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3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人请求,并宣布休庭。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问答题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王某是否应当清偿?为什么?
问答题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简要谈谈你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问答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答题[材料一]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为推动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四级法院从律师、法学专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中公开遴选法官。
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为选拔律师预留岗位,并将律师选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还要求参选的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其专业能力要经遴选委员会的评审。
[材料二] 2016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习近平指出,做好党的政法工作,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一手抓突出问题整改、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政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发生可喜变化。
习近平强调,新形势下,政法队伍肩负的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联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谈一谈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问答题【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2015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问答题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严)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贷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也为台商独资企业,于 1993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同时这两家公司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完全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以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物账簿虽分别立账,但是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得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问答题案情: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6月1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08年8月3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1.检察人员赖某2008年6月10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问答题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
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三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问答题政治法
问答题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 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问答题如何满足李一的债权请求?
问答题假设甲厂送货1个月后,请求乙厂支付10万元的货款,乙厂推托说资金周转困难而拒付,甲厂可采取什么救济手段?为什么?
问答题一般而言,二审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如果本案二审法院不能按法定期限结案,其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
案情: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嘉运股份有限公司。嘉运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瑞通公司持有嘉运公司40万股股份,百旺公司持有嘉运公司20万股股份,蔡某持有嘉运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嘉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嘉运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李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李某之前,李某辞职了。嘉运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嘉运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任某持有嘉运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任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嘉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严某持有嘉运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严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嘉运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问答题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侦查监督的内容。
问答题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9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问答题根据刑法和刑法原理,分析张某、孙某、李某、赵某、王某、新风公司的刑事责任。
问答题一审中原告申请撒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准予撒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又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