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4年2月20日,广州政协各界的委员座谈会上,曹志伟委员的发言引起了全国轰动。他提出“办证难”:人一生就是人在“证”途,一共要办103个证。“办这103个证需要经过18个部委局办,39个处室、中心、支队和所,盖100多个章,还有交费等。而且不是想办证就直接可以办的,还需要提交材料,在不同的部门重复提交一些材料,其中户口本37次、照片50次,我们的身份证更离谱,要提交73次。”曹志伟如是说。在他的团队制作的长达3米的“人在‘证’途”的图上,以人的一生为主轴列举了在人生不同阶段要办的证件:第一个证在你没出生之前就开始要办了;出生之后还要办出生证、疫苗接种证、户口本;读书时要办学生证,学位证,各种考级证书;工作后还有就业证、社保卡、医保卡、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等;到了退休还要办退休证、老人证,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你得开一份活着的生存证明,活着才能领退休金。死了还没有消停,要办火化证、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
曹志伟建议,一是呼吁建立公民信息大数据库,方便群众办证;二是依托公民信息大数据库网,取消合并大部分的证件,减少证件的数量,逐步实现一证行天下,“比如身份证就应该涵盖退休证、老人证,甚至五险一金,刷身份证就可以”;三是组建大数据局,建立公民信息大数据库网,联通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孤岛,建立公民信用体系,公民的纳税信息、信用信息、贷款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等。四是将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办事窗口合并起来,变成一个公民服务大厅,一站式办公,将办证窗口集中。通过网络,可以跟局联系,不需要到每一个局办理。另外开通网上办公大厅,网上办证、取证,通过网络自行打印信息,不再往各个办证大厅跑。这也将是我们当前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接下来就要看行政部门怎么做了。
问题:关于上述材料“办证难”的问题,运用你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问答题2004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 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问答题(2014年)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人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问答题案情:孙杰是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家中有一位80岁的老母瘫痪在床,每天都需要人照顾日常起居,还有两个女儿孙佳和孙梅,孙佳正在读大学,孙梅正在读小学,家中的日常开销都靠孙杰每个月的1000多块钱的工资,生活过得十分紧张。在一次执行逮捕任务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同事,孙杰不幸牺牲。市政府追认孙杰是革命烈士,其母和其女是烈属,并由市政府每月发给抚恤金600元。民政部门第一年还能够按时发放抚恤金,到第二年时,经常不能按时发放抚恤金,有时要拖欠几个月的抚恤金,严重影响了孙家祖孙的日常生活。孙佳多次找到发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要求解决此事,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第三年时,民政部门称市政府经费紧张,所以要从每月发放的600元抚恤金中扣掉100元,每个月改发500元。孙佳为了此事经常奔波于市民政部门和公安局间。某日晚8时许,孙佳在回家途中被几个流氓拦住,他们对孙佳动手动脚,并用脏话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孙佳大声呼救,此时一辆市公安局的巡逻车正好经过,车上的治安民警虽听到孙佳的呼救但并未下车制止。 问题:1.孙佳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问答题案情:赵刚与袁丽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由于赵刚游手好闲,喜欢酗酒,喝酒后经常打骂袁丽,多次将其打伤。袁丽不堪忍受,遂于2007年5月10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刚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5月26日立案,并书面通知袁丽。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缺乏罪证,遂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袁丽于2007年6月10日又提出了新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于6月16日立案并书面通知袁丽。在审理过程中,袁丽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312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受理。由于本案涉及到当事人隐私,县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为了确定袁丽的伤情,县人民法院聘请鉴定人刘某(曾在6年前因过失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现已执行完毕)对其伤情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为轻伤。由于赵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院依法通知刘某出庭作证并旁听庭审。在庭审中,袁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将其拘传到庭,继续审理;赵刚在庭审中拒绝其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未予准许;赵刚的母亲陈某在旁听时冲向审判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2008年3月20日,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法院依法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都进行了调解,当庭达成协议后,附带民事部分当庭执行完毕,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请指出本案诉讼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案情:黄某,女,26岁,下岗工人。2005年10月至12月间,黄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10万元。同年12月10日,黄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法院报案,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工作太忙,让其找公安机关处理。后来,公安机关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黄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黄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正在怀孕为由不予批准。 该案后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在上诉、抗诉期内,被告人黄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抗诉书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黄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黄某的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 请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问答题本案中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为什么?
