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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假设张三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2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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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2004年8月,李某持盗窃来的杨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某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2004年8月25日,典当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甲方贷款人为典当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为杨某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房地产为新渔东路杨某名下房屋,借款数额为18万元,综合费为126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04年8月25日至2004年10月24日,首次申请当期为2个月,续当期限为零个月,利息为0.5%,违约金为0.3%/天。 在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30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同时,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还专门向上海某区公证机关作了公证,公证书上记载:“兹证明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某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某与杨某间,借款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典当借款18万元,还一同去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新渔东路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李某在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均签署了“杨某”的名字。 2004年10月25日,合同到期以后,典当公司通知杨某还款,杨某莫明其妙,遂没有理会。11月,典当公司向上海市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向杨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将杨某房子查封。杨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撤销了某区法院的决定,责令其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的签字非杨某笔迹,法院遂驳回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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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3年9月10日,常某(2007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刑满释放)伙同其子常小小(1996年出生,某中学高三学生),潜至该中学财务处,盗窃现金20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常某及其子常小小。2013年9月14日上午7时,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二人并对二人单独、个别讯问。讯问持续至2013年9月15日9时30分。经讯问,二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二人均拒绝委托。公安机关遂于讯问结束后立即对二人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于2012年9月16日11时分别送交看守所和少管所羁押。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遂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认为,常小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决定对常小小附条件不起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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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5年,李某在某区电子元件厂(系集体企业)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李某与该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李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电子元件厂,李某每年付给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某区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李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赵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李某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6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李某并未按约定付款。赵某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赵某的妻子张丽表示不满。半年以后,李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赵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李某索要装修费,但是李某否认有此事。赵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赵某的弟弟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赵某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李某还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对赵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赵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遂模仿李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半年后,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赵某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如果张丽在赵某不愿向朋友李某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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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张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应当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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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章思真,男,21岁,无业。 被告人万得胜,男,20岁,无业。 被告人许杰,男,19岁,无业。 2000年11月18日凌晨,三位被告人同骑一辆自行车去某街小饭馆吃饭。当经过某商场时,被告人章思真提.出去偷鸡。车行至某单位门前时与同骑一目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王某(二人系恋爱关系)相遇。被告人章思真说:“这两个人卑贱得很,后面有车架不坐坐前面,走,打走他们。”三位被告人便拾起砖头,骑车向张某、王某追去。当追至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章思真故意将张某的自行车拐倒,并抓住张某,被告人万得胜、许杰用砖头猛击张某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见势不妙,乘机逃跑,迅速报警后赶回现场,将昏迷的张某送往医院急救脱险。被害人张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于2000年11月23日传唤三人到公安局刑警队,三被告人分别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到刑警队接受讯问并且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李某回避。其理由是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认为李某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李某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李某也证实三位被告人曾打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于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宋某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金锋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许杰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其二,许杰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三,许杰的父母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四,许杰在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年幼无知,被人利用。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对许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金锋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章思真、万得胜、许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3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全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章思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万得胜、许杰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不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章思真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章思真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万得胜、许杰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章思真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得胜、许杰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万得胜有期徒刑6年,许杰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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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人民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 问题: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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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万隆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万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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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分别是哪个法院,两个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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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宪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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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题),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卷四2012年真题试卷第4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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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李某,系职业律师。甲市A区公安机关办理张某涉嫌诈骗案件时,李某接受张某家属的聘请,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侦查期间,A区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遂对李某立案侦查。后由A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市A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判决生效后,将李某交付位于乙市丙区的某监狱执行。执行中,发现李某2008年在丁市还犯有另外一起诈骗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移送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李某以丙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自己的盗窃犯罪案件,不能保持中立立场为由,申请丙区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应由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清,遂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起公诉。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作出后的第二天,丙区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对李某诈骗罪量刑过重,遂指令合议庭立即重新审判。重审后,丙区人民法院重新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根本不构成犯罪。但在判决作出前,李某因病死亡,二审人民法院遂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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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林某系一孤儿,15岁,父母遗有一栋房屋,叔叔郭某系其监护人。后来因姑妈在国外,带林某移民到新西兰,并在新西兰已经办好了加入新西兰国籍的手续。林某临走之前,郭某考虑到林某不再回来,遂决定将林某所有的房屋出售,价款供林某在国外读书之用。郭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周某。事后,房客贾某提出,他一直是该房的租赁人,因此对该房有优先购买权,要求郭某解除与周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重新出让给自己。郭某拒绝了贾某的要求,为此,贾某以郭某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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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复议机关减轻了对刘某的罚款数额,改为罚款1000元,但维持强制拆除的决定。刘某仍不服,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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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省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甲省乙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家奶制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奶制品的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乙县工商局根据甲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决定查封该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全部生产设备,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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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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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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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宪法实现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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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2011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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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小偷猖獗是困扰城市社会治安的顽症,难以彻底根治。为此,某市近日开展“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希望通过广泛发动民众力量,打一场治理盗窃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其具体做法是:市民只要用手机、DV等工具抓拍小偷作案的丑行,并通过彩信、微博、短信等方式,发送到警方专用的手机和微博上,警方将第一时间出动,锁定、追踪及堵截嫌疑人,市民将获得20元手机话费的奖励。 这一做法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其焦点有二:公民参与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执法机关对于相关风险的防范。对此,有人认为,普通市民并没有执法权,虽然在行政法上,公民有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义务,但这种协助一般仅限于消极层面。有人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市民街拍小偷究竟是一种参与执法行为,还是行使违法犯罪举报权的行为,尚存争议,警方以奖励的形式发动市民街拍小偷并无法律根据。此外,还有人认为,市民参与执法可能出现风险,如果偷拍的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责任究竟由谁负?执法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不仅如此,警方强调街拍者将画面传到其专用手机或微博,但很难确保市民不会把视频、照片发布到互联网上,一旦扩散开来,很可能会侵害“小偷”或周围人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谈谈你对该市公安局之做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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