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
问答题1999年3月,B县人民法院驳回了三女儿的起诉是否正确?
问答题丙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2010年7月3日下午,被告某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到该县某街“××酒家”查赌,原告B亦在赌博现场。禁赌人员中,只有一个民警着警服,到达现场后,所长口头向在场人说明了身份,遂对在场人进行检查,原告B以没有参与赌博为由,不让检查,双方发生争执。2010年8月5日,被告某县公安局向原告B作了处罚告知,并作了笔录,被告某县公安局向原告B告知了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告知其处罚的种类和幅度。2010年9月4日给予原告B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10年9月26日B本人签收。在该处罚决定书尾部向原告B交代了可以选择申请复}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B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原告B于2010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丙与丁能否中途无条件退伙?为什么?
问答题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但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
请:
1.说明民意和诉讼法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之间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司法的原则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3.从法的渊源的角度阐述非正式法源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必要性。
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案情: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8年年初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8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5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8年6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年初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3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问答题(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东省山北市人,系山北市山南区印刷厂临时工,住山南区印刷厂宿舍。
被告人张甲抢劫一案,由山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4月20日移送山北市山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10日向山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30日山南区人民法院以【2002】山法刑放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张甲无罪。山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误,于2002年 6月15日提请本院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2年3月28日夜7时许,被告人张甲到朋友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同时还有赵丙和孙丁参与,至次日凌晨6时许,张甲自带的4800元钱输光,遂散场。在离去的路上,张甲遇到孙丁,张甲想起当晚打麻将时,孙丁曾有偷牌的行为,并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张甲于是上前要求孙丁退还其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说他赢的钱主要是赵丙输的,不同意张甲的要求。张甲遂即对孙丁进行殴打,并将其按倒在地,从其衣袋里强行搜走5000元钱,然后离去。
被告人张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与孙丁等人因赌博产生纠纷,张甲夺走的赌资不属于孙丁的合法财产,且在争夺赌资过程中,张甲与孙丁均实施了互殴行为,本案是一般治安违法案件,不能认定张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山南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以抢劫金额与财物的性质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劫夺行为即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改判。
检察员:王某某
高某某
问答题请分析国体的含义及其与宪法的关系。
问答题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问答题张某、王某二人于2013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把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完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也以人民币10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问题]
问答题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问答题申请回避
问答题案情:蓝海公司需要劳特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三联公司商议,由三联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蓝海公司。蓝海、劳特、三联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三联公司付给劳特公司货款500万元;(二)劳特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蓝海公司;(三)蓝海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蓝海、劳特、三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蓝海、三联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劳特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三联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民安银行借款300万元,民安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三联公司请求海华公司作保,海华公司允诺。三联、民安、海华签订了如下合同:(1) 民安银行借给三联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三联公司270万元;(2) 海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三联公司应付给海华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劳特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天希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蓝海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利新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问答题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材料一:因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构成强奸罪,诈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邪教组织“华藏宗门”头目吴泽衡,于10月3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15万元。 材料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于2014年5月14日至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了以“坚守中道,远离极端”为主题的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与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人、知名阿訇、毛拉等100余名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共同阐释了伊斯兰教所蕴含的爱国、和谐、团结的中道思想,批驳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歪理邪说,强烈谴责了暴力恐怖活动。并通过了《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倡议书,号召广大穆斯林群众坚守中道、正信正行、抵制极端。 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问答题车辆的真正所有人是谁?为什么?
问答题六 案情介绍: 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惟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人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的辱骂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问题:
问答题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2005—卷四—七) [问题] 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