问答题如果合同约定,合伙企业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50天仍不能履行合同时,X公司享有解除权,后合伙企业超过50天不能交货X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则X公司能向合伙企业主张哪些权利?X公司最多能从合伙企业要回多少款项?
问答题法律职业制度
问答题非确定性宪法规范
问答题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问答题甲在电视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本人丢失纯种牧羊犬一条,身高约90厘米,微胖,脖子处系she's牌饰物一个。因主人与此狗感情深厚,有拾到此狗者可以获得报酬5 000元。”
乙今年8岁,一日在路边玩耍发现此狗,并将其交还于甲,当乙向甲索要报酬时,甲称,其在屯视上的悬赏广告是要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而合同的订立要求对方具有行为能力,但乙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合同不能成立,乙不能获得报酬5 000元。 如何在理论上解决乙无法取得酬劳的矛盾?请结合悬赏广告的性质展开论述。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600字。
问答题
案情:A公司、B公司、自然人梁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万隆股份有限公司,万隆公司共发行股票300万股,A公司持有万隆公司50万股份,B公司持有万隆公司40万股份,梁某持有万隆公司20万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万隆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万隆公司为奖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用税前资金收购了本公司股票16万股,但是转让给刘某的时候,刘某被别的公司作为人才挖走,万隆公司决定由公司持有该16万股股票。
万隆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团结,经常闹矛盾,11名董事中有7名辞职,董事会于7名董事辞职后四个月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7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董事会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梁某,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周某持有万隆公司股票10万股,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提取公司利润20%分红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周某的提案不合理,置之不理。
万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7名董事。夏某持有万隆公司股票5万股,由于没有接到万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导致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夏某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5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万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7名董事的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案情】 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2015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问答题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年试卷4第七题)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问答题被告人江某原系某市城建委主任,因涉嫌受贿被某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时,该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干警将江某从家中用警车带到某招待所,关在事先订好的房间里,交待江某不准外出,不准与亲友通信通电话。该县人民检察院又派出几名干警轮流值班,监视江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江某还涉嫌另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4年前,为了能够升任城建委主任,当时任城建委第二副主任的江某雇凶将被其视为仕途拦路虎的第一副主任王某杀死。该案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破,检察机关决定立即将江某逮捕,将两案合并侦查。
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徐苗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参加诉讼。
开庭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向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审判长不予准许。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再次被审判长打断,说:“请张良伟律师注意,你作为被害人徐苗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而不能越权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罪犯的公诉意见,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依法提出。”
在最后陈述阶段,江某除了承认已被指控的受贿150万元外,又供认自己还曾收受贿赂 4000元,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这笔贿赂进行指控。人民法院在休庭后,经调查证人,认定江某的供述属实,考虑到这笔贿赂数额相对较小,对量刑影响不大,人民法院决定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便在判决中一并认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受贿罪判处江某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决定对被告人江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法定上诉抗诉期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江某的死刑判决后,由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第10天,一边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刑场执行现场监督,一边由负责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员对罪犯江某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开执行大会,数千群众赶来参加,观看执行死刑的情况。当日上午开完大会以后,即将罪犯江某押在一辆卡车上,在城内繁华街道上绕了一圈,然后将其押到一公园旁边执行枪决。
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问答题2006年2月1日,梁某与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从张某那里购买一套二手的商品房。2006年3月1日,梁某向张某交纳了3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张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梁某。2006年4月1日,梁某和刘某二人搬进了该房。在2006年7月1日时,梁某与张某二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2006年?月1.5日,房产局向梁某颁发了房产证。2006年7月20日,刘某发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和梁某的名字,但是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房主的名字只有梁某而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对此提出了异议。2006年8月1日,梁某与邻居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建造房屋时,不应当超过梁某房屋的高度,以免妨害梁某家的采光权。2006年8月15日,梁某与冯某对此进行了登记。2006年11月1日,梁某瞒着刘某把房子卖给了官某。官某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得知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支付了25万元的购房款购得了该房屋。2007年1月3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某的儿子官小平继承了官某的房屋和其他的遗产。2007年2月 15日,官小平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
问答题甲厂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地一企业主)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说道:“还不如多少换点钱。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劲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法院人手不够,
执行不过来等。当事人纷纷“对这样的执行力度失去信心”,而且无一例外地“贱卖”债权,多数只“奢望”拿到一半“就知足了”。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这其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5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