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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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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问答题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丙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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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本案一审中,何机关是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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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98)奉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9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于199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进行威逼,违背何××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杨子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手铐一副、电警棒二只、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审判长:钱××                       审判员:李××                        王××                       1998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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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5月,南京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老太高某的诉状,高某在诉状中称,高某在准备乘坐公交车时,被迎面而来的男子彭某撞倒,因此要求彭某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该法院开庭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撞倒高某。实际情况是彭某在下公交车时,发现高某已经摔倒在地,因此他将高某搀扶起来并送到医院,且垫付了200元医药费。彭某并找到一位证人,该证人陈某证明,他确实看到彭某将摔倒在地的高某搀扶起来,陈某和彭某一起将高某送至医院。高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一份派出所的讯问笔录,由于该派出所装修,因此笔录的原件并没有找到,而是由高某的儿子李某某(系一名警察)用手机拍照了该笔录(该笔录并没有彭某的签字或指印),该手机拍照的笔录显示,在警察询问时,彭某承认是自己撞倒了高某。彭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自己从来就没有向警察承认自己撞倒了高某。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彭某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属到来后,彭某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因此认定彭某撞倒了高老太,判决彭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假如你是本案的二审法官,你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证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请论述之。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述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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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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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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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B}}一{{/B}} 案情:2004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 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4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4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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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2年,某省军区后勤部营房处甲与该省某房地产乙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同意将省军区所有的某营区土地A兑换给乙公司使用。2000年,乙公司与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共同在A土地上新建机电产品市场。双方合作期自2000年2月至2004年2月,合作期间,市场由丙公司为主经营管理。但在与丙公司联营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2003年6月,乙公司又与丁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A机电市场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的经营权转让给丁公司。2003年7月,丁公司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和建设权。然后,丁公司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自2004年2月1日前将A机电市场的办公机构撤出,将办公用房及相关手续移交给丁公司。丙公司拒绝了丁公司的搬离要求。丁公司便采取强制措施,并邀请该区公证处进行“监督和公证”。在对乙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该公证处受理了丁公司的公证申请。2004年2月2日零时 30分左右,丁公司的数十人将丙公司的4个大门的门锁剪断,将市场保安人员关进宿舍控制起来,用撬杠将丙公司的7间办公室撬开,将该公司公章、账本、票据等物品装上几辆大卡车拉走。对整个过程的实施,该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请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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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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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2007年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三个年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一年,各级政府主要从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强化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去年全国共追究执法责任9万多人次。(来源:《中国青年报》) 材料二:城管执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城管执法形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2007年3月27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一后领导班子开门纳诛,邀请中央、省、市 20余家新闻媒体的60余名记者召开座谈会,接受媒体对城管执法的“评头论足”,近百名城管工作人员认真聆听了记者们对城管执法的“点评”。(来源;新华网) 材料三:城市管理向人性化方向“转身”。上海市有关部门宣布改变以往对马路无证摊贩一律进行打击的做法,改为在市民同意的基础上允许小贩在某些路段设点设摊。这项对马路设摊“开禁”的政策一经宣布,立即赢得各方称赞。(来源:新华网)答题要求 1.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2.字数不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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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3年4月6日,企业法人大海公司借持其总公司的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与大洋公司签订了财富大厦施工承包合同。财富大厦拟建楼层20层,总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开工,总工期为两年;大海公司自带材料进场施工,大洋公司每月按进度付80%的工程款:工程预、决算的有关收费标准,按照省级企业二级标准定。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向大洋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并按约定进行了基础工程施工。同年度大洋公司共付大海公司工程款180万元。2014年6月底,大海公司又将160余万元的工程款报送大洋公司要求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直到2014年7月20日,大洋公司才付给大海公司工程款5万元。其余部分则以大海公司报送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进度累计工程款不符等为由拒付,并且通知大海公司停止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8月10日,大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大洋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欠付的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大洋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大洋公司称其将财富大厦工程发包给大海公司承建属实,但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该公司缺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无力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大海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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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凌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十、(本题13分)  案情,凌某,男,34岁,系甲市乙县丙乡武装部长。凌某性情刁蛮。其妻史某32岁,系该乡政府会计,她难以忍受凌某的坏脾气,屡次提出离婚,均遭凌某殴打、责骂。史某不敢再提离婚,却与无固定职业、以做小生意为生的宋某勾搭成奸。一次,宋某希望史某帮忙筹一笔钱做化肥生意,史某便挪用公款给宋某。后来,乡政府发现了史某挪用公款一事,因此对她进行审查。在凌某的,追问下,史某在解释挪用公款的用途时,被迫讲出了与宋某通奸的事实。凌某大怒,决心杀死史某和宋某。 凌某利用职务方便,偷出民兵训练用的步枪一支,子弹一百发,回家后,先是对史某进行毒打。史某大声哭喊,邻居前来劝阻。凌某端起枪对邻居说:“你们别管闲事,我今天就是要打死她!她和姓宋的给我戴绿帽子,一个也跑不了!你们谁管闲事,我就杀了谁!”邻居们不敢再劝。有人怕出人命,就去向派出所报告。  凌某将史某毒打后,朝她开枪射击。打中了她的双腿和腹部,致命的一枪打在头部。邻居听到枪声,有人去派出所报案,有人给宋某送信,让他快跑。但是当先前接到“凌某毒打其妻史某,并持有步枪,可能杀人”报告的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时,史某已被枪杀。有群众反映,凌某骑着摩托车,背着枪,往宋某家去了。干警们立即驱车追赶凌某。  当凌某来到宋某家时,宋某已得到他要来行凶的消息,正准备外出躲避。凌、宋两人相遇,发生激烈搏斗,凌某踢断了宋某三根肋骨。正在这时,干警们来到宋某家。凌某来不及杀死宋某,抓起枪就逃跑,干警们遂在后紧追。  凌某跳进路边一辆卡车,用枪逼住司机何某,令其立即开车。何某被逼开车向邻县驶去。干警们驱车追赶的同时与邻县有关部门联系,邻县的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立即出动,在半路阻截。凌某行到半路,见前面有武警阻截,便将何某作为人质,要求干警放他过去。武警喝令其放下枪投降。凌某开枪向武警射击,武警被迫还击,击中何某大腿,何某丧失了驾车能力。凌某打昏何某,自己驾车往前猛冲,武警战士被迫使用冲锋枪扫射,卡车轮胎被打破,车停了下来,凌某也被打成重伤而被抓获。  凌某于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在甲市公安局看守所。现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1998)乙检刑诉第56号对凌某提起公诉。在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凌某委托本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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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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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张银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李升带着一位外地务工姑娘王灵来水果摊买水果,张银见王灵长得挺俊俏,且知道李升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3000元钱把王灵买回家,欲让王灵与其弟张金结婚。到家后,张银让张金将王灵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张银帮助张金强行与王灵发生性关系。张金多次要求王灵与其结婚,王灵不允,欲自杀,被张金阻止。张金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王灵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张银,张银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张银、张金不在家,王灵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张金发现,二人争执中张金推了王灵一下,不料王灵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张金以为自己杀了人。后张银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周某,周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张银带到派出所去投案。张银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张金没有过错,并供出了李升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被抓获)。几日后,张金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张金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张金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后不知所踪。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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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委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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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小狗将小宝咬伤的责任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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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回避作出前郭某应否停止侦查工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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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2011年卷四第三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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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卅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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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6年卷四第一题)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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