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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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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2亿元人民币。近1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请执行。 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3元多,如抛售可得9000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ZX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 此后1年多时间,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了4000多万股,股值上涨到7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 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司”)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lO余起欠款纠纷案,标的约2000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1500余万元债权。同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入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债权入股”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但对于执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 [问题] 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 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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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A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市B区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400元,总货款4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 10日,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指定的工地;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预付款。2005年5月3日,乙公司发传真给甲公司,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没有从他处购得水泥,不能按期交货,要求延期4个月履行合同。甲公司拒绝延期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按期交货,乙公司予以拒绝,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购买乙公司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为400元,总货款4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交货地点为我公司指定的工地;我公司向乙公司交纳预付款8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2005年5月3日,乙公司发传真给我公司,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没有从他处购得水泥,不能按期交货,要求延期4个月履行合同。我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按期交货,但是遭到乙公司的拒绝。乙公司已经违约,故起诉要求:1.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乙公司退还预付款8万元;3.解除合同;4.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乙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确与甲公司达成了买卖水泥的合同,但是来曾考虑到资金紧张的问题,依据公平原则,不能让一个本来处于困境的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况且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甲公司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法不符,我公司并未违约。事实上,我公司并没有说不履行合同,只是延期4个月,这表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甲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故要求:1.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2.我公司拒绝退还预付款8万元;3.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以上案情制作一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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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没有住所。2008年5月,甲回国探亲,临时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于5月15日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和一把高档的电动剃须刀,甲带着西服和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该剃须刀剃胡子。7月18日早晨,甲依然像往常一样用这个剃须刀剃胡子,不料剃须刀的刀片飞出,正中甲的左眼眼球,经治疗诊断左眼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甲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的乙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某商场诉称其所售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已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商场的价值50万元的商品作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乙未经甲同意,当庭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所称属实,并对本案作出了处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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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有几种方式?其期限分别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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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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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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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1年3月,罗某为找人替考,找到邵某联系买假身份证,罗某与好朋友汤某联系好,一起去将100元钱和照片交给了邵某。3月24日,汤某开车与罗某到江城找邵某要身份证,双方用手机约定,在江城大厦见面。邵某将身份证交给罗某时,被江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住。民警将罗某、邵某、汤某三人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将汤某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罗某的户口簿、身份证、中国人民邮政储蓄卡、诺基亚手机等扣押,但未出具扣押手续。罗某走后,托人向派出所要被扣物品及车辆遭拒绝后,遂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扣押的物品及车辆。 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罗某的车系盗窃所得,应予扣押。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不能提供刑事立案审批表,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刑事立案的手续;无扣押原告物品的任何手续,只能提供一个匿名电话证明罗某的汽车系盗窃所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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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杨某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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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对于周希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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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宪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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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乙、丙、丁3名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了决定定于2006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实现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便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沦处分公司限制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为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股)同意,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定违法;(2)2006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并未经过董事会议决定通过。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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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乙、丙、丁拟于2006年1月20日共同组建大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5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一次出资到位,甲只出资 10万元,另外的15万没有交付。公司由丁任董事长,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丁某私自于2006年4月决定以大河食品有限公司一幢楼房为公司股东丙的债务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2006年7月,公司决定吸收新股东戍,增加资本5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同意通过。甲与2006年9月将其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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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自己的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物品办理了浮动抵押登记,后库存物品又卖给了E公司,E公司提货并付款。因宏达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查:丙认购的出资500万元已逾5年未交付;该幅古画早已被公司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了办公大楼,承建商不具备资质,但工程验收合格,拖欠工程款500万元;该商标专用权因未办理续展而被注销。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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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新华社报道: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某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某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请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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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杜晓雨与章伟系夫妻,二人同住天津市塘沽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唐山市古冶区有平房6间,由其长子章云居住。2006年杜晓雨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女儿章霞已出嫁,住天津市。老人的次子章雨(17岁)于 2009年考上唐山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章云住处近,章雨便要求章云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章云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 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章雨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章云、章雨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女儿章霞。经法院通知,章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章云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84年其与死者杜晓雨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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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的生产力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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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为: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 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3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签订原料供应合同,高出市场价5倍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助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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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两名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位警察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问题:  请对两名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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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将别墅转让给丙丁,丙丁能获得甲在乙土地上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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