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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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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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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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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案情:2012年9月19日,华航公司(买方)与美丰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人字呢一等品1000米,每米单价14.5元,合计价款14500元;大衣呢一等品3000米,每米单价24元,合计价款72000元;麦尔登呢一等品26000米,每米单价21.5元,合计价款559000元,以上三个品种共计3万米,货款总额为64.55万元。交货日期:第一批9月22日交货5000米,其余分5批按国家标准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三分之二。买方先付第一批运费1000元,结算方式:第一批由卖方派一人押车,买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2日通知验收了第一批货物:三个品种,共计90件,5400米,货款115200元。货物验收后,买方未提出异议,9月30日,由卖方派车,双方各派一人押车,向买方送货。途中货车遭雷击起火,烧坏大衣呢7件,10月2日,运送货车到达买方后,买方出具了接收第一批货物83件,4980米,价款105120元的凭证。但对烧坏的7件大衣呢(计420米,价款10080元),买方拒不接收。对已接收的货物,除支付30200元外,其余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我方虽然派员在卖方仓库验收了货物,但只是目测和手感,未用仪器检测,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请问: 1.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2.双方当事人在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3.华航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吗? 4.华航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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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一日在路上行走,一辆面包车紧急刹车将张某刮伤,张某因此花去医疗费若干。伤愈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面包车主陈某,赔偿医疗费5万元。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未经调解,直接判决陈某赔偿医疗费5万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陈某提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张某有伪造医疗费用单据的行为。后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3万元,案外人杨某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时列明杨某为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杨某,但杨某拒绝签收。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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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甲系某大学化学系女教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制造出了大量的冰毒,准备销售以获取暴利。警察乙知道甲的事情后,独自前往甲的家中了解情况。甲知道乙的身份后,趁乙不注意从其身后使用暴力长时间勒住乙的脖子,当场致乙死亡。为了使毒品能够卖出更多的价钱,甲在其制造出的毒品中掺杂、掺假,增加毒品的重量。吸毒人丙某欲向甲购买毒品,甲便将其制造出的毒品从A地从火车带往B地,与丙进行毒品交易。丙交付给甲的是假币,但甲并未发现。收下假币后,甲离开B地回到A地。在火车站安检时,甲剩余的毒品被安检人员发现。甲主动交待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对于其他事实,拒不交待。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要求甲交待其他犯罪事实。甲拒不交待,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致甲重伤。后民警通过其他方法,搜集了甲其他犯罪(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犯罪证据。甲在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杨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杨某。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甲聘请律师李某担任其辩护人,李某指使证人王某作伪证。同时,李某给主审法官陆某送去5万元,要求陆某多多关照甲。陆某对甲,超出刑法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综合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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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2003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并表示这是给甲男和乙女结婚的贺礼。甲男父死于1993年,2003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2004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200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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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10年5月29日,甲市A区欧某从甲市B区太平洋商场购嫩净白洁面乳1瓶,给自己三岁女儿赵某某使用,约20天后,赵某某面部局部出现斑点,随后出现大面积红肿症状。太平洋商场出售的洁面乳由位于乙市C区的新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2010年7月11日,欧某带赵某某到甲市东风医院检查治疗。后经医院斑贴实验,结论为“馨逸斑贴阳性”,诊断为“化妆品皮炎”、“白癜风”,证明所使用的化妆品与此有因果关系。欧某现欲提出侵权之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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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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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6年,李欣(家住大连市中山区)和谢文华(家住大连市西岗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谢文华将拆迁安置房(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欣。协议签订后,李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该市房价上涨,谢文华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李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李欣只得答应。 2008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欣一次性补偿谢文华房屋价款14万元,谢文华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李欣。2010年,区政府颁发房产证时,谢文华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李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李欣得知后,要求谢文华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李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谢文华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欣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合法有效。由于谢文华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执意收回房屋,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欣的诉讼请求,判令谢文华在10日内协助李欣办理过户手续。 谢文华不服判决,以未过户房产证,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履行期届满后,谢文华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1.李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向哪一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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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此案是由王某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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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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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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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马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为两个月。乙牵回马后,立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的所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给丙,但在丙10日内凑齐马款,交付乙后,才将马交付给丙。至第7日,乙因向丁借款又将该马出质于丁,且将该马交付于丁。至第8日,丙与戊签订该马的买卖合同,并通知乙将该马交付于戊。至第9日,该马在丁处被雷劈死,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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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公司等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摹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 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如果是发起设立,还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 (4)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公开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 (5)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 (6)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设立成功,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7)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8)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和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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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5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别墅一栋。经甲同意,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主体工程全部包给丙公司,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又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丁来完成。2006年9月,整个别墅建成并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尚欠800万元未付。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2007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甲公司找到戊公司做保证人,戊向银行单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没有提到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方式,银行对此没有理睬。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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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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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根据案情帮蔡某制做1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律文书。 本题答题要求:(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3)请求合法有据;(4)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5)案例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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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2016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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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王某家中饲养了2头耕牛,因有1头耕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5年7月出租给同村农民赵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每年租金为300元。在赵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赵某寻找2天无果。7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赵某半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赵某赔偿王某2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50元。几天后,赵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赵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3000元,赵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冯某,获价款3100元。赵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王某交付了约定的2150元。不巧几天以后,王某上邻村做活,在冯某家发现了其耕牛。王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冯某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赵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2150元,王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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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设万华滑雪器材厂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属的车库,该车库属万华滑雪器材厂的子公司巡滑训练营所有,那么某区城市合作银行能否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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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是当事人,同样缺席,却适用不同的结果,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有悖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很多学者和法官都提出应该对原告平等适用缺席判决,而不再采用按撤诉处理的办法。 问题:请根据你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和相关社会背景知识,深入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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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胜等35户居民住在重庆市解放路148弄19号复兴大楼。复兴大楼现与时尚公寓相邻,复兴大楼的规划和建造均先于时尚公寓。根据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关于复兴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复兴大楼业主的产权证,表明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之间应有围墙分割而无出入通道。2009年3月17日,兴旺公司向区规划局申请时尚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区规划局于4月3日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兴旺公司在本市解放路12弄99号建造时尚公寓8层住宅一幢,并把小区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让时尚公寓小区居民从复兴大楼小区内通行。2011年1月,时尚公寓交付使用。张胜等人认为区规划局违法核发许可证,遂向重庆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规划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胜等人不服,2011年12月28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区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将时尚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复兴大楼与时尚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复兴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要求,构成违法。遂判决撤销区规划局核发的时尚公寓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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