出,政法机关要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要把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及时公之于众,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材料二 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审批程序及流程、裁判文书撤换和差错补正、责任追究、电子文本格式、检查通报等制度进行明确细化。截至2010年8月,该省法院已将139268份裁判文书放到网上,让群众直接监督。
该省某市检察官曹斌认为公开裁判文书为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司法判决提供了便利,“一线办案检察官和普通网民一样,随时可以通过浏览法院的判决书,上网跟踪评查案件裁判情况,司法公信力也体现在对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上。”
不仅如此,民众也认为及时上网公布法院判决书,“光说理部分就有五六页,全是给你摆法律,讲道理,让你受教育,长见识,”充分保障了公众对司法判决的知情权。从目前的情况看,裁判文书上网,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有效促进了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问题:请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构建权力监督体系与机制,谈谈你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理解。
问答题案情:深圳市汇丰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深圳银监局审查任职资格合格。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纪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和某负责日常工作。和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深圳银监局批准免去和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深圳银监局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深圳银监局艾某主持汇丰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但未告知该信用社起诉权。2008年5月29日,汇丰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深圳银监局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汇丰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深圳银监局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银监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深圳银监局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深圳银监局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
问答题[材料] 《最高院工作报告》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一)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立案难问题。全国法院于去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二)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下移。……(三)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初见成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结案件2961件。……(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五)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敢于碰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是什么人,坚决依法制裁,对1.4万人决定司法拘留,对1145人给予刑事处罚。(六)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针对一些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统一裁判标准。(七)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作用,指导试点法院严格执行员额比例,严格法官入额标准。(八)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促进司法民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选任程序,扩大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让人民参与司法,让人民监督司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84.6万件。(九)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实现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建成1.8万个“数字法庭”,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谈一谈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问答题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是否正确?
问答题2001年8月,王华因生意需要向赵明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赵明多次向王华催还,但王华因生意亏本无力归还,只好拖延搪塞,赵明极为恼火。2002年10月14日,赵明再次向王华索债未果,便带人将王华的全部高档电器搬走,王华未加阻拦。同年11月15日,王华带某市合作区公安局一民警来到赵明位于某市前卫区的家中,将赵明拘留。11月16日,合作区公安分局以赵明实施抢夺行为为由正式将赵明拘留。赵明不服拘留,于11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裁决维持合作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赵明仍不服,于2002年12月21日向前卫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作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前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30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合作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于2003年1月14日以前提出答辩状。2003年1月10日,合作区公安分局两位领导来到赵明家中,就实施拘留不当一事向赵明表示道歉,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赵明对合作区公安分局表示谅解,申请撤回起诉。
问答题人民代表大会制
问答题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某大学教材科副主任张某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2004年6月该大学要订下一学期大学一至四年级英语教学辅导材料,但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差,故张某在未经校长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签字向新华书店订购了1万册辅导书,总计价款36万元,双方约定在2004年8月底前交货,分四次交付货款,并且以教材科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该大学财务科支付8万元首笔货款后,教材科即拿到了全部辅导书。但该辅导书发给学生后发现有3000册存在缺页、倒装、水渍等严重质量问题。2004年7月,张某因工作原因调离大学。9月,新华书店找到张某要求付款,张某称自己是为大学订购的图书,而且自己现在也已经不在大学工作,要求新华书店向大学索要欠款。随后新华书店找到大学要求支付剩余书款,大学称其未授权张某订购图书,并且3000册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剩余书款。新华书店无奈,遂以大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 问题:
问答题
{{B}}案情:{{/B}}2008年2月29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298,355元,至9月30日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公司以房屋两套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
2008年2月29口,甲公司将A房屋(产权人为余某,余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给乙公司,抵押人为甲公司,抵押额为631950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4月26日,乙公司与余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余某将其B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余某后称抵押未征得其妻同意)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嗣后,甲公司陆续归还193,000元。2008年3月10日,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130万元,后在归还10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只有甲公司欠款,亦无力催讨。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甲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借款,并要求余某以抵押房产优先清偿借款。{{B}}
问题:{{/B}}
问答题刘明诉周同侵占其遗忘物案
刘明,某省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2003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刘明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到周同(家住 A县张村镇)开办的位于该县集贸市场内的好再来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 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周同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1个小时后,刘明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周同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周同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刘明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周同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刘明又托与周同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周同再次否认。刘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周同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周同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周同进行教育时,周同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周同处提取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刘明。
2003年7月28日,刘明向某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刘明同事孙武、赵刚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刘明出庭作证(孙武住B乡大庄村,赵刚住址与刘明相同)。现假定你是自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问答题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问答题{{B}}案情:{{/B}}某技术监督局干部柳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柳某改邪归正,柳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陈某找到被告人刘某,要刘某帮助请杀手。刘某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某与陈某见面商谈。陈某表示可以出2万元让叶去杀掉柳某,叶某欣然同意。尔后,陈某、刘某、叶某3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柳某的方法,并且由陈某出钱帮助叶某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9十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买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刘某等以取走私货为名,将柳某骗到某乡电站处,将柳杀死。2001年7月2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2001年9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张某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B}}问题:{{/B}}请指出以上案例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问答题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问答题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做保证人,丁提供了抵押担保。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